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公司总助与客户全权委托炒股签约保本用了三枚萝卜章代客理财违规炒股为何罚而不止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代客炒股、借账户炒股,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最容易触犯的违规行为,近日三地证监局对违法者开出相应罚单。

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与天津证监局就浙商证券、国金证券两名员工“代客理财”分别开出30万元、15万元罚单。前一日,上海证监局对东方证券员工借他人账户炒股开出5万元罚单。

三个处罚案例交叉对比来看有一定相似之处,三名证券公司员工均未从证券交易中获利,但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认定该情形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均未减轻处罚。

两家券商员工代客理财被罚

11月24日,浙商证券、国金证券的两名员工因非法代客理财,遭遇当地证监局处罚。

江苏证监局处罚信息显示,苏海明,男,1983年8月出生,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苏海明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和2016年4月,蒋某玲与苏海明分别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在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蒋某玲证券账户,买卖创兴资源、美都能源、三维工程、和顺电气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买入金额共计3010万元,卖出金额共计2829万元,亏损67万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2015年12月,金某华与苏海明签订《浙商证券投顾服务协议》。2016年8月,金某华与苏海明通过《补充协议书》将《投顾协议》不保障金某华本金安全修改为保障本金安全。

江苏证监局认为,《投顾协议》形式上是金某华与浙商证券签订的业务合同,但经司法鉴定,协议加盖的投顾业务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营业部章等三枚印章均系伪造,且《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存在多处不规范甚至是保本的违法违规条款,上述协议实质上是金某华与苏海明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

金某华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金某华证券账户,买卖中国人寿、四维图新、海得控制、辅仁药业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买入金额共计4.74亿元,卖出金额共计4.06亿元,亏损2231万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处罚信息显示,苏海明违法的事实有协议、相关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苏证监局认为,苏海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蒋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45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215条所述违法情形。苏海明苏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15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海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天津证监局同日也公布了一则国金证券员工代客理财的类似处罚。

天津证监局处罚信息显示,刘正义,男,1981年1月出生,于2013年5月入职国金证券,2014年1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此后至2018年12月一直在国金证券工作,先后担任客户经理、项目经理。

2016年5月20日,“张某”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张某将证券账户委托给刘正义操作。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刘正义通过3个手机号码下单操作“张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张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张某本人。刘正义接受张某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2017年12月,“赵某杰”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赵某杰”委托刘正义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是赵某杰和刘正义,赵某杰本人出资65000元,因赵某杰担心损失,刘正义向“赵某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打入65000元,用于共担风险;资金去向为赵某杰,后经法院调解,赵某杰向刘正义还款40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刘正义通过手机下单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买入证券。刘正义接受赵某杰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处罚信息显示,刘正义代客理财的事实,有国金证券相关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天津证监局认为,刘正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张某、赵某杰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45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15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相关账户没有违法所得及相关收益,请求对罚款金额予以减轻。不过遭到了证监局复核驳回。天津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决定对刘正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前员工借账户炒股被罚5万

除了严惩证券公司一线从业人员代客理财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对证券公司员工借账户炒股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上海证监局11月23日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周天航1993年8月出生,硕士学历,2017年4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7年5月31日,周天航与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6月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周天航先后担任上述营业部账户管理岗、交易管理岗,为证券从业人员。

监管部门查明,徐某系周天航之父周某公司员工。“徐某”东吴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开立于东吴证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周天航实际控制使用“徐某”东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566.27万元,合计亏损7.08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周天航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徐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43条第1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周天航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案件目前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周天航处以5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周天航违法炒股的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天航违法炒股的案件,控制的账户与从业者直接关联性不强,有一定的隐蔽性。”法律人士指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中,如监管部门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间接证据,能够对已发生的违法事实交叉印证,有高度可能性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则可推定该违法行为成立。

今年以来,东方证券已有一名员工因此遭罚。8月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对东方证券苏州西环路证券营业部的理财顾问潘金虎开出罚单。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9日,潘金虎在此营业部担任理财顾问,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期间潘金虎控制使用林某莉证券账户买卖天成控股、贵绳股份等13只股票,成交161笔,买入金额1470.98万元,卖出金额1608.03万元,交易金额3079.01万元,亏损8.54万元。

从业人员炒股仍为红线

无论是“代客理财”还是借账户炒股,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并未“松绑”。

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新《证券法》第1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有券商资深合规人士表示,相较于2005年的《证券法》,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健,新《证券法》对券商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从业人员禁止交易的品类范围也扩大,“从业人员除不得买卖和持有公司《个人投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证券外,也不得买卖和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股票期权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020年至今,证监会就“违规炒股”、“代客理财”等已开出至少23张罚单,其中涉及光大证券、万和证券、民生证券、东方证券、申万宏源、国元证券、华鑫证券、国信证券、东北证券、长江证券、长城国瑞、恒泰证券、国金证券、浙商证券等14家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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