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年级组长挪用公款331万购买股票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31日讯(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刘晨卉 宋星雨 通讯员 曾亮 雷丰利)郴州一所中学老师,利用担任年级组长的职务便利,两年挪用代收的331万余元购买股票和理财产品,近日,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中教师曾某生挪用公款罪一案。

2014年6月,郴州嘉禾一中教师曾某生通过竞聘担任2014级2017届年级主任,主要负责2017届年级日常教学、教师管理工作。同时,曾某生根据年级分工,还负责代学校收取、管理本年级学生学费、补课费、学考考试费、高考报名费等费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曾某生利用收取、保管学费、补课费等相关费用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学费、补课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31万余元,用于购买股票和理财产品 “财富日日升”、“财富鑫鑫向荣”。案发后,曾某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赃3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生挪用公款331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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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股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炒股涉嫌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应当结合具体数额等情形处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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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股涉嫌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应当结合具体数额等情形处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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