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诈骗平台,支付平台搭建

搭建支付平台,为不法分子设置的炒股骗局提供帮助,接收、转移他人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超200万元,近日,思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旁听席上,坐着白发苍苍的老人,正是案件的被害人。庭审中,3名被告人表示悔罪,向老人道歉。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共同犯罪。3人均被判处刑罚。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刘哲姝

充值10万余元后 证券App无法登录微信好友也失联

2020年3月,有陌生人在微信上添加廖先生为好友,询问有没有兴趣炒股。两人网聊后,廖先生在对方的推荐和指导下,下载了一款名为“五矿证券”的App,并被拉入一个“运财大道”微信群中,群里有人分享在App上炒股的经验。之后,廖先生在App内充值现金、购买股票。第一次他充了1万元,两天后试着抛售、提现,净赚16元。于是,廖先生放开了手脚,同年3月30日至4月17日,陆续充值10万余元。同年4月21日,他突然发现App无法打开,当初一起聊炒股的微信好友也失联了。

与廖先生有相似遭遇的还有另外20名被害人,其中不乏中老年人,他们都被引诱下载了同一款App,在大额充值后就无法登录。因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循着钱款的流向,查获了负责收款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平台,经营者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于2020年7月在广州被抓获。

支付平台用于接收违法所得 按比例抽取手续费

经查,自2019年11月,张某某和王某某合伙在网上搭建“豆信”(后更名为“舞王”)支付平台,并对外收购银行账户。经人介绍,他们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员对接,将支付平台用于接收违法所得,按资金流水金额的千分之四抽取手续费。2020年2月,陈某某加入经营,主要负责平台的收款确认、转账、购买银行账户。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按照4:4:2的比例,对获利进行分成。

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21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200多万元的被骗钱款转入绑定在支付平台上的两个对公银行账户,后被转出。3名被告人共非法获利68869.38元。案发后,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向法院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和全部赃款。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搭建支付平台、提供银行账户予以转账等方式,接收、转移他人电信网络诈骗所得20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作者:彭菲

来源: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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