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佣金太高,银河证券开户扣佣金

央广网北京5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炒股,要给证券公司交一定数量的佣金,也就是每笔交易要按照一定比例交一定的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尤其是牛市的时候,股民可能更在乎交易收益是多少,不太在意这个佣金的比例。其实,这个比例也是很有学问的。

炒股多年的袁先生认为证券公司单方确定交易手续费收取比例不合理,将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和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万分之四收取佣金,并返还炒股交易多收之佣金16万多元。日前,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袁先生2007年5月8日,在银河证券开户并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指定交易、自助委托交易、网上证券委托、以及股份转让委托代理五份协议书,一直在银河证券进行股票交易。从2007年5月至2014年9月,他在银河证券的年交易额从最初的几十万已经急剧上升到8000多万,但手续费却从最初的万分之二十五点八调整到万分之十九点九后,几乎未做调整。

袁先生:交易,从4月份到10月份,打出8000多万的交易额,手续费就扣了12万多,7月份的时候,最高一个月交了他们四万多元的手续费。

袁先生认为,证券公司单方面确定手续费收取比例,给他造成过高的支付负担。

袁先生:同样的交易量、同样的忠诚度、同样的交易频率,按照最高四五倍的标准收我费,那这完全是收黑钱,同样你们营业部假如有一万个客户,你给这个客户万分之二十,给那个万分之四,为什么给我万分之二十?你这不是歧视消费者吗?

被告方共同答辩认为,袁先生以他与营业部在2014年10月15日协商确定的万分之四佣金标准,要求追溯退还自2012年1月1日起高于此佣金标准的佣金,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代:依据被答辩人依法达成的证券交易和代理协议的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营业部退还佣金。

被告方指出,营业部佣金收取标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200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所签发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中最高限和最低限。营业部不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佣金标准,也不存在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代:中国证券协会文件并未要求证券公司按照交易量制定收费标准,而是要求在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忠诚度原则制定证券交易收费标准的原则,授权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交易方式、资产规模、交易量等因素,确定差别化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法庭上,被告强调 “收费标准已在营业场所公示”,而原告认为:“公示”不等于“告知”。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行情好了,参与炒股的多了,佣金问题得好好研究透彻。很多证券公司都要求,如果股民要求下调自己的佣金比例,要自己联系客户经理。专家对股民和证券公司有什么建议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广大股民从这个案例中,应该明确认识到券商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刘俊海:投资者是委托人,是被代理人,券商是代理人,按照委托合同以及代理法的基本原理,代理人承人之信、受人之托,纳人之财,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而诚信勤勉的首要的前提就是要求券商要一五一十地向客户披露自己的收费标准,这样的话才能合理确定投资者与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投资者不愿意,他可以去找其他的券商,充分尊重投资者的选择权。

专家认为,在资本市场中,契约精神所包含的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应该得到充分的体现。

刘俊海:按照契约公平的精神,券商对于所有的客户都应一碗水端平,而不能看客下菜,同等服务、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对券商产生高度的信任和信赖。

为了充分保障股民的知情权,专家建议劵商告知不要仅局限在店堂馆所的公示。

刘俊海:其实很多投资者平时并没有时间到营业部,而是在电脑上、手机上或者电话中完成证券交易的委托手续,所以我个人认为,既要强调券商一对多的公示义务,也要强调一对一的券商针对客户的个别的通知义务,还消费者一个明白,还券商一个清白,才能打造多赢共享的商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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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怎么样?

中国银河证券目前在国内各项业务排名均名列前茅,是紧随中信证券之后的第二集团证券公司的领军者。
银河证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基础上,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国内投资者,于2007年1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法定代表人为顾伟国,董事长陈有安。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11500余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6年,中国银河证券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48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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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佣金收费标准2021

1、银河证券股票交易佣金是千分之三,可以下浮,起点5元。2、国家目前规定的佣金下限是不能低于成本线,也就是大概万分之2.5左右。3、资金量大、交易频繁的客户可自己去和证券部申请。券商还会依客户是采取电话交易、网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佣金率,一般来说,网上交易收取的佣金较低。据了解,银河证券在网上交易0.15%,营业部交易佣金0.2-0.3%之间,各家券商及各种交易形式(网上交易、电话委托、营业部刷卡)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咨询各家券商。银河证券佣金等交易费用查询,一般需登录电脑版交易界面,在“查询”选项下,查“交割单”那里看,是最准确的。拓展资料:证券作为表彰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例如,股东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则该股东依其所持股票数额占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总额的比例而相应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但该股东不能主张对某一特定的公司财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是借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的发达而进行资本聚集的产物,证券权利展现出财产权的性质。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比如由于“债权相对性”的民事规则,债权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可转让的,但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这种涉及三方利益的转让行为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并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权利证券化,财产权利分成品质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额,造就出一种“规格一律的商品”,那么这种财产转让不再局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照协议转让,而是在更广的范围内,以更高的频率进行转让,甚至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了高度发达的财产转让制度。证券可多次转让构成了流通,通过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规避风险的功能。证券的流通性是证券制度顺利发展的基础。3.证券是收益性权利凭证。证券持有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这是证券持有人投资证券的直接动因。一方面,证券本身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反映了特定的财产权,证券持有人可通过行使该项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债券);另一方面,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证券获得收益,如二级市场上的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证券持有人可通过差价而获得收益,尤其是投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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