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上市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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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月10日,2022年以来已经有232家上市公司已经发布或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远高于2021年同期的185家,接近于2021年全年的237家。员工持股计划由于在授予方式及价格规定等方面比较灵活,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重要方式。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首次从法规层面上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及市场实践,一般情况下,参与对象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应纳入的其他员工。股票来源:(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与传统股权激励计划有诸多区别,如员工持股计划激励范围更广,突破了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可包括公司监事;从业绩考核的规则上看,员工持股计划灵活度较强。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明确公司业绩与个人业绩,业绩考核未达成的情况下无法兑现股权激励的权益;从兑现权益的时间节奏来看,员工持股计划规定较为灵活,一般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限售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而股权激励则需要包含等待期和分批解锁/行权/归属,从授予到可减持期限通常相对较长。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0元购”

今年以来,有12家A股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0元购”。“0元购”是上市公司将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票以0元的价格授予员工持股计划,而被授予的员工可以通过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而取得收益。如甲上市公司拟回购约18亿元的股票后,以0元价格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无需出资。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12000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若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均达成,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每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均可解锁。若某一解锁期对应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公司以零元价格收回并在履行相应审议披露程序后将相应公司股票予以注销或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0元购”被市场质疑为上市公司对高管等打着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敛财。天齐锂业2022年8月31日推出“0元购”原本工持股计划后,9月7日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要求核实说明“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定价方法、依据及其合理性”。天齐锂业回复称,“公司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0元/股受让回购股份,有助于公司推动中长期战略落地,并能有效吸引、留住以及激励优秀人才,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具有合理性。”

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是一直股权激励,但在税务处理上,对于授予方的上市公司以及被授予方的上市公司员工,目前并没有直接对应的税收政策,但结合员工持股计划的业务实质,笔者建议比照相关股权激励政策来执行。

如果员工持股计划以低价甚至0元的价格受让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对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来说,该受让价格与受让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家的差额,属于参与对象取得的股权激励性质收入,笔者认为,对参与对象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取得的此项收入,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业务实质及方式,比照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或股权奖励进行处理。

三、甲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甲上市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笔者认为,其更类似于参与对象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取得了限制性股票,只不过取得股票的价格为0元。笔者认为,更加符合税法原理的税务处理如下:

(1)在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参与对象不需要纳税;(2)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期间,由于股票解锁均在12个月以后,如果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可免征个人所得税;(3)在参与对象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取得的股票解禁时,应参照限制性股票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以股票过户日市价与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算术平均价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在员工持股计划减持股票环节,由于此类股票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的应税限售股,对于减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5)在员工持股计划分配现金环节,由于参与对象已经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此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对于参与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法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进行递延纳税或延长缴纳时间;(7)对于参与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并入综合所得纳税还是比照财税〔2018〕164号单独计税?笔者认为单独计税更合理。

由于员工持股计划方式比较灵活多变,证券监管部门尚未出台更加具体的要求,因此目前也没有对应的税收政策。建议相关方遇到此类问题,如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计算方式、上市公司扣除金额及扣除时点等问题有疑问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从业务实质把握,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防范税务风险。

来源姜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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