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要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以市值(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为核心,设置了四套股票上市标准。本文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简析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北交所上市上市条件理解与适用

标准一

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标准二

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标准三

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标准四

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二、未盈利发行人的核查重点

三、预计市值的确定

发行人预计市值的确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可根据发行人特点、市场数据的可获得性及评估方法的可靠性等,谨慎、合理地选用评估方法,结合发行人报告期股票交易价格、定向发行价格以及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发行价格确定后,对于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与申报时市值评估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向北交所说明相关差异情况。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

四、上市标准的选择和变更

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在保荐机构的指导下审慎选择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保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在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套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就发行人新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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