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股票发行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就马上退市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坪 深圳报道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意见》发布后,3月30日,上证指数涨1.96%,创业板指涨4.02%,一众壳股和退市风险企业则股价大跌,*ST数知、*ST米奥、*ST济堂等多只风险警示股跌停,2022年首家强制退市的个股退市新亿大跌72.82%,创出A股近三十年来开盘最大跌幅纪录。

自2020年底退市新规实施,市场退市生态持续改善,“空壳公司”“僵尸企业”不断出清,多渠道、常态化退市机制正在加速形成。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ST新亿等风险个股的退市,彰显了我国监管层对财务造假的零容忍态度,也反映了A股常态化退市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多家上市公司触及退市条款

3月30日晚间,*ST中新、*ST拉夏等多家公司公告,即将被终止上市。

*ST中新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自3月31日起停牌。

*ST拉夏也公告,公司收到上交所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通知。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而这只是当前退市机制常态化下企业终止上市的一角。自2020年底退市新规实施,市场退市生态持续改善,“空壳公司”“僵尸企业”不断出清,多渠道、常态化退市机制正在加速形成。

尤其是在2021年年报集中披露季,部分公司已触及或即将触及“收入 净利润”、净资产等退市指标,A股市场进入退市风险处置“密集期”。

早前,因存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等情况,导致2018年—2020年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相关退市规定,退市新亿成为2022年首家退市企业,被上交所终止上市,该公司已于3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3月24日,*ST长动因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交所终止上市条款;*ST济堂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第二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深南股份、宜华健康等十几家公司存在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近期均发布了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此外,2022年首家面值退市股也有望锁定*ST艾格。3月29日,*ST艾格再度跌停,收报0.59元/股,该公司连续第18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而根据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的退市规定,*ST艾格已基本锁定退市。

“A股常态化退市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海通证券首席分析师荀玉根在研报中表示,退市制度是注册制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助于保障注册制下市场生态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的自我净化,实现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动态平衡,缓解上市公司发行给市场带来的资金压力,也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退市常态化机制加速形成

此次中办、国办发文,提出“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有望进一步强化常态化退市监管,形成良好的市场化退市环境,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意见》要求,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意见》强调,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注册制改革下,出口端加大力度清退绩差公司的大环境。”一名资深市场人士表示。

事实上,退市作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近一年多时间里,已迎来多个重磅文件。2020年以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严格退市监管。

2021年7月,中办、国办还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研究完善已退市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深化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据海通证券研报数据显示,2019年-2021年退市数量分别为10、16、20家,同比增速分别为100%、60%、25%,仅这三年的退市公司数量就占到A股全部退市数量的31%。

而且近年来我国监管层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因财务造假而退市的公司数量也在不断增加,2019年-2021年A股因财务造假而退市的公司分别有5、9、10家,呈逐步增加的趋势。

“注册制的改革,需要相应的退市制度改革的配合,只有把控好股市的进口与出口,形成良性闭环,才能切实达到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构建良好市场秩序的目的。在注册制与常态化退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下,将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招商基金研究部首席经济学家李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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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退市新规落地满月,执行力度如何?

执行力度很大。A股市场“史上最严”退市新规落地已满月,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逐渐形成。仅1月份,A股市场中有4家上市公司面临退市。其中,*ST天夏、*ST长城触发“一元退市”标准,已停牌;*ST金钰进入退市整理期;*ST航通选择了主动退市。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元退市”和主动退市的公司数量有所增加,这是退市制度不断优化的结果,资金不断流入绩优公司,远离绩差公司,可以畅通A股退出渠道,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完成市场自净。退市新规落地一个月,对市场的影响已逐渐显现。在此轮退市制度改革中,沪深证券交易所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退市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退市新规在“十四五”开局之年正式实施,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成为下一阶段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关键抓手。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也多次强调“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例如: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

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对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予以严厉打击。1月28日召开的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强调,统筹抓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和退市改革方案落地见效,严格退市监管,拓展重整、重组、主动退市等多元退出渠道。 

针对目前退市制度的现状,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优化:第一,完善退市制度,强化股价、股东人数、市值等因素在退市制度中的权重,丰富市场类指标在退市中的作用,均衡市场与行政退市条例的比例;第二,继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建立高效顺畅的转板机制。中国虽已建立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但部分市场存在流动性较差等问题,有必要建立灵活、切实可行的转让系统与转板退市机制;第三,继续优化与推行投资者保护机制。对投资者而言,强制退市、转板退市以及并购重组退市等都意味着利益损失,建议在完善退市制度的同时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就马上退市吗

上市公司退市日渐常态化,强力打击“应退难退”

3月12日,证监会发布康得新因重大违法违规濒临退市消息;而在此前的一天,121岁的秋林集团也公告离场。

接二连三的上市公司退市,公众反映愈加平静。自2019年证监会开启完善退市制度改革以来,退市已非罕见现象。2020年退市常态化趋势明显,全年共31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为16家。

退市制度是注册制改革重大配套制度

10月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再次强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2020年11月2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

“应该说,科创板注册制运行一年半,效果良好。退市制度当属与注册制改革的重大配套制度。注册制管入口,退市管出口,两者最好能够同步健全且相得益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一个稳定 健康 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要畅通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形成有进有出、良性循环的市场生态。

“只有出入口都良好有序地运转,才能发挥整个生态系统的新陈代谢、优胜劣汰的功能。通过淘汰这个系统里的问题企业,才能将金融资源更好地配置到优质企业,从而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副教授叶小杰解释。

“健全退市机制,首先就是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动态出清低质量高风险的‘问题公司’,使优质上市公司获得更多要素资源。”赵锡军表示,而从完善市场功能方面来看,健全退市机制有利于提高市场定价的有效性,使市场估值体系更加合理,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强化市场约束,稳定投资预期,投融资预期,增强市场信心。

而从优化市场生态看,健全退市机制,有利于严肃市场纪律,及时清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更好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效能,更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公平竞争,自我净化的市场生态。

“一直以来, 社会 各界都在诟病我国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低。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加大了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如果没有退市制度的震慑,上市公司可能过一段时间又‘卷土重来’,无疑削弱了执法效果。”叶小杰表示。

多元化、常态化退市改革已见成效

A股市场30年 历史 ,退市制度的推进可以说是一部“艰难史”。

尽管推进艰难,但自1999年《证券法》的初步确立退市制度框架以来,证监会仍先后进行了4次退市制度改革,基本形成了涵盖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和主动退市机制安排。

而自2019年以来,健全退市机制、完善退市制度步伐加大、步履加快。而且本轮退市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加强相关司法保障,坚持法治导向,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证监会明确提出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的改革思路,加大退市监管力度,退市工作成效显著。退市走向常态化的同时,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生态正逐步改善。“欺诈退”、“业绩退”、“破面退”、“主动退”、“重组退”等多元化退市方式多元呈现。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共有31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退出。其中有16家A股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另外有15家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渠道退市。

而2020年也必将成为中国退市史上被特殊铭记的一年,诸多混迹于资本市场多年的“奇葩股”在这一年离场。如,90元高价发行的“风电第一股”ST锐电、曾破1700亿市值的“股王”乐视网、曾连续创下29个跌停纪录的*ST保千、欺诈发行的金亚 科技 等等纷纷退市。

在退市名单中,不乏长期混迹于资本市场的劣迹斑斑、声名狼藉的个股,更不乏所谓的“股王”、“大牛股”。这些退市企业基本与财务造假、违规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欺诈发行、重大亏损等关键词具有密切相关性。

证监会表示,应退尽退并不是简单地追求退市数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惩戒手段,严格执法要做到有错必罚也要坚持过罚相当。

强力打击“应退难退”现象

“注册制改革大背景下,前端入口拓宽的同时,迫切需要加快畅通出口,这既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必然要求。”专业人士表示。

但是,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退市不系统、不坚决、不彻底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沪深交易所平均每年仅6家上市公司退市,年平均退市率不足0.36%,远远低于成熟资本市场退市比例。其中,主动退市、市场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案例更为少见。

“一些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长期滞留资本市场,壳价值居高不下,严重制约了资源配置效率,也聚集了大量风险,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没有及时出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监管公信力。”赵锡军如是表示。

而出现上述问题原因也很复杂。赵锡军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明显,上市公司仍属稀缺资源。上市企业对地方经济就业影响较大,地方政府、普通投资者相关方均不希望公司退市,各方认识不统一,较难形成合力。

“由于退市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牵绊较多,往往面临着各种博弈,因此出现了该退难退的现象。”叶小杰表示,投资者也会造成相当大的障碍,以往公司面临退市时,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以各种方式阻挠退市。

对于上述问题证监会也公开表明了“强硬”态度,3月12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对抗监管、不正当维权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退市改革平稳推进。

投资者保护机制跟进挽损

上市公司退市,诸多投资者可能因此会遭受损失。

赵锡军认为,此前,退市机制的历次改革多局限于退市标准本身的修补,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信用惩戒方面缺乏立体化的保障机制,导致投资者保护、中介机构责任追究,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等方面缺乏配套支持,往往出现中小投资者为退市“买单”的情况,给 社会 稳定和市场运行造成较大压力。“而中央深改委通过的《实施方案》从顶层设计上补齐了此前短板,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令退市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进一步得到明确。”赵锡军如是表示。 证监会表示,在退市过程中,证监会将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

“证监会将积极支持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证监会发言人如是介绍,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持续做好示范判决、多元纠纷化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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