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禁止做空,外资恶意做空a股怎么办

自2021年12月13日沪指3708.49点至2022年3月15最低3023.30点,三个月跌近700点。距2019年初2440.91点一步之遥。不是股灾,胜似股灾。

A股近期的走势已经严重违背了证监会年初“稳健”意愿。市场最近形成多杀多,下跌动能不断增加。现在市场有2亿中小投资者,97%的散户没有做空对冲机制,已经深套的都只能眼巴巴地看着账户缩水。严重的伤害了散户投资者。浅套的股民只能被动的跟随杀跌,以免掉进更深的深渊。

有媒体评论说这次断崖式大跌是外资在做空A股,北上资金不断地流出所致。其实这是小看了中国资本的力量。还有其深层的原因,是为了避免外国资本薅中国资本的羊毛,资本巿场主动压缩泡沫,所以涨了就停牌自查,跌多少都无人问津。给股民的印象可以跌,但不能涨。这岂不是天方夜谭。自欺欺人的说法。

A股市场的机构主力资金,手握股指期货。原本是为了市场的稳定,对冲风险,平衡市场。合理合法的做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排除会有恶意做空的机构,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应该对这些恶意做空者严惩不贷,罚他个倾家荡产。以保证证券市场稳定的健康的发展。

海上捕捞有休渔期,限制绝户网。A股市场不应该单纯的成为融资圈钱的地方,高速的扩容会严重危害市场的生态平衡。不应该只重视融资功能不重视投资功能。让广大投资者有一个生存的空间。

监管层要严厉约束做空机构,同时要减缓IPO,出一些维护证券投资的利好政策。让股市有个喘息的空间。

超跌后,本周三连阳。这是在政策利好的刺激下的探底回升,希望市场真正的法制化,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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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恶意做空是什么意思

先大量入股,抬高股价,制造股市一片欣欣向荣的假象,等时机成熟,再大量卖出,圈钱走人。导致股票价格急剧下跌。恶意做空属违法行为,中国股市机制还未健全,防止此类做空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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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做空”在刑法中属于什么罪名

实施市场操纵行为,从而“恶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

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05.18 修改),宣布有关人员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并可以参照该规定宣告有关人士为期货市场禁入者。

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人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虽然在股民王某诉被告汪某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15]和*ST钛白投资者诉被告程某、刘某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中[16],法院均以证据不足等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随着市场操纵行为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焦点,为股民提供相应司法救济的标准有可能从宽掌握,相关规则也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得到明晰,解决投资者索赔难的问题。

《条例》对操纵市场引起的民事责任虽未作具体规定,但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出发,因行为人操纵市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投资者,应当有权要求赔偿。短期来看,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仍会存在一些实际障碍,但随着打击证券期货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力度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索赔的新课题,同样有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得到解决。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设立该罪名以来,虽然适用不多,但已有赵某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丁某某等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朱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多起影响重大的案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决不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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