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上市 政策「中美元首会晤给世界注入确定性资金」

来源:经济日报

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又迎政策红利。近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公布《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

支持外资投资企业到A股上市一直是我国政策鼓励的方向。早在2017年,国务院就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等,打开了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大门。在当前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单边主义、保守主义抬头的形势下,我国重申支持外资企业A股上市,再次向世界传递出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不会改变的决心意志。

A股市场向外资企业敞开大门非常必要且重要。一方面,支持外资企业在A股上市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另一方面,鼓励规范运作、效益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体现,将有效改善现有上市公司结构,大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使资本市场更好地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良好现状。同时,一批优秀外商投资企业的上市,能发挥出“鲇鱼效应”,助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引导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近年来,通过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跨境投融资结构不断改善,外商来华投资兴业意愿也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可以预见,随着A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激发越来越多外资企业奔赴A股市场的热情。

但外资企业发行股票是一项复杂工程,牵涉到证监会、外汇局、发改委等多个职能部门,涉及外资持股比例要求、投资产业限制等多项规定,从过往实践看,为外资企业打开登陆A股市场的方便之门,还需多方努力:包括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简化审批流程,缩短上市时间,提升外资企业上市便利度;持续完善外资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深化与境外监管部门合作,提高我国资本市场配置全球资本要素的能力;进一步落实外资企业上市操作细则,根据不同类别的企业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上市培训辅导,努力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实现“引进来”等。

当然,支持外资企业到A股上市,不意味着搞“特殊化”。监管部门应本着国民待遇的原则,依据现有发行上市标准及程序,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A股上市申请,并严格审核发行标准,防止热钱借机炒作。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则应提前做好功课,积极适应我国监管要求,遵守本地市场游戏规则,以更好地分享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红利,更充分参与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去。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华林)

外资企业上市 政策「中美元首会晤给世界注入确定性资金」

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上市吗?

依外国法律在境外设立的外国公司目前不能在中国上市,所谓的国际板尚在研究中;依中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控股公司,符合证券法和监管部门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交易所挂牌上市让中国经济从多方面获益。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此创造条件,推动该目标早日实现。当下经济危机席卷全球,正是中国实施这一规划的良好时机。
其一,中国储蓄率长期居高不下(超过50%),政府和民间都积累了大量资本,允许优质的境外企业发行A股,可以给中国的民间财富提供更多投资选择和分享全球市场收益的机会。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有相当的份额,允许像可口可乐、大众汽车、宝洁、耐克这样的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也可以让中国在消费外国品牌的同时分享到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利润。
其二,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上市,有利于增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话语权。欧美国家长期以来过度消费,目前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均陷入困境,政府和家庭的债务规模及债务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这和中国约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和银行体系中近50万亿人民币的存款形成鲜明对比。在欧美市场信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中国庞大的资金池对亟需资本的跨国公司拥有巨大吸引力。中国可以借此将自身的资本优势转化国际市场上更大影响力。
中国投资欧美市场,既可以通过海外投资的形式“走出去”,也可以将外国企业“请进来”来上市融资。相比之下,海外投资需要面临投资目的国政治、法律和市场等多方面的风险,例如中国铝业公司对力拓的投资。而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融资或发行异地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行政规章、会计准则,接受中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外资企业上市 政策「中美元首会晤给世界注入确定性资金」

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什么优惠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股市行情网 » 外资企业上市 政策「中美元首会晤给世界注入确定性资金」

相关文章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