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炒股起争执法官调解化纠纷

近日,睢县人民法院河堤法庭采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跨省调解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

赵某和杨某本是生意上的合伙人,2021年杨某和赵某商议合作炒股,双方约定以杨某的名义建立一个账户,由赵某操盘买卖,双方约定了收益分红。开设账户后,赵某投入27万元,杨某投入100万元。后杨某未经商议私自更改了账户密码,赵某无法再登录账户,到法院起诉杨某。

睢县人民法院河堤法庭法官聂松承办此案后,详细审阅卷宗材料,发现该案涉及金额较大,且赵某要求杨某支付的收益将近投资款的两倍。

经过调查,赵某起诉前投资的股票已经赔钱,杨某无法支付赵某索要的金额。考虑到炒股作为一种理财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存在稳赚不赔,赵某和杨某作为股民对此也有一定的认识,聂松认为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的争议。

因赵某远在安徽,近日,聂松采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调解。聂松从法律规定、股票投资的风险、双方的合伙关系等多个方面入情入理地做调解工作。听完聂松的解释,杨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诚恳向赵某致歉,详细说明了股票投资收益情况,并表示自己愿意归还给他27万本金及部分利息。赵某说:“股票投资有一定风险,有赚也就有赔,这我也知道。现在杨某只要把投资款还给我,其他的我自愿放弃,权当我这一年来不赔不赚。”当日中午,杨某将27万余元如数转账还给赵某。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读者,股票投资具有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大家不能只看到其高收益,忽视其中的各种风险因素,投资不慎很可能会血本无归甚至背上巨额债务。股民应当充分认识到委托炒股、合作炒股的风险,有关利益分配、亏损承担的约定,谨慎选择伙伴,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不然不仅很难确保资金安全,自身权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合伙炒股起争执法官调解化纠纷

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怎么办

民事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扩展资料

案例:

法院:书面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记者 包斌斌  通讯员 杨甜甜 王群华

如今老百姓家里但凡有点闲钱都想拿来投资,拉上几个朋友,凑上几个亲戚,大家一起做点小买卖的也很常见。可谁知这小生意里也有大学问,搭伙搭不好还会搭出纠纷,闹上公堂。

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亲戚就是曾经的生意好伙伴。

案例一

被告承认合伙关系 法院调解解决问题

原告高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孙某的姐夫,与高某和孙某商量,要他们筹钱去福建承包土地种植蚕豆。见有赚钱机会,高某让父母将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将20万元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至王某的账户,同年10月,高某和孙某两人先后到了福建帮忙干杂活。

但不久后,孙某与高某发生矛盾,闹起了离婚。为了照顾小姨子的情绪,王某称无法继续与高某合伙,并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经营,高某投入的钱及银行贷款的利息等蚕豆收成后将一起结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万元)。

今年4月,合伙承包种植的蚕豆大获丰收。王某却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资金归还。高某多次催讨无果,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归还给原告高某投资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双方合伙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原告高某手里的证据只有一张银行转账汇款的凭证。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审时承认合伙事实,但是要求原告高某与孙某应当先归还以前欠被告的钱,账算清楚才愿意归还投资款。

经过法院调解,高某同意归还欠王某欠款,王某也归还了高某的投资款。

原被告之间的合伙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

被告不承认合伙关系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纠纷都得以圆满解决。

在三门法院之前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齐某、黄某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张某合伙联系到三门某小区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一致同意把该业务介绍给他人施工,所得业务介绍费三人均分。后原、被告一起把该业务介绍给郑某施工。

2012年1月12日,郑某承诺给原、被告业务介绍费43万元,并出具了承诺书。后被告张某分三次擅自从郑某处领取了43万元介绍费,并据为己有。两原告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头达成的协议对业务介绍费进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张某辩称本案并不存在合伙事实,原、被告之间也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合伙协议,原告提供的郑某出具的承诺书中没有两原告的名字,43万元业务介绍费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合伙一般必须有书面协议,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证据,合伙的具体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确定。故此三门法院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书面协议是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但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认可也无妨,正如高某合伙中蚕豆一案,双方之间只要算好账目纠纷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不认可,就如前文所述齐某、黄某一案,两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亲朋好友一起投资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谁曾想这小买卖会变成大麻烦,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资有风险,合伙须谨慎,合伙前最好白纸黑字立下字据,以防日后出现纷争有口说不清。

参考资料来源:台州报-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怎么办?

合伙炒股起争执法官调解化纠纷

合伙炒股合法吗?我想成立一家像巴菲特合伙人公司似的的企业,专门做股票投资,不只这合法吗?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公司是不让炒股的。合伙炒股是合法的行为。数量不要太大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合伙炒股要成立专门的合伙制基金,但需要合规的委托机械来委托管理,这是合法的。代人炒股,因为收益和损失以及权利义务劳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易产生纠纷。企业法中已有合伙制的说明可以专门看一下。私下的合伙只有道德约束而没有法律约束,另按照法律规定高于二十万的私下集资是非法集资,所以现在很多的委托理财都是在地下,随着各地的创办条件越来越开放,你的这个想法可以实现。 个人合伙炒股所签订的协议应具备以下一些内容:1.出资数额。这是确定各合伙人对合伙收益和债务的权利义务多少的依据。2.盈余分配。规定盈余的分配比例与方法。3.债务承担。约定各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比例与方式。4.入伙与退伙。由于入伙与退伙的发生,都会使合伙的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比例发生变更,因此,规定入伙与退伙规则是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5.合伙终止。合伙炒股协议中,应对合伙终止的清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以便日后妥善解决合伙终止所引起的善后事宜。合伙炒股的投资者还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约定其他内容。有了一个详细明了的合伙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就会有据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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