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IT男跟踪公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获利280余万罚没630余万

券商IT男跟踪公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获利280余万,罚没630余万。信息安全和关键岗位监控是重点! 案例2022第51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05-27 08:57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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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并明示他人从事未公开信息交易

当事人:周某新,男,198X年7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某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

经查,当事人周某新利用从事公司自营系统维护工作的岗位便利,在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频繁登陆公司自营系统,获知了自营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一、周某新本人从事未公开信息交易

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新将获知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周某新的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周某明”证券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趋同交易股票 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571.54万元,盈利2,770,484.89元。

“周某1”证券账户,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4日周某新、周某明向该证券账户投入交易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经计算,期间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551.21元。“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所得的证券已卖出。

综上,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898.58万元,盈利2,813,036.10元

二、周某新明示他人从事未公开信息交易

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了“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经计算,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3月1日,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351.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周某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4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1条第二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规,决定:

一、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036.10元,并处以2,813,036.10元罚款。

二、对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036.10元,并处以3,513,036.10元罚款。

近年已发生多“偷窥”交易信息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基金公司IT总监从事未公开信息交易

2021年12月24日,广西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D基金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蒋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进行行政处罚。

经监管部门调查,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蒋某某拥有D基金公司恒生系统核心数据库账户权限。任职期间,蒋某某利用该账户权限使用办公台式电脑提取查看D基金公司所管理的3个组合账户的历史和实时交易数据,知悉该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6.6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575.29万元。

依规,监管部门对蒋某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5.29万元,并处以1725.88万元罚款。同时,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蒋某某采取了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二:证券营业部投顾“偷窥”客户交易信息趋同交易

2021年4月20日,证监会发布年度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黄某某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进行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28日,黄某某利用所在券商集中交易系统某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该操作员账号和密码。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某某利用该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6个账户作为标的账户组,并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以稍晚于标的账户组1至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亿元,趋同交易获利300余万元。

依规,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黄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300余万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同时,对当事人黄某某采取了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信息安全和关键岗位监控是重点

这三案件的作案手法都是相对隐蔽且类似的,值得机构和从业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一、信息安全是重点,设置好权限是关键。“从事未公开信息交易”也即老鼠仓,此前更多的发生在投研等前台岗位上,最近两起则都是IT人员;第三例虽不是“未公开信息”,但也是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这也提醒机构在信息安全管理上,尤其是交易信息查询管控上要丰富手段、健全措施,比如:按照最小化原则赋予账户查询权限;建立频繁登陆、连续查询、集中查询等异常操作预警机制等。

二、加强关键岗位监控,做好预防防护栏。对于能查看公司、客户等账户交易信息的关键岗位,要加强持续性的教育培训与行为监控,避免其一时控制不住诱惑,误入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三、工作人员自己要心存敬畏,避免侥幸。这三起案件的查处,给从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警示就是:切莫低估了监管者的决心与能力,切莫高估了个人的手段与水平。无论手法多么隐蔽,手段多么高明,要想逃脱监管之眼还是比较难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科技监管手段的丰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想隐身确实是难上加难。因此,踏踏实实把精力用在专业上才是正途、正道,切莫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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