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上市医药股票重要公告

证券代码:600056 股票简称:中国医药 编号:临2016-037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就修改部分)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能否获得相关

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二次修订稿)以及延长非公开发行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通用技

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资产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以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

相关议案。在上述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时,谭星辉先生、徐明先生、高渝文先生、王

宏新先生、李箭先生、张天宇先生 6 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 3 名非关联董事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本次交易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

司经营发展的支持和信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公司主营业务、进一步减少解决同业竞争,有助于推动中国通用

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医药产业的进一步整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

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5,972,134 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中国

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通

用技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控公司”)作为与本公司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以其持有的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鑫益”)45.37%的股权参

与认购。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285 号《中国医药

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 45.37%股权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武汉鑫益 45.37%的股权的评估价

值为 86,408,526.10 元。该等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医控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6,150,071 股。

2、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与医控公司签署《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通用技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街 1 号天成科技大厦 A 座七层 713 号

法定代表人:高渝文

注册资本:400,000,000 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2 年 4 月 3 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医药、医疗产业投资;企业资产经营、资产管理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通用技术集团持有医控公司 100%的股权,为医控公司唯

一股东。

(二)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医控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全资子公司,

为与本公司在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为公司与医控公司签署的《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二)》,该等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与医控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具体内容:

1、发行价格

股份发行价格为每股 14.39 元,系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15 年 1 月 28 日)

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医药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中国医药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国医药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12,513,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3

元(含税)。在中国医药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发行价格应调整

为每股 14.23 元。

鉴于中国医药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国医药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12,513,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206 元(含税)。在中国医药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发行价格应调整

为每股 14.05 元。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中国医药再次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由中国医药董事会根据中国医药股东大会的

授权作相应调整。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2、发行数量

按照权益分配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计算,中国医药向医控公司非公开发行目标股

份的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不足一股的余额纳入中国医药的资本公积):目标股

份数量=认购对价/目标股份发行价格。

根据双方确定的认购对价及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中国医药本次向医控公司非公

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6,150,071 股。

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数量为准。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规模和壮大公司的实力,有利于公司

股权结构的稳定,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公司主营业务、进一步减少解决同业竞争,有

助于推动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医药产业的进一步整合,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

险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通用技术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降至

52.74%,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

司与医控公司、其控制的关联方、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增

加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独立董事王晓良先生、史录文

先生、岳衡先生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

情况向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了询问并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谭星辉先生、徐明先生、

高渝文先生、王宏新先生、李箭先生、张天宇先生 6 位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9 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医控公司签署的《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3、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书;

4、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

非上市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上市医药股票重要公告

300254股重组什么事

仟源医药复牌公告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26日开市起停牌。
2014年9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9月25日开市时复牌。
第二届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8.61元/股,该发行价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钟海荣和天津泓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2,080万股(含)。其中:翁占国认购350万股;赵群认购400万股;张振标认购300万股;钟海荣认购300万股,天津泓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730万股。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均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发行对象的限售期需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708.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8)上市地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
翁占国、赵群、张振标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24.94%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泓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3.10%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本次非公开股票的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票的情形,因此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实际控制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票。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磐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为抓住国内医疗健康产业并购重组快速发展的机遇,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金融资本优势,实现共赢,2014年9月24日,经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源医药”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磐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公司与上海磐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霖资本”)签署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之战略合作协议。
拟设立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名称暂定为“磐霖仟源医疗健康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
16、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收购杭州恩氏基因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的议案》
2014年9月24日,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源医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收购杭州恩氏基因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施卫星、顾建东、柳志明、陈枢青签订《收购框架协议》,拟以现金收购杭州恩氏基因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氏基因”)8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以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恩氏基因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0日下午1:30
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9日
3、会议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街53号办公楼二楼会议。
4、审议事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韩振林先生通知,韩振林先生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韩振林先生于2014年9月17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35,000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0.92%)质押给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完成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韩振林先生本次进行质押式回购的股份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9月17日,回购交易日为2014年12月17日。
截至公告日,韩振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55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3%, 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10,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7%。
主要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上市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上市医药股票重要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流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
      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 )。
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布: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详见《细则》
      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结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报告审核时间: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发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发行审核委审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之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申购报价过程由律师现场见证。之后,签订正式认购合同,缴款,验资,备案。详见《细则》)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刊登处: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证监会制定的网站,置备于证监会制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代销-报告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续: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限售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保荐协议;(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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