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将在A股港股共同工作日提供全流通试点股份减持服务

中国结算网站消息,为维护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的稳定运行、保障投资者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A股和港股共同工作日提供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减持服务,并对以下节假日前后的清算交收另行安排:

现有B转H业务与H股“全流通”试点的上述交收时间安排一致。若与《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事项的通知》不一致,请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结算将在A股港股共同工作日提供全流通试点股份减持服务

港股通的红利与红股

香港交易所 香港上市公司一般具有高分红的传统,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主板市场的平均股息收益率约为3.7%,恒生指数的10年平均派息率达到35%。本文针对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之下的港股通及沪港通之下的港股通(合称“港股通”)购买港股时所关心的港股红利/红股派发方式、时间等相关问题作如下简要介绍。 一、红利 (一)派发货币 香港上市公司发红利时所采用的货币币种可能是港币,也可能是美元、英镑等,但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持有股票获取的红利统一为人民币。 (二)计算方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办理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换汇、人民币红利金额和零碎股现金(如上市公司分配方案规定零碎股以现金发放)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 ● 投资者账户现金红利金额=每股红利金额×红利权数量,小于1分的尾数直接进行舍尾处理。 ● 投资者账户应收零碎股现金=[(申报股利选择权的红利权数量×每股红利金额)÷以股代息的价格-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整数)]×以股代息的价格,小于1分的尾数直接进行舍尾处理。 根据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应缴纳红利所得税的港股通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每股红利金额按照税后金额计算。 (三)派发时间 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需要与银行协商进行换汇并将资金调拨至境内,此后再派发人民币形式的红利资金给港股通投资者。因此,内地投资者收到红利资金的时间会晚于香港市场。 二、红股 (一)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 “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是指在香港上市公司派发含股利选择权红利时,投资者选择接受股票而非现金的行为。 在中国结算设定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托管券商进行股利选择权的申报、查询和已申报选择权的撤销。申报的数量应为申报选择股票股利的红利权数量。 为确保在香港结算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汇总提交港股通投资者股利选择权的意愿征集结果,中国结算设定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较香港结算截止日早两个深/沪市工作日。 (二)计算方法 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日终,中国结算对投资者通过券商提交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数据进行处理。若港股通投资者累计申报数量大于港股通投资者账户的红利权可用余额(扣除被冻结的红利权数量),则超出部分作申报失败处理,未超出部分申报成功。投资者可通过券商查询其账户的有效申报数量和红利权余额。 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申报股利选择权的红利权数量×每股红利金额)÷以股代息的价格,小于1股的零碎股舍尾。 对于投资者分配的小于1股的零碎股,如港股通上市公司的方案规定零碎股以现金发放,中国结算将根据以股代息价格以现金方式发放。 (三)派发时间和上市交易时间 中国结算办理送股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时间: ● 到账时点早于中国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在收到红股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 到账时点晚于中国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在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因此,港股通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一般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举例说明 港股00011恒生银行6月3日发布公告,权益登记日为6月11日,红利资金发放日为7月4日,每股红利0.5美元,当时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21,可以选择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以股代息价格是10美元。某投资者6月11日持有200股恒生银行股票,其选择了100股红利权数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和100股现金红利资金,则其可以收到(0.5×100)/10=5股恒生银行股票和0.5×100×6.21=310.5元人民币红利资金。 四、港股和A股红利派发差异 港股红利派发与A股相比,主要差异包括: ● 派发货币。港股红利可能派发除港币外的其他外币,中国结算将在换汇后统一以人民币形式将红利资金发给投资者; ● 股利选择权。港股红利可能有股利选择权,即投资者可以申报不超过股权登记日所记录的未冻结红利权数目,选择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 ● 派发周期。深圳及上海市场实施上市公司红利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发放,港股因存在股利选择权等情况,红利登记日与红利资金实际派发日之间间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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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甲方:姓名(或名称):家庭地址(或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客户):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客户):公司营业执照编号(机构客户):联系方式: 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地址: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三)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第二章 委托代理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经开立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第五条 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第七条 甲方已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柜台系统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第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第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第十六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第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易日。第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第十九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二十条 如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二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第二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第二十四条 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第二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第二十六条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第二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甲方应特别注意,针对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业务,中国结算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甲方无法享受上述服务。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或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且《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已生效。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和《网上委托协议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约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并对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之文字表达无任何异议。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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