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陇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11月3日,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发布《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陇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通知》显示,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业务,不得办理抵押,不得出具保函,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文件显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应包括签订监管协议、存入预售资金、预售资金使用审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等程序。

监管协议签订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未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资金存入方面,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含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存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核凭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缴核凭证及收据金额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的首付款或全部房款金额一致。

预售资金使用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提交资金使用申请,经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核验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由监管银行按照程序拨付。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且预售资金使用总额不得超过监管项目完成投资额。监管银行应当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收缴、支出台账,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拨付。

变更和撤销方面,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按要求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商品房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撤销监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可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将“五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广大购房者监督。

文件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环节的责任。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严格按照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暂停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待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承诺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后恢复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监管项目的监理公司核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直接申请监管银行拨付预售资金的,暂停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待返还已拨付的预售资金并承诺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后恢复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是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对各监管银行在专户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监管银行未按照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材料,未经监管项目的监理公司核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或超额超前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自发现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我县范围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业务。

陕西陇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陕西陇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11月3日,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发布《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陇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通知》显示,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业务,不得办理抵押,不得出具保函,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文件显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应包括签订监管协议、存入预售资金、预售资金使用审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等程序。
监管协议签订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未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资金存入方面,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含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存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核凭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缴核凭证及收据金额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的首付款或全部房款金额一致。
预售资金使用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提交资金使用申请,经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核验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由监管银行按照程序拨付。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且预售资金使用总额不得超过监管项目完成投资额。监管银行应当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收缴、支出台账,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拨付。
变更和撤销方面,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按要求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商品房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撤销监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后,可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将“五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广大购房者监督。
文件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环节的责任。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严格按照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暂停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待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承诺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后恢复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监管项目的监理公司核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直接申请监管银行拨付预售资金的,暂停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待返还已拨付的预售资金并承诺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后恢复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是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对各监管银行在专户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监管银行未按照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材料,未经监管项目的监理公司核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备,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或超额超前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自发现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我县范围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业务。

陕西陇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2、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4、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监管账户的如何开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5、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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