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是否应该让ab股公司上市,中国公司法允许ab股架构吗

AB股,就是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股票。最近一些年很多科技型公司采用的都是这种形式的股权结构,公司控制人持有A股,A股具有超级投票权,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上一票顶10票或者更多;B股只具有和A股一样的分红权,在议事表决上只有A股1/10的表决力或更少。这样的设计主要是为了在公司发展需要融资的时候保留原创始人的控制权。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港交所)都允许AB股公司上市,A股除外。对于A股的这项监管规定,有很多批评的声音,比如我们错过了许多网络大牛股如阿里、小米等。我觉得我们的证券监管规定虽然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现阶段禁止AB股上市,绝对是利大于弊的。

首先,AB股的本质是不公平的。投资者从公平市场中付出了对价获得了代表公司份额的权益——股票,却不能公平地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公司的创始人在公司上市后既可以套现获得巨额收益,同时可以保留控制权,既获得了熊掌、又抓到了鱼。这种行为肯定获得的额外收益,在公司总利益不变的前提下,这些额外收益必定来自于小股民。还有,AB股的估值更复杂。A股具有超级投票权,因此肯定会有溢价,其溢价取决于具体的规则;同时,B股肯定相应地会折价。对于一个不是很成熟的市场,普通投资者对于同股同权的股票估值都不是很熟悉的情况下,出来一个AB股的股票,如何能保证市场的透明与公平?

其次,AB股的机制提供了实控人作恶的动机。举个例子,一家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持股99%,有经营决定权;另一个持股1%,无经营决定权。持股99%的股东有动机去侵害那1%的小股东利益吗?没有,完全侵占收益也就从99块增加到100块,要是小股东起诉什么的还要承担名誉风险、法律风险。而反过来,持股1%的小股东有经营决定权,那么他侵害那99%股东的收益就是从1块增加到100块,100倍的增幅,什么名誉、法律风险都是值得衡量的了。另外西方社会对于损害商业道德的行为容忍度很低,因此拥有超级投票权的股东作恶的成本比较高。而东方社会对于损害商业道德的行为容忍度很高,看看港交所许多老千股的表现,AB股的机制简直就是给坏人递刀子。

再次,同股不同权发行的支持者称阿里、小米及其他著名科技股发行后股价大幅上涨,监管规定让A股投资者错过了这些机会。他们没有看到,这些股票发行后大幅上涨的本质原因是发行定价低。如果这些公司在A股发行,会和在其他市场发行一样的定价吗?如果都像中石油这么定价发行,恐怕再好的公司上市,最后都会是一地鸡毛。

最后,支持者可以说允许AB股发行是principle-based approaches,投资者可以自行评估投资价值。我想说的是,在这些科技型公司初创及发展的时期,创业者面对的投资人都是风投、基金公司等专业投资者,他们大多数具有专业的分析、估值技能和完备的投资决策机制,这些专业投资者可以很好地判断不同权股票的价值。而等到这些公司上市的时候,其面对的投资者大多是普通投资者,他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面对这些普通投资者,发行方拿着PE、EPS等财务数据而不谈表决权差异去减持与行骗无异。

(以上仅为作者个人对会计准则、税法、估值的理解,不能替代任何对会计、税务、法律的官方解读,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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