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管挪用资金炒股法院不能排除系个人资金无罪吗,公司总经理挪用资金炒股犯罪不

司法实践中,考虑到钱款存储、支取的便利性等原因,一些公司会使用员工的个人账户存放资金。如果该员工擅自挪用账户内的公司资金,当然涉嫌挪用资金罪。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员工除了在其个人账户内存放公司资金外,还会存放自有资金。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擅自使用账户内的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要看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其使用的是公司存放的资金。如果不能排除被告人使用的是自有资金,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情回顾:

张远(化名)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财务资金审核工作。为了方便公司股东支取资金,以及防止银行的对公柜台已下班后,购房款无处存放,应公司总经理要求,张远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存放了公司客户的预付款八百余万元。

此后,公司要求张远离职,在交接时,财务发现张远账户内存放的八百余万元预付款,尚有四百余万元没有归还。经过公司反复催要,张远归还一百余万,至公司报案时,尚有二百余万元没有归还。

张远到案后坚称自己没有挪用公司款项,且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其曾向公司、公司股东、亲属汇款一千余万元,故上述八百余万元已经退还。另查明,张远银行账户实际收入发生额达一亿余元,但其拒绝说明该款的性质及来源。后房地产公司改称,张远账户内的钱都是公司的资金,但未能提供相应对账单。

法院判决:

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张远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被告人张远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首先,从卷中的汇款凭证来看,张远向公司、公司股东及家属汇款共计一千余万元,和对账单相矛盾;其次,公司和张远之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一个关于张远保管公司钱财的完整对账清单,本案证据中的对账单仅仅是关于售楼诚意金的对账,在公司和张远没有进行最终总结清算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远挪用公司钱财的事实;再次,从本案证据来看,公司除了售楼诚意金外还有别的资金在张远的个人账户上保管,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有多少钱款在张远个人账户上保管的情况下,就不能排除张远已经将售楼诚意金全部归还的合理怀疑;最后,在张远的个人账户资金流向其他渠道不明确的情况下,指控张远用售楼诚意金中的部分款项来炒股证据不足。

守恒说法:

刑事案件中,判决被告人有罪,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从法院判决可知,由于本案的证据之间存在较多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故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表现为:1、银行账户资金的来源、去向、性质、是否和公司售楼诚意金有关均不清楚;2、被告人保管公司资金之前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情况均不清楚;3、被告人个人账户中收入和支出的钱款是公司的资金还是个人资金无法确定;4、原审被告人是否已将其所收取的售楼诚意金归还公司无法确定。

法律问题可私信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股市行情网 » 公司主管挪用资金炒股法院不能排除系个人资金无罪吗,公司总经理挪用资金炒股犯罪不

相关文章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