「600868股票行情」股票发行程序是怎样的?股票上市的条件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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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程序与方式

股票发行有固定的程序和方式,下面进行详细说明。

1. 股票发行的程序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 审批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3) 复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2. 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一般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

(1) 包销发行方式

包销发行方式是由股票发行的代理证券商预先垫支相当于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这样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给上市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所以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把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是其第一选择。

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过大,以至于一家证券公司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包销的话,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 代销发行方式

代销发行方式是股票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证券公司只不过是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条件及程序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想要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1. 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 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 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 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股票上市的程序

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 上市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2) 审查批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委员会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 申请书。

● 公司登记文件。

● 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 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 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 订立上市协议书,发表上市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此外,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上市公告的内容有具体要求,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 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 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 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 证券交易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股市几个重要制度简介

股票交易市场有很多制度和规则是投资者必须了解的,下面介绍几个常见的重要制度。

1. T+1与T+3股票交易制度

所谓的T+1和T+3中的T,即是指股票成交的当日。“T+1”交易制度,是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理,“T+3”交易制度,就是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第三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目前上海和深圳交易所A股清算交收采用的是T+1制度,指的是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也就是第二天才可卖出股票。在资金使用上,卖出股票的当天资金就会回到投资者账户上,而且当天即可以用来买股票。但是,当天卖股票,资金回到投资者账上,投资者如果想马上提取现金是不可能的,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将现金提出。实际上,资金同样是T+1到账。

2. 停牌与摘牌制度

根据《证券法》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一般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时候,股票会被停牌:

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兼并,股权分置改革、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其次是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需要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再者就是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

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3. 股票暂停交易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①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③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④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 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而且如果上述情况在限期内未能解除,《证券法》第五十六条有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前条第①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②项、第③项、第⑤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4.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涨跌停板的确定: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即只有单边报价或是不足以打开单边报价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简称单边市)。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和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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