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违反证券法吗?,股票场外配资属于非法经营犯罪吗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纪要》明确: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这说明:场外配资合同非法,借钱给人炒股将不受法律保护。这将会对资本市场造成一定影响,可能会出现大量配资投资者流出市场的现象,场外配资减少会导致证券市场短期内流动性不足,有引起资本市场阶段性下跌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及时做出投资策略的调整。但从长远看,这符合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要求,传递出政府维护资本市场安全保护投者权益的决心。

一、场外配资潜在风险高

场外配资就是”借钱炒股”,配资人借钱给用资人炒股,但这个借钱炒股又不同于普通的借钱,存在较高杠杆率。比如场外配资存在10倍、50倍等不同的杠杆率,如果用资人有10万元本金,配资人可以借给投资者100万元或500万元资金用于炒股。由于配资投资者的可操作资金达到本金的10倍至50倍,甚至更高,潜在的收益和风险均被放大多倍,配资人通过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分享收益或其他费用获利。

用资人在配资前,无论股票涨与跌,只要股票不退市,就算股价下跌也基本不会将本金亏光。但配资后用资人风险巨大,如10倍杠杆用资,原本股价一个跌幅为10%的跌停板,用资人亏损就是100万元×10%=10万元,已经将自己的本金亏光了。其实配资人基本不会无视用资人将本金亏光,一般情况下都会设立一个担保率比如3%,即用资人的本金至少要有3万元,低于担保率,配资人即会通知用资人增加保证金,如果用资人不能按照配资公司要求补充保证金就会被强制平仓,可能会导致用资人巨大损失,也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

二、《纪要》后配资人不再受法律保护

  根据《纪要》的规定,今后,法院在审理配资相关案件时,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造成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三、《纪要》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今年以来,随着股市回暖,曾经被喻为”造梦机”的场外配资也有带卷土重来的迹象。但由于最高法以《纪要》的方式明确场外配资合同无效,会极大程度上冷却配资市场,以后配资人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甚至可能还要赔偿给用资人造成的损失,短期内,这将会给证券市场带来较大影响。

由于最高法明确场外配资合同非法,配资人可能会与用资人解除合同收回配资,用资人将不得不卖出股票归还借资造成一定程度的股票下跌,同时一些由配资撑起的庄票,可能会有新一轮股价大跌,甚至闪崩。配资人抽回资金会导致资本市场短期内流动性不足,可能会引起股市下跌。

最高院《纪要》的出台,虽然可能会在短期内对我国资本市场造成一定影响,但符合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要求,传递出政府维护资本市场安全保护投者权益的决心,能够加强资本投资者参与市场的决心,避免出现闪崩融断的情形,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出现,保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者:尹小婧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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