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股的规则分析上市和非上市公司不同国内和境外公司也不同

双重股权结构,主要指AB股。

早期在美国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因为通过出让股权融资发展,创始人的持股比例较低,容易失去公司控制权。

为了保住创始人的控制权,他们多都采用AB股的双重股权结构,把股票分为A股和B股两种类型,通常是创始人持有1股多票的特权股,其他股东持有1股1票的普通股。

京东、百度等早期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多采用AB股的双重股权结构,因为这些公司知名度较高,AB股也随之被广为传播。

港股在2018年重启同股不同权制度,小米、美团等采用AB股在香港上市。

国内在2019年推出科创板,可以采用AB股上科创板了。

2020年8月开始,创业板实施注册制的企业上市,创业板也可以采用AB股了。

现在新三板也可以实行AB股。

有些人以为非上市公司不可以采用AB股,还有人说《公司法》规定不可以采用AB股,这都是对公司法的误解。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并不是按照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来划分的,《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

上A股(包括科创板、创业板)的公司、上新三板的公司必须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市,比如蚂蚁金服。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公司法》第76条至145条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3条规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所有A股上市和新三板公司都是不能实行AB股的。

但是,公司法第131条又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就是这么一句话,可以在不修改公司法的情况下,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后,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实行AB股。

这就是立法的智慧吧,因为现实经常变化,但法律又不能经常修改,制定法律既要考虑到解决现在的问题、又要考虑到适应未来不断变化的情况,并不能像写鸡汤文那么简单。

二类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都不是上市公司,市场上的大部分公司都是这种。

在国内上市之前,需要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3条至75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个字的意思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股东就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外规定,可以实行AB股或者超级AB股、平均主义等都是可以的,方法就是在公司章程做出规定。

《公司法》第42条并不是新规定,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已经是这么规定了,上海高级法院在2007年也对这个问题做过说明。

在《公司控制权》的书里介绍了采用AB股、超级AB股、平均主义等80多个股权案例。

书里的案例中,有人持股0.02%就能控制公司,也有公司在10多年前就采用同股不同权设计了。

有些人说《公司法》规定不能设AB股,可能有以下原因:

(1)没有弄清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

(2)看不懂公司法第42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个字的意思?

(3)没看过《公司法》,自己虚构法律?

由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严格,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更宽松,自由设计空间更大。所以,没上市的大部分公司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上市之前才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正因为这样,上市公司的操作未必适合于非上市公司,也建议你不要盲目套用上市公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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