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90后高级理财顾问控制母亲配偶账户炒股被罚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12-23 00:01 发表于北京

2022年12月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某证券营业部高级理财顾问王某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控制母亲、配偶账户炒股

当事人:王某某,男,1995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深圳。于2019年6月26日入职G证券公司深圳高新南九道证券营业部(后改名为科苑南路营业部),2022年2月底被停职,离职前任高级理财顾问。

刘某侠是当事人王某某母亲, 尹某蒙是当事人王某某配偶。

经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王某某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2月28日,控制使用“尹某蒙”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9年8月22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成交金额合计2487.45万元,亏损22.04万元。

当事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依规,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5万元罚款。

监管详细公布调查证据

一、资金流入流出方面

经监管部门调查,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刘某侠”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12.92万元,全部由当事人王某某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3.57万元,由当事人王某某通过ATM取出。

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18日,“尹某蒙”证券账户A共转入资金20.54万元,其中19.29万元由当事人王某某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16.92万元,其中13.12万元转至“尹某蒙”证券账户B。

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尹某蒙”证券账户B共转入资金21.32万元,其中13.12万元由“尹某蒙”证券账户A转入,8万元由当事人王某某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8.5万元,其中1万元转至当事人王某某支付宝账户。

二、证券账户控制方面

“刘某侠”证券账户和“尹某蒙”证券账户A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终端存在高度重合。“刘某侠”证券账户和“尹某蒙”证券账户A在涉案期间频繁使用相同设备下单交易,分别为IMEI号为866*********860的设备和IMEI号为850**********7e5的设备。上述设备由当事人王某某实际管理使用。

“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的下单IP地址存在交叉重合,与当事人王某某存在同轨迹。2020年7月至9月,“刘某侠”证券账户与“尹某蒙”证券账户A下单IP地址归属地高度重合。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证券账户B的下单IP地址归属地均与当事人王某某微信QQ账号登录IP地址归属地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度分别为95.24%、79.59%。

此外,当事人王某某承认“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证券账户A和B由其实际管理。刘某侠、尹某蒙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当事人王某某实际管理上述账户。

综合上述情况,“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由当事人王某某控制使用。当事人王某某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2月28日,控制使用“尹某蒙”证券账户A的期间为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17日,控制使用“尹某蒙”证券账户B的期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

放弃侥幸,只有查不查,没有查不到!

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该是人尽皆知的一条禁令(虽然确实有个别从业人员不知法,但毕竟是极少数),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不少从业人员在侥幸心理和利益驱动下,屡屡犯险。

有些人认为,用别人的手机、别人的证券账户炒股,能查到,那是不是用父母、姨夫等亲属的账户就安全一些了呢?如果是用配偶的账户炒股,是不是就更分辨不清了,监管部门也就无法查处了?

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聪明的猎人!近期一系列的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处罚案例说明,即使是用父母、配偶账户来炒股也是徒劳的,监管部门依然可以找到实锤的证据锁定目标,认定违法的事实和行为!这也再次警示各位从业人员,切莫以身试法,切莫低估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执法能力!随着监管执法科技水平的提升和执法手段的丰富,再隐蔽的违法手段在其面前也只能是皇帝的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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