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用彩礼炒股获得的收益

编者说:

2014年4月,汪某与许某订婚,约定彩礼30万元。订婚时,许某支付汪某20万元。同年10月1日,汪某与许某登记结婚。10月2日,许某支付剩余彩礼10万元给汪某。婚后,汪某将彩礼30万元交付给表哥合伙炒股,股票账户以表哥名义注册,股票的买入、卖出由其表哥全权负责,汪某不参与管理。2018年6月,汪某与许某因感情破裂,许某要求与汪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股票市值。该彩礼及彩礼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2014年4月,汪某与许某经他人相识并订婚,约定彩礼30万元。订婚时,许某支付汪某彩礼20万元。同年10月1日,汪某与许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日,许某支付剩余彩礼10元给汪某。婚后,汪某将彩礼30万元交付其表哥合伙炒股,双方约定:汪某以资金出资,占60%,其表哥以技术出资,占40%;股票账户以其表哥的名义注册,股票的买入、卖出由其表哥全权负责,汪某从不参与管理。2018年6月,汪某与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许某要求与汪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股票市值80万元中的60%计48万元。

观点

30万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8万元的股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属于一种赠与,系女方的个人财产。30万元系婚前各付的彩礼属于汪某个人财产,18万元系个人婚前财产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

第一,关于彩礼的性质。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彩礼的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给付时间为婚前。本案中,男女双方约定的彩礼为30万元,且彩礼给付时间为婚前,所以无论从彩礼的目的,还是给付时间上分析,涉案彩礼30万元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股票增值部分的性质。虽然婚后许某对股票的买入卖出没有直接进行任何操作,但根据许某的股票合伙协议可知,李其将股票的买入卖出权利委托授权给了其表哥,其表哥对股票买入卖出操作的努力结果直接归于李某,李某对其表哥关于股票操作的任何努力予以确认认可,故股票的增值也属于李某人为努力的结果,系主动增值,且该努力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前述,30万元属于女方婚前受赠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18万元的增值部分,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且该收益非自然增值,亦费孳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30万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8万元的股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

作者 | 李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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