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欲望难耐券商自营负责人借亲戚账户炒股水平不太行亏损1万多遭罚20万

9月6日,证监会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民生证券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方正资管投资部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孔典熠,在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因控制使用亲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不仅亏损1.3万,还被罚20万。

过往经验来看,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行为多出现在经纪业务一线员工,而包括自营、资管、IT等部门的从业人员炒股则更具有隐蔽性,还体现出违规交易时间更长、交易金额更大的特点,例如在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刘某的处罚案例中,违规交易时间长达7年,累计交易金额达146.82亿。但监管不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券商从业人员还需要严格自律,确保合规。

近段时间的处罚案例来看,资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经理、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员工,到一线的营业部负责人、投资顾问、财富经理、客户经理、经纪人,皆因违规炒股案例曝出。

自营与资管负责人炒股亏损1.2万,被罚20万

根据证监会9月6日公布的处罚决定书,孔典熠在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先在华融资管任投资经理;于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20日,在民生证券投资交易事业部任投资经理;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在方正资管证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

处罚决定书显示,在民生证券和方正资管任职期间,孔典熠先后利用其姨夫“刘某宁”等的财信证券账户交易“中信证券”“平安银行”等133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2289万元,累计卖出成交2269万元,期间合计成交4557万元,累计亏损1.3万元。

其姨夫证券账户开立时,所预留手机号为孔典熠母亲王某萍手机号,结合该账户开立至最后交易日转入的11笔合计67.69万资金,其中20万来自孔典熠母亲,37.69万来自孔典熠,10万来自孔典熠朋友之母。

综合下单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证监会认为,孔典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亲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孔典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孔典熠处以20万罚款。

前车之鉴,有券商资管前员工被罚没超亿元

无独有偶,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刘某也因为涉及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在6月30日,被上海监管局开出一张罚没金额过亿的罚单。

处罚公告显示,刘某任职期间,委托下单24623笔,累计交易金额达146.82亿,盈利5463.87万。上海证监局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罚款。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刷新近年个人罚金“纪录”。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券商非一线营销人员违规炒股相关事项已开出多张罚单,除前述的资管负责人,也涵盖人力资源总经理、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员工。

7月20日,宁波证监局披露一则处罚显示,2020年5月,曾在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岗工作的金某某,通过“李某原”证券账户,买入“荣丰控股”10.5万股,成交金额128.20万元,同年6月12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33.42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当事人金某某获利104.92万元。最终,宁波证监局决定没收金某某违法所得104.92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更早之前,5月26日,广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交易,趋同交易金额1.09亿元,最终被罚没合计632.6万元。

一线从业人员依然是违规炒股“高发地”

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万被查处“没一罚一”!如何解读此次处罚?

上海证监局披露了刘某违法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海通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万被查处“没一罚一”!如何解读此次处罚?

 

1、法律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2、证券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这本是证券业内的一条铁律,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亦被《证券法》所明确禁止。不过,在利益驱动下,仍有部分证券从业人员试图挑战法律底线,最终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监会的通报情况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已有11名证券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等案由被处罚,处罚案件数量已超去年全年。

3、炒股发财实在不靠谱

炒股是需要打好提前量,要复盘,要对于明天的股票的走势做好应好,但是,做好应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臆想,臆想我今天的股票,一定能涨起来,一定能到什么价位。股票的关健是在变化,边走边看,而风险也是在这里,买入一只股票后,不能凭空想像,感觉能涨停,一定要根本技术、指标、量能、盘口、资金多方面去验证买入的理由和盈利的目标价,一旦有意外,及时止损。

后记: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各路消息满天飞,很多韭菜根本没有慧眼来识别,而迷信一步登天,特别现在很多不良庄家配合消息来收割散户,关注多一点都知道,虽然现在证监会查处严了很多,但自己一定要擦亮眼睛,躲开最易反人性的镰刀。(炒股有风险切行且珍惜)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会受什么处罚?终身市场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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