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减持套现,所有股东减持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最严减持新规下,股东行为出现哪些新变化?

针对清仓式减持等“吃相”难看的股市乱象,今年5月末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新规推出以来积极效果显现,股东净减持额骤降。数据宝统计显示,今年全年上市公司股东累计减持金额1844亿元,增持金额1443亿元,合计净减持401亿元,净减持金额较去年降幅达48%。

年内近半数公司涉及增减持

今年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较为活跃。统计显示,全年共有1527家公司股东涉及增减持,占A股上市公司总量的近半数。其中,股东减持家数1051家,股东增持家数1003家,累计增减持次数合计有3万余次。

减持新规显效 今年净减持额骤降

近几年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引发市场强烈反应,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等时有发生,这些无序、违规减持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也令股市承压。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新规出台后效果明显,股东减持明显降温。

统计显示,2017年股东减持金额1844亿元,创2014年牛市启动以后股东年度减持金额新低,与去年全年相比,减持金额下降逾四成。

将不同阶段的重要股东月均减持进行对比,更能看出减持行为的变化。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牛市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月均减持金额为532亿元,2015年下半年救市期间由于股东减持受限对这一阶段不考虑,2016年1月证监会公布减持规则至2017年5月减持新规出台期间,股东月均减持金额236亿元,减持新规出台后重要股东月均减持金额147亿元,相比前两个阶段大幅下降。

新规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占比下降

重要股东借道大宗交易进行减持曾是股东主要减持方式,统计显示,2016年重要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金额占全部减持金额的比例为79.3%,而今年受减持新规影响,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金额占比为59.8%,与去年相比占比下降了近二十个百分点。

减持行为新看点

股东行为对市场、对公司股价影响巨大,行情敏感时股东减持负面影响极大。出于维稳的需要,今年部分股东在大盘震荡期间,频频发布重要股东或高管不减持公告、取消减持计划公告、终止减持计划公告等。

从减持计划看,减持新规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今年前五个月平均每月公布股东减持计划的家数仅有30家,而新规发布后,月均百家以上公司披露减持计划,提前进行预披露,有利于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减少了事前减持对中小股东的负面影响。

股东增减持榜单

以股东减持金额统计,共有408家公司今年股东减持金额超过亿元,其中,股东减持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有30家,分众传媒今年以来共有4位股东进行减持,累计减持次数达48次,合计减持金额125亿元,成为今年股东套现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其次是冀东水泥,累计减持金额48亿元;海康威视今年仅有一次减持记录,即公司第二大股东龚虹嘉因自身资金需求,于9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7亿股,套现金额31亿元,位居第三。

增持方面,在今年结构性行情下,白马股走强,其它个股表现较为弱势,震荡行情中,股东增持行为增多,全年逾千家公司股东出现增持记录,增持金额在亿元以上的有326家,康得新、华闻传媒、南京新百、国投电力等公司股东增持金额居前,其中,康得新共有10次增持记录,增持金额合计31亿元,位居首位。不仅如此,今年股东兜底增持等增持新招也成为市场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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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套现,所有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减持股票时若截止期到期股票还未减持完还可以减持吗?

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减持股票时若截止期到期股票还未减持完还可以减持吗?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最新规定为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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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立案调查,大股东能不能减持

未满6个月的不得进行减持。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不得进行减持。法律分析股东减持是指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包括大股东中股票的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称为减持,对股价的影响远大于中小散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减持比例中的股票总数按国内外发行股票的总股本计算。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按大宗交易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减持后应遵守的要求。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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