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 私募,老鼠仓获利2000万

中国基金报 安曼

14日,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公布了一则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案例。

让基金君惊讶的是,该人员在6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妹妹的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额高达1个亿,盈利居然只有70多万元。

在此期间,当事人还利用职务之便,搞起了老鼠仓,但是前前后后成交了1.6亿元,却只获利2万多元。

最惨的是,当事人不仅被罚没了所有非法所得,更是因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锒铛入狱。

具体发生了什么?一起来看看。

违规交易上亿元

盈利仅72万元

根据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公布的案例显示,当事人郭某纲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1月10日担任财达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2011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调查日)先后担任财达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项目二部负责人。

早在2000年12月12日,郭某霞(系郭某纲妹妹)在申万宏源证券南京华侨路证券营业部开立“郭某霞”证券账户。十一年后,突然并于2011年11月10日办理撤指定和转托管,转托管至申万宏源证券大连分公司,并于2011年11月22日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资金方面,郭某纲早有准备。在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郭某纲先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其侄子郭某龙银行账户、其母亲于某英银行账户向“郭某霞”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58.95万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于当日或次日转入“郭某霞”证券账户。

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某纲使用电脑和手机,与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额10553.95万元,盈利72.36万元。

最后,2019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7号》,认定郭某纲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郭某霞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郭某纲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08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对郭某纲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交易1.6亿元 仅获利2.4万元

53岁博士因“老鼠仓”获刑

仅仅是证监会的处罚,还远远没有结束。

2021年1月2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财达证券前员工郭某纲的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显示,郭某纲,生于1968年,博士研究生文化。在担任财达证券证券投资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期间,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羁押,并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郭某纲担任财达公司证券投资部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负责该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任职期间,郭某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账户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自行操作或与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宝社”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财达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只,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

那么这次又获利多少呢?经查明,成交额超1.6亿元,非法获利23873.73元。

就这个炒股水平,简直让基金君惊呆了。为了这2万多元,郭某纲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羁押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老鼠仓 私募,老鼠仓获利2000万

女经理做“老鼠仓”被刑拘,最终的处罚结果是什么

女基金经理蒋宁因为把其所在公司的股票购买信息透露给家人使家人获利,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刑6年零6个月,并且没收非法获利1.14亿元,外加罚金1.14亿元,因为其家人为其足额交够了罚金,所以女基金经理被从轻判处,最终被判为5年有期徒刑。

女基金经理蒋宁利用职务之便做“老鼠仓”帮其亲属从中获利。

蒋宁在华宝兴业基金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将该公司的投资计划透露给他的家人,让其家人提前购入该公司所要大量买入的股票,待大额资金进入购买后,股价会大涨,然后在提前将这些股票卖掉,从中获利,这中行为在基金行业里被称作做“老鼠仓”。因为她职务的原因,她的家人是不可以有炒股账户的,所以在她入职后,她的丈夫和她的父亲都注销了自己的账户,但并没有停止炒股的行为,而是有利用他人的账户去炒股。

经调查蒋宁做“老鼠仓”的行为共获利1.14亿元。

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蒋宁的父亲和丈夫因为其透露的信息共在股市获利1.14亿元,认定蒋宁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蒋宁在被扣押期间已经被罚没八千万元的非法所得,但是还不足以抵偿她的全部非法获利,她的家人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不但凑够了钱,补交了三千多万的非法所得款,还为其足额交上了罚金1.14亿元。

原本因为蒋宁案所涉及金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蒋宁被判处为刑期6年6个月,因为其上交所有非法所得,并且按时交足了罚金,所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了从轻判决,最终被处以5年有期徒刑。

老鼠仓 私募,老鼠仓获利2000万

老鼠仓的典型案例

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基金经理韩刚遭遇刑拘,开基金经理刑拘之先河。
刑法修正案实施的那一天起,基金老鼠仓的好时光就结束了。
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将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的韩刚,利用职务之便,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赚钱,被深圳证监局查获,由于获利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韩刚可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下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第一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韩刚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刑拘韩刚的背后,预示着监管层开始对基金老鼠仓敲山震虎。
韩刚的老鼠仓
韩刚的老鼠仓曝光于2009年9月,深圳证监局一直没有公布对他的处理结果。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的处理结果令市场震惊。
2009年1月6日,年仅36岁的韩刚被任命为长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之前韩刚先后担任长城久恒的基金经理和长城基金研究部总经理。7个月后的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韩刚在这一次检查中被发现私设老鼠仓。
深圳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三位基金经理私设老鼠仓,这是基金黑幕之后,基金业最大的丑闻。
根据已经公布的涂强和刘海的交易细节来看,这两位被行政处罚的基金买卖的股票均以中小盘的权重股为主。从2009年8月被现场检查之前长城久富公布的一季报和半年报的数据看,韩刚掌管的基金均是白马股,不存在ST股或者重组股。
从前10大重仓股可以看出,一季报跟半年报中有5只股票相同,尤其是韩刚接手长城久富之后开始大举增仓汽车股,一汽富维和华域汽车一跃成为第六和第八重仓股,分别持有1.15亿元和1.09亿元。
而从2009年半年报的交易数据来看,一汽富维和华域汽车也是其买入金额的第四名和第五名,从中可以看出韩刚对这两只股票非常看好。尽管无法获悉韩刚亲属账户的交易信息,但这不排除其存在买卖这两只股票的可能性。
证监会在得到深圳证监局的检查结果后,立即对韩刚等三人进行了立案稽查。2009年9月22日,韩刚被停职。
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韩刚因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被证监会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
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等三人被证监会查处,其处罚决定2011年5月22日正式对外公布。涂强、刘海二人没收违法所得、进行不同程度罚款,并被施以市场禁入的处罚,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涉嫌违反《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中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老鼠仓刑律杀戒
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基金业历史上,韩刚为第一人。
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痛下杀手者,韩刚并非第一人。在基金老鼠仓的名单上挂着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融通基金经理张野、长城基金经理刘海、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等,只是证监会没有将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处以罚款跟行政处罚了事。
韩刚跟刘海、涂强一起被证监会同时立案稽查,最后却是不同的结局。根源在刘海与涂强涉嫌的老鼠仓交易要么是金额不构成刑事犯罪,要么是交易行为发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成为架在韩刚们头上的一把致命钢刀。
韩刚担任长城久富基金经理之后的一个多月,即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该法案从通过之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被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证监会的公告中,对于韩刚所涉案的获利金额、涉及股票和交易细节,均不曾涉及,但涉嫌老鼠仓交易时间恰好处于《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之后,且期间的金额会比较大。
韩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资本市场起到震慑作用却意义非凡。
按照《刑法修正案(7)》,其所针对的不仅是基金公司,还包含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在深圳证监局的检查中,涉嫌账户的金额只在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之间,但韩刚利用非公开交易的信息获利不太可能达到千万级别,相比于资本市场利用重组的非公开信息获得动则上亿元的收入不法收益不可同日而语,但却可以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同时,这也为基金经理和基金行业敲响了警钟。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已经达到8000多人,62家基金公司共有700只基金产品、500 位以上的基金经理,这一群体在2010年以来表现出了较高的流动性,截至2010年7月30日,共有59家基金公司旗下227只基金出现基金经理离职。
人员的进出难免会鱼龙混杂,韩刚是第一个,但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个,其对基金行业的同行更具有敲山震虎的效果。 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深圳“老鼠仓”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因利用自己担任基金经理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股票买卖,被控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审进行了2个小时,马乐全盘认罪。
庭审披露了马乐在长达2年时间里是如何操纵“老鼠仓”,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
2014年2月21日开庭的“老鼠仓”案主角马乐年仅32岁,曾因临危受命将博时精选基金扭亏为盈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但在2013年7月,马乐因涉嫌操作“老鼠仓”案发。经查,马乐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2年多时间里,非法操作“金某”、“严某进”、“严某雯”3个股票账户,先于基金股票低价买入,又先于基金股票卖出,买入与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买入与卖出金额双边成交金额共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利用基民资金为个人股票“抬轿”,即典型的“老鼠仓”,被检察机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操纵“老鼠仓”的行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才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对应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内已有多起“老鼠仓”案审判案例,而在深圳,马乐案则是第一单,也被称为深圳“老鼠仓”第一案,而马乐案涉及的交易金额、获利金额均超过国内已审判的“老鼠仓”案,又被称作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2014年2月21日的庭审中,马乐表现非常配合,从始至终都表示认罪,并对起诉书所列的犯罪过程、资金金额毫无异议,对公诉人列举的大量证据也表示完全认可,不仅在辩护律师辩护时落泪,还在最后陈述环节深表悔意,整个庭审过程2个小时,马乐的自我辩解和其辩护律师的发言都一心只求罪轻。
马乐其人 从寒门学子到基金风云人物
现年32岁的马乐出生在河南农村,家境贫寒,在马乐最后陈述时用自己的话来形容,是“17年寒门苦读”,靠奖学金和勤工俭学在清华大学完成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业。
2011年3月8日,29岁的马乐被破格提拔为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时是临危受命,当时该基金在业界排名仅90%左右,接管该基金后,“我真的将这只基金视为自己的生命,为它没日没夜加班加点,放弃了很多节假日,甚至夜不能寐。”马乐在法庭上说,自己的身体也因此透支,不到30岁就得了二级高血压、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整夜整夜的腰痛。
但他又认为,自己的付出也得到了回报,该基金业绩很快在业界的排名成长到了前24%,2011年当年就使该基金在同类基金中处于前三分之一的地位。这对一个近100亿的大盘基金而言,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绩,因此,马乐一时间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被视作农村孩子成为成功人士的励志案例。由于业绩突出,马乐的收入也水涨船高,根据资料显示,马乐的年薪已超过200万元。 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在广州刷新了纪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15日发布消息称,该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30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826.058727万元。陈某民一案涉及买卖股票87只、成交金额达18亿余元、非法获利达2826万余元,为目前全国最大宗的老鼠仓案件。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作为目前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件,陈某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买卖股票数量达87只、成交金额达1884084756.25元、非法获利数额达28260587.27元。该案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15年9月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同年11月10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3月1日,证监会公告,张鹏先后在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等职务,张鹏及其妻子杨某艳控制使用刘某秀账户,在张鹏管理新动力基金期间,新动力基金在买入或卖出股票后,张鹏操作刘某秀证券账户同步或稍晚买卖新动力基金买卖的股票。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规定,决定对张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张鹏操作“刘某秀”证券账户总盈利44.85万元。其中,趋同交易沪市股票16只,成交金额1515.26万元,盈利24.08万元;趋同交易深市股票20只,成交金额1655.44万元,盈利20.77万元。
证监会认为,张鹏在担任新动力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操作“刘某秀”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因此,对张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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