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避让!退市新规来了,A股这些公司有危险,最全a股退市规定

昨天晚间,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A股重大违法退市新规正式落地。

这次的新规有哪些看点?又将对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呢?

先来看看这次发布新规的亮点:

1

明确了四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欺诈发行主要是立足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申请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应条文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欺诈发行罪。

对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规范逻辑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间是否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

也就是说,在未来,如果有相关上市公司满足上述四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之一的,就可能会被强制退市。

2

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证监会7月27日发布的决定中,新增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的规定。在此次退市新规中,明确了这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回应了社会的期待。可以注意到,深交所发布新规的同时,也在官网公布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

此前,长生生物因为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没款91亿元。

令人难以相信的是,因为游资的一窝蜂热炒,*ST长生昨天盘中又一次涨停,这已经是它连续收获的第七个涨停板,股价也被炒到3.94元,涨停板上封单超7万手,换手率近20%。这样一家涉及危害公众安全的公司,启动对它的强制退市可以说是众望所归。

3

设置了比较严谨规范的退市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

在明确哪些公司可以强制退市之后,一家上市公司是否满足强制退市条件又该如何评判,强制退市需要走哪些程序,新规中都给出了相应规范。

从退市新规中可以了解到,交易所首先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规定上市委员会以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同时,对相关审议决定,例如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期限、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提出申辩和听证、做出退市决定等环节的期限,均予以了明确。

其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主要是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了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再次,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即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暂停上市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提高了退市实施效率。

因为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这些公司还能重新上市吗?

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对于在市场入口即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

同时,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

新规出台了,新老划断如何解决?

证监会《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关于年报造假重大违法新老划断的起算时点,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年报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

关于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规则适用,《实施办法》施行前,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次重组上市无关的,可以申请不对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

关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旧适用安排,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本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

市场观点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的落地,使以往上市公司退市难,或者一出问题就停牌的现象将会有很大改观,淘汰机制会把部分不良已上市企业逐步驱逐出去,对于整个市场形成良好的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新规使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各环节都有一定的约束管制,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投资者来说,也是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

此外,深交所对长生生物启动强制退市机制,既是对新规落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表明管理层态度的坚决,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A股迎来年报季,最严退市新规下,这些上市公司突然变危险了

2020年12月31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重点对此前市场质疑较多的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等做出完善。多项退市新规形成“合力”之后,已经有了强大的“组合拳”效应,不少上市公司一夜间退市风险陡增。

退市新规打“组合拳”

高危公司增多

此次退市新规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形成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退市情形。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的正式稿在指标设置上更加严格,主要调整和优化了三方面内容:

多项退市新规开打“组合拳”之后,导致很多上市公司一夜走向危险时刻,甚至有问题公司同时涉及了多项违规。红星资本局经过梳理,已有超百家上市公司或面临退市风险。

退市新规下

危险个股划重点

1、1元退市。

面值退市的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即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因为A股中有特例紫金矿业(601899.SH)面值不是1元,而是0.1元,其H股每股面值为0.1港元,当年基于“同股同面值”考虑。

红星资本局统计:*ST刚泰(600687.SH)、*ST金钰(600086.SH)均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1元,退市已成定局。*ST天夏(000662.SZ)、*ST宜生(600978.SH)股价均已连续12个交易日低于1元,距离退市已近在咫尺。*ST富控(600634.SH)已经暂停上市,*ST长城(002071.SZ)刚刚滑入1元生死线。

在1元退市线边缘挣扎的还有:ST庞大(601258.SH)、*ST环球(600146.SH)、*ST金洲(000587.SZ)、*ST同洲(002052.SZ)、*ST中绒(000982.SZ)、*ST新光(002147.SZ)、*ST赫美(002356.SZ)、ST东网(002175.SZ)、*ST宏图(600122.SH)等股票。

此外,截至目前还有逾40只个股低于1.5元,且亏损、连续亏损的ST类个股占了大多数。

2、市值退市。

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红星资本局统计:目前A股暂无总市值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个股,市值最低的*ST成城(600247.SH)市值为3.9亿元。市值在5亿元左右的个股还有:*ST环球、*ST天夏、*ST长城、*ST中新(603996.SH)、*ST赫美、*ST长动(000835.SZ)等,这些均为亏损垃圾股,投资者应当主动远离。

总市值3亿元的退市指标,也被各方认为是否标准太低?甚至有呼声建议提高至5亿元,以杜绝壳公司炒作。不过,考虑到“市值退市”与“1元退市”已经形成组合拳效应,这类公司往往总有一个指标达到退市标准。

3、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营收低于1亿元。

新规落地后,最容易触发退市条件的其实还是财务问题。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连续两年则终止上市。

红星资本局初步统计,截至今年前三季度,至少有超过50家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若第四季度无法扭转局面,或有终止上市风险(以年报数据为准)。

在去除里面的1元退市个股后,其他较危险的个股包括:*ST节能(000820.SZ)、*ST海创(600555.SH)、 *ST斯太(000760.SZ)、 ST天首(000611.SZ)、 ST云网(002306.SZ)、 ST昌鱼(600275.SH)、*ST群兴(002575.SZ)、*ST科林(002499.SZ)等,以绩差亏损的ST类个股最多。

部分个股一年的营收只有区区几百万元,甚至只有十来个员工,几乎快要沦为“僵尸企业”。在退市新规下,这些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保壳压力。

不过,更具迷惑性的则是许多非ST类个股,也发出了危险警报。包括览海医疗(600896.SH)、邦讯技术(300312.SZ)、丰华股份(600615.SH)、绿景控股(000502.SZ)、园城黄金(600766.SH)、吉艾 科技 (300309.SZ)、北京文化(000802.SZ)等个股,今年前三季度营收均低于1亿元,且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

眼下即将进入年报季,如果上述公司经营继续恶化,导致2020年全年营收和利润不达标,很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财务造假退市。

2020年的最后一天,豫金刚石(ST金刚,300064.SZ)重大财务造假被坐实,已经连续几年虚增利润好几亿元,实控人违规占有23亿元。其系统性造假被证监会认定,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严重,恰遇退市新股,导致其成为“2021年第一雷”,目前已被ST。

红星资本局不完全统计,多家上市公司连续多年有财务造假行为被调查,包括:*ST康得(002450.SZ)、ST康美(600518.SH)、*ST航通(600677.SH)、獐子岛(002069.SZ)、天翔环境(300362.SZ)、*ST新光、*ST辅仁(600781.SH)等。

此外,还有多家上市公司披露已经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这里面如果涉及重大财务造假,很可能也要面临退市风险警示。

5、董事不保真也有退市风险。

新规增加了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以及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等,先停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仍未改正将终止上市。

红星资本局不完全统计,以上市公司董事认为财报“不保真”为例,仅2020年就有*ST鹏起(600614.SH)、天翔环境、*ST众泰(000980.SZ)、*ST勤上(002638.SZ)、*ST天夏、ST科迪(002770.SZ)等,上市公司多名董事对公司财报“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6、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

2020年有一大批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等。这里面有部分上市公司因受去年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涉及海外资产审计困难等,从而导致了“非标”审计增多。

红星资本局在尽可能排除上述特殊情况之后,发现仍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公司还有不少,包括:*ST富控、泰禾集团(000732.SZ)、天泽信息(300209.SZ)、孚日股份(002083.SZ)、红太阳(000525.SZ)、ST威龙(603779.SH)、*ST瀚叶(600226.SH)、*ST金正(002470.SZ)等。

华泰证券报告指出,相比美股,当前A股退市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未来被动退市数量有望逐步增加。退市新规的实施有望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助力A股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叠加注册制的全面推进,股票市场资产质量有望进一步提高。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这次退市新规去除了一些不太合理的规定,同时新增了一些退市指标。比如对市值的要求,对营收的规定,可以打击一些“恶意保壳”的行为。总体来看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让绩差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及时退出市场,从而让A股市场成为源头活水,实现优胜劣汰,让整体上市公司质量有所提升。

年报季即将拉开

业绩预喜公司表现亮眼

红星资本局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70多家上市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净利润超过1亿元,科大讯飞(002230.SZ)、东山精密(002384.SZ)、好想你(002582.SZ)、鱼跃医疗(002223.SZ)、大北农(002385.SZ)、达安基因(002030.SZ)等公司预计全年净利润超10亿元,比亚迪(002594.SZ)预计全年净利润超过42亿元,立讯精密(002475.SZ)预计全年净利润超过70亿元。

在业绩预喜公司中,天赐材料(002709.SZ)预计全年净利润超过6.5亿元,同比增幅38倍以上,暂为年报“预增王”。此外,达安基因、之江生物(688317.SH)、海欣食品(002702.SZ)、星网宇达(002829.SZ)、好想你等预期全年净利润最大增幅超过1000%。

与此同时,初步统计到春节前(2月12日),将有34家公司率先公布2020年年报。A股历来有“靓女先嫁”的传统,率先公布财报的上市公司往往业绩靓丽,相关公司股从此也容易受到资金追捧。而业绩差的公司往往“交作业”拖拖拉拉,甚至抵着年报的最后截止时间才出年报。

业绩预喜公司增幅排名(动态)

率先公布财报的公司时间表

编辑 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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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股市退市新规 A股最新退市规则汇总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五、主动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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