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亲属炒股违法吗,帮亲戚炒股违法吗

近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在民生证券、方正证券等多家券商资管任职的孔某熠借用其姨夫的账户买卖股票,1年左右的时间里交易133只股票,最终亏损1.33万元,被证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

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显示,孔某熠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先后担任华融证券资产管理投资经理、民生证券投资交易事业部投资经理、方正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孔某熠实际控制使用“刘某宁”(刘是孔某熠的姨夫)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中信证券”“平安银行”等133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2289万元,累计卖出成交2269万元,期间累计亏损1.33万元。经查,自2015年“刘某宁”账户开户至账户最后交易日,账户内共转入资金11笔,合计67.69万元。

证监会表示,综合孔某熠自认的下单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认定孔某熠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相关盈利归属于孔某熠。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熠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证券公司员工违规炒股情况“屡禁不止”。此前,上海证监局公布对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没一罚一”的处罚,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创近年自然人罚金记录。据调查,刘某在任职近7年的时间里先后利用5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约146.82亿元,盈利约5463.87万元,不仅由此受到上述行政处罚,而且因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该案件已在刑事审判阶段。

今年7月,宁波证监局公告,曾在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岗工作的金某某,通过“李某原”证券账户炒股获利104.92万元。宁波证监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同月,陕西证监局官网显示,中邮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周某某违规炒股,累计买卖交易金额34815元,盈利3080.35元。陕西证监局没收周某某违法所得3080.35元,并处以9241.05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12321.4元。

专家表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为《证券法》所明令禁止,一旦被查处,轻则采取监管措施,重则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市场禁入。广大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学法遵法守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恪己慎行,以身作则,切勿逾越法律底线、罔顾法律禁令,切实提升合规执业的意识和水平。

记者 高欣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用父母或妻子的名义开户炒股违法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扩展资料:

西南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张刚表示,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投资股票,属于国际惯例。此举属于和国际接轨。基金经理的“八八魔咒”都是反向指标,别迷信专业人士。雷曼兄弟、巴林银行都有倒闭的先例,专业机构也是相互厮杀的。

某券商分析师王先生认为,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从事股票交易,这不是聪明的规定,几乎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在用亲人的账户在从事股票交易,很难想象,一个不进行股票交易的客户经理,每天面对客户的无数交易问题给出解答,试问谁能信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券商员工:我们都用家人账户炒股|证券|解禁

证券从业人员用别人帐户炒股被查出来会受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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