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理代客炒股亏了60万法院经理担责七成客户担责三成

时下,为了吸收公众资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各种理财产品,消费者也希望通过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将手上的资金充分利用。然而,相关机构和客户之间,有着严格的操作规则,一旦越过“红线”,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证券经理赔偿客户股票账户损失42万余元。

十年投资320万 一分未挣反亏60万

2010年6月,方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某证券公司驻点营销人员祝某向其推介了证券产品,并称“钱交给银行才能赚多少,我炒股很厉害,帮你炒股赚钱,不收你钱”。方女士心动应允,在该证券公司开立了账户,并将账户密码等如数告知祝某,委托祝某进行股票投资理财。

2014年2月,经祝某推介,祝女士又与该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该公司融资借款,由祝某继续操作进行股票交易。由于方女士对炒股不在行,也不会使用app查看自身证券账户资产,全部依赖于祝某发送的短信了解资产状况。看着祝某每日发来余额百万的信息,方女士沾沾自喜且深信不疑。

直到2020年9月,方女士因购房需提取资金,才获知证券账户真实资产情况。经查流水显示,方女士的账户累计资金投入320万余元,累计资金转出260万元,60万余资产“不翼而飞”。与祝某沟通无果后,方女士向证券公司进行投诉,证券公司核查后对祝某作出了辞退处理。

方女士认为,祝某通过虚假短信使其对证券账户的资产状况产生错误认知,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祝某则辩称双方形成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证券业本身存在系统性风险,方女士证券账户资产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祝某和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60万余元。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理财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本案中,原告将证券账户密码等操作信息交由被告祝某管理、投资,被告祝某接受委托并进行了实质的股票交易操作,二者之间存在口头的委托理财关系。祝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在其任职期间内接受原告委托,操作原告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因此,原告方女士与被告祝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被告祝某作为持证上岗的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法和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操作股票买卖,严重违反行业禁止规定。祝某作为受托人未能告知方女士市场行情及证券账户真实交易情况以便采取措施及时止损,反而虚构资产信息蒙蔽原告,导致原告亏损60万余元,祝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方女士轻信他人,无视法律规定和证券公司的风险提示,将账户、资金、交易密码全权交由祝某掌控,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证券公司仅提供账户渠道、融资融券金融服务,对被告祝某进行了合规培训,也在原告数次开户和交易的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证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公平原则等,认定被告祝某承担损失70%的责任、范女士自担30%的责任,遂判决祝某赔偿方女士损失42万余元。

法官说法:证券投资需走正途

据主审法官张悦介绍,市场上有些证券从业人员以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手段,获取客户信任,从而私下为投资者做资产管理,进行违规代客理财活动。而当出现投资损失后,常常引发矛盾纠纷,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违规事实也会浮出水面。投资者因为盲目相信从业人员的承诺和“实力”,最终导致自身财产遭到了损失。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面对风云变幻的股市,广大投资者还需要自己多钻研多学习多关注,事先一定做好风险评估,通过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清楚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债权关系、股权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血本无归。

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李梦瑶

校对 徐珩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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