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之间借用股票账户进行炒股的合同约定是否有效

实务中遇到如下案例,现分享如下:

案情:张某和李某是好友关系,李某对股市交易相应操作比较熟悉,而张某完全不懂。张某希望通过股市投资盈利,因此张某以其自身名义开设股票账户,由张某出资50万元至对应股票资金账户, 将相应股票交易账户密码等信息告知李某,委托李某代为操盘进行股票交易,双方为此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写明”盈亏由张某自己承担,与李某无关”,并对相应委托费用进行了约定。后张某数次操作后,股票出现亏损,张某找李某索余款及相应损失数额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中,认定该案争议焦点是,张某、李某签订的《委托合同》效力如何?是否具有效力?张某能否主张李某给你造成的损失?

同类案件,大家在日常工作中或多或少都听说过。

首先,针对合同效力,《民法典》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之一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们知道,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而其中必然牵涉到张某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给李某,由李某进行操作,相应的约定违反了我国《证券法》效力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委托合同》无效。但委托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李某无需承担损失,李某应对张某在相应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无效。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他人操纵股票投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该委托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也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认为委托代理行为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亏损由受托方承担;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临时让渡资金控制权,没有丧失资金所有权。委托炒股具备委托代理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签有合同协议,且其内容无与法律相冲突处等,双方签名后,其合同协议即算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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