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炒股亏460万,炒股亏钱怎么起诉

银行职员用客户资金炒股,亏了211万元。客户称其不知情,诉请赔偿全部损失,职员称系客户委托炒股,究竟谁说的是真相?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账户开立后存在频繁股票交易,原告理应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但其5个月后才有相关操作,与常理不符。此外股票交易款项进出一直在原告账户中,如属窃取账户密码擅自操作,为何没有将款项全部转走。结合生活常识、常理,天河区法院认定系客户委托炒股,客户自担90%责任,银行职员因违反银行规定代客户炒股,承担10%责任。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银行职员替客户炒股亏了200多万

2008年4月8日,蔡女士在某银行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了银行保证金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开户后,蔡女士委托父亲蔡某办理有关业务,并陆续存入该账户890多万元。

期间,银行职员邓某凭密码进行股票交易,炒股亏损,造成两百多万元的损失。

蔡女士得知后十分恼火,邓某随后向蔡女士出具一份《欠条》,上面写明,“本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存折及交易密码,并在蔡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其全部资金用于炒股,造成损失,本人愿还清蔡女士所有损失。”

同日,邓某还向蔡女士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表示自己愿意抵押房产证,并分期偿还亏损款项,并先支付了21万元。

客户称没有委托操作炒股 起诉要求返还损失

因邓某表示无力偿还余下损失,蔡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返还两百多万损失及相关利息。

邓某辩称,炒股票需要两个密码,两个密码的获得不是可以在工作过程中可以获取的,相应银行存款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都是蔡女士方告知,整个操作过程都是与蔡女士父亲商量进行。

他称,其代理炒股是原告本人的意愿,是代理行为,委托方应自己承担损失,另外,《欠条》《还款计划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胁迫下所出具。邓某提起反诉,要求撤销《欠条》《还款计划书》,并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21万元。

蔡女士对邓某的主张并不认可,主张《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不存在胁迫等情形,自己也没有委托被告操作股票账户,双方也没有书面委托协议,也没有告诉过被告各种密码,不清楚被告是如何取得密码的,同时怀疑也可能是被告在带领原告办理相关业务时窃取的,而且也没有委托被告炒股。

法院:股票款项一直在原告账户进出

结合常识常理判断系委托炒股

该案主审法官、天河区法院民一庭余洪表示,该案的焦点在于邓某使用蔡女士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蔡女士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需要银行存款的交易密码和证券机构的交易密码,而邓某仅是银行工作人员,依照常理,无法在没有蔡女士或蔡女士授权方(如其父亲)告知的情况下,同时获知两个密码。

此外,蔡父与邓某相互认识,双方之间的电话信息往来密切,现有证据证实蔡女士将涉案账户及密码提供给父亲使用。蔡父将密码告知邓某,并委托其进行股票操作的可能性非常大。

从常理判断,如果两项密码如蔡女士所述系邓某私自窃取,蔡女士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蔡女士未能提交相应报案及刑事立案的证据。

何况涉案银行存款账户在2008年4月开立后,资金流动频繁,且存在股票交易情况,如确实如蔡女士所述是邓某私自操作股票交易造成的损失,蔡女士理应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但蔡女士在当年的9月才有相关操作,与常理不符。

此外,涉案股票交易的款项进出一直在蔡女士账户中,无证据显示款项有被转到邓某或其他人的账户,如确属邓某窃取蔡女士账户密码,其完全可以将款项全部转走,而不仅是进行股票交易。

天河法院因此认为,是蔡女士方将其账户的存款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告知邓某,并委托其进行股票操作。

判决:股票交易有风险是应知常识 委托者自担90%责任

那么,邓某出具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表示,《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上写邓某私自操作蔡女士的股票账户等事实与天河法院认定的不符。同时,《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中写明的损失与查明的损失数额211.4814万元不符,结合邓某提交的《报警回执》等证据,法院采纳被告的主张,认定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系在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予以撤销。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炒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蔡女士承担90%的责任,邓某承担10%的责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损失的分担问题,故应结合双方过错、认识、社会常理及法律规定等来酌情分责。

首先,蔡女士、邓某之间有委托关系,股票交易存在风险是社会公众应知的常识,蔡女士委托邓某炒股应清楚知悉相应盈亏的风险性,蔡女士应自身承担90%的责任。

其次,邓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银行有不允许代客户操作股票的规定,仍然违规进行相应操作,同时也基于其并非无偿委托,故应承担10%的责任。

天河法院判决邓某赔偿蔡女士211481.4元,同时撤销邓某书写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书》,由于邓某已赔偿21万元,故还需赔偿1481.4元。一审判决后,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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