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证监会完善资管业务规定

来源:读特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独家获悉,部分券商因此前设立的纾困资管计划违背政策初衷,存在资金流向不符合政策精神的对象等问题。证监会敦促各券商强化大局意识、端正站位,规范纾困资管计划用途,回归支持民企发展本源。

下一步,证监会相关部门将会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持续关注纾困资管计划运作合规性,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违背纾困政策精神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主要存在两类问题

2018年10月,为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履行社会责任,纾解具备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短期流动性压力,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组织、行业自发参与设立了“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

证监会相关部门表示,总体来看,纾困资管计划有效缓解了部分具备发展前景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流动性危机,同时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树立行业“专业技术纾困”、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但近期在日常监管中,监管注意到,个别券商的纾困资管计划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投资目的偏离纾困导向,资管计划未实质起到纾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的作用。个别公司通过纾困资管计划承接旗下资管产品持有的风险资产,大量投向非民营企业、高退市风险企业等,标的投资决策主要基于产品风险转移,而非纾解具备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背离了“纾困”精神。

第二,纾困对象选择不审慎,对企业主体风险、资金用途判断存在偏差。个别公司以纾困资管计划承接自营股票质押合约时,未就相关企业的经营状况、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风险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尽调,资产承接后不久上市公司即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陆续被披露,项目陷入实质违约。此外,还有个别纾困资管计划资金流向未出现明显流动性问题的金融企业、或融入方控股股东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等,相关投资决策缺乏审慎评估和合理“纾困”依据。

证监会官网显示,近期有部分券商资管被证监会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处罚原因均系资管产品存在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

三点监管要求

据悉,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相关部门提出了三点监管要求。

端正认识,回归纾困本源。各证券公司应当结合2018年通知要求,强化纾困政策认知,切实规范资管计划运作,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缓解民营企业流动性压力目的,标的选择应当严格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及支持产业,不得为限制性行业、严重失信主体提供服务,严禁用于非纾困目的;投资方式应坚持以财务投资为主,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综合运用债转股、协议转让、股权重组、债务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并有明确清晰的退出方案。

充分评估,善用纾困政策。各证券公司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专业意识,综合判断纾困对象风险及纾困资金用途,筛选出具有发展前景、具备还款能力、确需流动性周转的,或已有清晰可行的市场化股权、债务重整方案的企业,审慎进行投资决策。项目存续期间,纾困资管计划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掌握被投资人风险变化情况,统筹纾困方案和决策执行。

梳理风险,强化定期报告。各证券公司应当对照通知及本通报要求,全面梳理存量纾困资管计划风险,存在投资运作不规范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积极推进,按照证券业协会要求报备并定期报告处置进展;存在已投项目实质违约的,还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相关损失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原标题为《独家!部分券商纾困资管计划资金流向违规,证监会提三点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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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证监会完善资管业务规定

指数震荡整理,数字货币概念股走强

一、财经新闻精选

工信部一天连发三大规划!信息产业五年发展“路线图”明晰

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天接连发布《“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三个重磅规划将引导我国信息产业迈向新征程。《“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是我国软件产业第五个五年规划,连续多年制定规划,充分体现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重要性。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印发《支持浙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浙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制定本实施方案。

来源:财政部网站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银保监会

部分券商纾困资管计划资金流向违规 证监会提三点监管要求

记者获悉,部分券商因此前设立的纾困资管计划违背政策初衷,存在资金流向不符合政策精神的对象等问题。证监会敦促各券商强化大局意识、端正站位,规范纾困资管计划用途,回归支持民企发展本源。下一步,证监会相关部门将会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持续关注纾困资管计划运作合规性,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违背纾困政策精神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来源:中国证券报

电子烟国标状态变更为“征求意见”

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烟国标(20171624-Q-456)状态变更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 mg/puff。

来源:财联社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二、市场热点聚焦

市场点评:指数震荡整理,数字货币概念股走强

周二两市大盘指数震荡整理,市场总成交金额较前一交易日减少。具体来看,沪指收盘上证指数上涨0.03%,收报3563.89点;深成指下降0.01%,收报14795.7点;创业板下降0.02%,收报3495.59点。

盘面上看,军工股、汽车零部件股和数字货币概念股表现活跃,涨幅居前,酿酒股则表现相对较弱。受新型病毒的消息影响,指数早盘低开后稳步走高,市场个股修复为主。从走势上看,指数强势震荡整理,均线处于修复中,中期角度看仍然是振荡向上,

操作上,个股活跃度持续向好,把握热点快速切换的节奏。短期建议关注汽车零部件、风电和超跌的周期品种,中期角度建议关注锂电池中下游、军工、光伏、储能、芯片、消费等优质龙头企业以及三季报向好的个股。

(投资顾问 余德超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80021)

宏观视点:刘鹤:对于明年中国经济 我们抱有充足信心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应邀以视频方式出席第九届中欧论坛汉堡峰会并发表主旨演讲。

刘鹤表示,今年以来,中国经济持续恢复,增长、就业、物价、国际收支情况总体正常,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将超过预期目标。展望明年,我们将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在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方面下更多功夫,为市场创造良好预期,为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创造更好环境。对于明年中国经济,我们抱有充足信心。

来源:新华社

点评: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健增长,是A股市场向好的坚实基础。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更是市场稳步向好的政策保障。从刘鹤副总理这个表态看,明年的A股市场,依然值得期待。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汽车行业:特斯拉扩产,产业链受益

特斯拉上海工厂投资12亿元进行扩建,以提高产能,我们认为2022年特斯拉产销量有望达到180-200万辆,远超市场预期,产业链相关公司有望显著受益。

来源:浙商证券研报

点评:特斯拉未来市场份额有望达到10%以上,产业链将显著受益,在诸多供应商中,考虑到未来半年内新项目陆续定点,建议关注边际弹性更大的零部件企业。

(投资顾问 余德超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80021)

三、新股申购提示

东芯股份申购代码787110,申购价格30.18元

迪哲医药申购代码787192,申购价格52.58元

四、重点个股推荐

参见《早盘视点》完整版(按月定制路径:发现-资讯–付费资讯-早盘视点;单篇定制路径:发现-金牌鉴股-早盘视点)

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证监会完善资管业务规定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五、限制杠杆水平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十、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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