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炒股亏了,法院判全赔「出钱给他人炒股赢了算我的亏了我不认法院协议无效」

程先生通过场外配资的形式作为配资方委托他人进行股票交易,委托期结束后亏损严重想挽回损失,将受托方范先生诉至法院。日前,经本市宝山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程先生要求被告返还炒股本金等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东方IC

2017年1月,程先生提供其姐夫倪某的证券账户交于共同的相识朋友范先生,口头委托范先生使用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因为范先生之前在证券公司工作过,担任客户经理,就觉得他炒股应该比较专业。”程先生说道。

出于信任,委托时双方并未签署相关协议。程先生将360万元转入指定第三方倪某的账户,其中程先生出资300万元(另60万元由范先生投入作“保证金”)。之后,截至2017年12月,该股票账户主要由范先生操作,程先生偶尔操作。期间,范先生先后多次向程先生个人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每次程先生收到转账后均将钱款转入股票账户中用于继续炒股。范先生后续亦有资金投入。

委托投资期限结束后,因炒股亏损,程先生担心自己投入的资金返还会有问题,便于12月与范先生签署书面《融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程先生)愿意根据本协议将第三人倪某的股票账户委托给乙方(范先生)进行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交易,账号初始总资产360万元(甲方资金300万元加乙方保证金60万元);在账户资产净值触及预警线和平仓线时甲方享有平仓权,风险增加时乙方应追加保证金,甲方每月只收取固定综合管理费、不承担盈亏。

协议签订后不久,程先生修改上述股票账户密码收回股票账户。截止2018年3月,涉案股票账户内股票全部售出,账户内资金仅余156万余元。扣除已收取的账户综合管理费及前期部分盈利,程先生总计亏损近74万元,而范先生总计亏损124万元。

程先生为讨回炒股亏损金额,先是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借钱给范先生炒股,诉请范先生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先生与范先生的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请,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不甘心亏损的程先生认为,根据协议约定,亏损应当全部由范先生承担,故再次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范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请求范先生返还初始委托资金、支付综合管理费并支付逾期利息等。

庭审中,被告范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融资合作协议》属于场外配资合同,原告是配资方,被告是融资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予以承担。而原告通过提取盈利、收取管理费等后,实际亏损并不高,这部分损失应该由原告程先生自行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而从本案《融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场外配资(所谓场外配资,是银行、信托、民间配资公司等非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股票融资行为)。原告程先生在没有股票配资资质且不可能取得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配资业务,与被告签订《融资合作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配资方是主要过错方。因此,《融资合作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原告程先生作为配资方依据协议约定,请求被告范先生向其支付约定的综合管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不仅如此,原告依协议所取得的综合管理费等,还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账户炒股亏损,原告程先生作为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也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查明的原、被告亏损,原告程先生总亏损73.5万余元,而被告范先生则亏损了124万元,被告的损失远大于原告,故原告再要求被告返还配资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撤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

委托朋友炒股亏了,法院判全赔「出钱给他人炒股赢了算我的亏了我不认法院协议无效」

代别人炒股,帮后赚的钱三七分这样做合法吗?

代别人炒股,赚的钱三七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是合法的。特殊情况是指利用代炒股进行诈骗或者代炒股人员身份特殊,这些情况的话,存在违法行为。利用代炒股实施诈骗后果非常严重: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再者,如果双方签订代炒股合同的话,此份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代他人炒股,所以代人炒股的合同合法有效。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得为他人炒作,因此炒作合同合法有效;2.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2.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拓展资料“代客炒股”陷阱:1. 合法公司违规经营。虽然表面看来风险较小,行情好的时候投资者或许还能获利,但由于这些公司没有证券经营执照,投资者与公司的买卖委托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2. 电话推销先给甜头。以子虚乌有的投资咨询公司为名,用假的电话号码给投资者打电话,谎称公司有“内部消息”,或可以代理炒股和炒期货,承诺支持流水增涨。这类骗子通常在诱骗投资者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后,随即切断联系。3. 网上设局随时消失。利用网络推出所谓证券投资在线咨询业务实施欺诈,与这些素不相识的公司和网站相比,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经理或分析师也是不可以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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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亏损能否索赔

委托炒股亏了钱需不需要赔偿要看是无偿服务还是有偿服务。无偿服务:这种情况是双方基于相互的信任,代理人无偿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资金出现了亏损,代理人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赔偿,即使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也是少额的赔偿。但是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偿服务:双方明确约定,盈利后,委托人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资金因为代理人方面的原因遭受了损失,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弥补委托人。拓展资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因此投资者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分析师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委托炒股的行为双方均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共同来承担。委托炒股应该注意的事项: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最好是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不要因为对方是你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就不签署合同。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炒股开户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账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账业务,把钱存入银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等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股票。手续费在100元左右(每家证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时,一般免费开户。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 买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的。办理开户手续的步骤:开立证券账户 —> 开立资金账户 —> 办理指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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