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博士后内幕交易获刑5年半曾10天操纵7个账户盈利800万

一名清华博士后,本该潜心学术,却因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被羁押,结局令人嘘唏。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罚款1000万元。洪某青提出上述后,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内幕交易案件。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史上当事人学历最高的内幕交易案之一。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董事长泄密

2015年12月22日至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洪某青作为清华大学与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证监会下属的中证金属研究院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工作。

这场内幕交易,就发生在他任职期间。

2017年6月中旬,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董事长李某与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汉光电)总经理李奎协商,初步达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意向。

2017年8月8日、9日,弘信电子分别与弘汉光电、赣州明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高科技)签订《弘信电子关于收购弘汉光电49%股权之意向性协议》《弘信电子关于收购明高科技100%股权之意向性协议》,并于9日当日发布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弘汉光电49%的股权及明高科技100%的股权,自次日开市起停牌。

2017年9月27日,弘信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弘汉光电49%股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发布复牌公告,称终止关于明高科技股权的交易,拟以自有资金2亿元继续收购弘汉光电49%的股权,实现对弘汉光电100%控股。

次日,弘信电子股票复牌,股价连续两日涨停。

经证监会认定,弘信电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事项属于内幕消息,该内幕消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10日,李某系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博士后“割肉”后狂买

操纵7个账户盈利800余万元

被告人洪某青在得知内幕消息后,背后操纵7个股票账户,短短10天成交额近亿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认定,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洪某青操纵7个证券账户,突击买入弘信电子股票207.97万股,成交金额高达9,088.91万元。卖出后,扣除交易费用合计盈利约805.5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洪某青操作的股票账户看,其自2017年6月26日起陆续将账户中原有的大量股票全部“割肉”卖出,并在短时间内筹集资金大量购买了弘信电子的股票,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一致。

2017年7月4日,洪某青向他人微信称“还没到价,我去调研过,和李某也聊过”,亦佐证其从李某处获悉内幕信息并大量购进股票的事实。

洪某青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洪卫青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曾以手机步数为证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洪某青提出上诉,主要理由包括四点,一是证人李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应采信;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和李某此前有过联系,李某证言6月25日下午与其见面,但此前李某已经飞离北京;三是在2017年6月20日已经买入弘信电子,此时尚未获得内幕信息;四是原口供存在篡改、倒签,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洪卫青不构成内幕交易罪。他提交两份证据材料:一是洪某青在2020年6月25日的手机步数记录,欲证实洪某青行迹很短,无前往四季酒店与李某见面的可能。二是2019年李某的谈话录音,意欲证实李某完全没有见面记忆且其描述同之前证言存在较大出入,二人无见面可能性。

关于辩护人所提交的洪某青手机步数记录的证据材料。经查,辩护人所提交的系手机记载内容照片,形式不符合证据规格要求。即使其提供的情况属实,也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充分证实洪某青6月25日行动的真实情况,故对该份材料法院不予采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洪某青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对于洪某青操纵7个账户所购买的股票,虽卖出股票的行为系账户所有人所为,但因洪某青违反相关从业规定与账户所有人“合作”非法进行股票交易在先,其就有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和责任。

辽宁省高院对其上诉,认定为“本案事实清楚”,不予开庭审理。

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辽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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