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说投资结果赌博输了算不算诈骗「借钱供朋友炒股亏光后自杀股神不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构成刑事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方面符合诈骗罪的动态构成。即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从而获得被害人财产。

相反,如果行为人没有事实欺骗行为或者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都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区别,二者在欺诈的内容和程度方面都是不同的。民事欺诈中,虽然也存在部分虚假因素,但行为人仍然会积极履行合同,通过履行合同获利。刑事欺诈,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履行合同,而是直接骗取标的物、保证金等。

除以上客观要件以外,构成诈骗罪还要同时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主观上的想法通常需要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来推定。对此,可以具体参见刑法224条或者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用途、案发后是否积极承担责任常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杨某某、李某1诈骗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1与被害人李某2系朋友关系,杨某某因投资证券、期货等资金短缺,承诺给李某2支付高息借款用于投资。李某2先后从亲戚朋友20余人处付息借款,后向杨某某账户转款二百余万元。期间,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归还李某2数十万元,也曾告知过李某2盈亏情况(谎称收益良好)。直至将所有账户资金亏完,无法还款时,杨某某才告诉李某2所借的资金已全部亏损。

事后,杨某某、李某1将一套住宅楼出售,筹款51万元归还李某2。案发前,杨某某、李某1共同署名给李某2出具借条的金额达五百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李某1实际借李某2现金246.8万元,归还167万元,未归还79.8万元。最终,李某2在杨某某父亲家中自杀身亡。杨某某亲属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代为退赔20万元。

关于杨某某行为的客观方面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以支付高息被害人李某2借款用于证券、期货交易,借款时未向被害人李某2隐瞒炒股的事实真相,所借被害人的款项也实际用于炒股,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害人李某2明知被告人杨某某因投资证券、期货等资金短缺,而自愿以高息给杨某某借款用于投资。被告人杨某某在炒股期间也曾告知过被害人盈亏情况,虽未告知亏损的全部事实,但股市有风险,被害人明知炒股有亏损风险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后借给被告人杨某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的情况。因此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关于杨某某行为主观方面的分析:

被告人杨某某承诺给李某2按照季度清算利息。事实上,杨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归还李某2一百余万元。在所借的资金已全部亏损的情况下,杨某某、李某将一套住宅楼出售,筹款51万元归还李某2,共计归还167万元。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杨某某自始至终都在积极归还李某2款项,对剩余未归还的部分款项,杨某某、李某共同署名给李某2出具了借条,并仍在设法归还中。以上足以说明被告人杨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将被害人李某2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亦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关于对被告人李某行为的分析: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李某虽然对丈夫杨某某借款用于炒股是明知的,但其未实际参与炒股,对亏损状况是未知的。其只是应被害人李某2的要求与被告人杨某某共同在借据上署名借款,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客观表现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故不存在与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

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因果关系分析:

被害人李某2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后,自愿借给被告人杨某某用于炒股,在投资亏损无法收回资金,无法向家人及亲戚朋友交待的情况下自杀身亡,与二被告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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