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炒股诈骗,非法平台炒股被骗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通讯员 甘晓晖

记者8月22日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近日,深圳一股票交易诈骗案获判,该犯罪团伙通过股票交易诈骗非法获益共计1500余万元,检察官提醒:市民需警惕“股票交易诈骗”。

案件经过:大林(化名)和小林(化名)兄弟两人在深圳经营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大林任董事长,小林任财务经理,公司主要从事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业务。2020年股市行情火爆期间,许多从未涉足股市的人也都跃跃欲试,不少股民更是向大林或其公司咨询配资炒股和贷款事宜。.

于是大林便购买并运营了一个虚拟股票交易网站,想着以配资炒股的名义吸引投资者融资,进而骗取他人的钱款。

一天,大林的一位朋友老刘(化名)向大林咨询起投资理财问题,对方表示自己最近手头上资金宽裕,想要学习一下如何融资炒股。

大林象征性地询问对方想要投资多少钱,当老刘说可以投资700万元左右时,大林感觉到机会来了!

在大林一连串的劝说下,老刘没有多想,甚至没有让大林打借条就往大林提供的账户上转了600多万元,不久后,他便收到了大林寄来的带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小林提供的股票交易账户及密码,账户上显示资产有近2100万元。老刘试着在账户上买卖股票,每个交易日也都有显示盈亏,一切似乎并没有问题……

首次得手后,大林便刻意将自己打造成一幅大老板的形象,逢人便鼓吹股市行情大好,撺掇他人找自己配资炒股。有不少人还特地找到大林想要合作。

其中就有在证券公司工作过的阿方(化名),受到工作环境的影响,阿方也想着通过炒股创收,她经人介绍后认识了大林,还特地去了大林的公司进行考察。一番交谈后两人一拍即合,签完合同阿方就给大林打了钱,不久后便收到了小林提供的交易账户和密码。

本想在股市里有所作为的阿方没料到,自己操作不当致使接连亏损,不想当“韭菜”的她及时止损抛售了股票,并准备拿回剩余的本金,不想账户上的钱却根本无法取出!阿方赶紧联系大林,大林却表示股票盘需要清算,清算完成后就可以取现。等待了一段时间,阿方仍无法取现,再次联系大林后,大林又以其他理由进行搪塞。抱着再等等看的想法,阿方过了几天再去查看股票账户,却发现账户上的余额为零。内心感到不对的她急忙赶往大林的公司,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原来,大林在骗取到他人的钱款后,便和小林一起通过软件的后台输入相应的金额,生成虚拟账户后提供给受害者使用。而等到多名受害者发觉不对劲后,自知事情败露的大林小林干脆携款跑路……幸运的是,经过警方多方侦查,兄弟两人已被缉拿归案。

经核实,两人通过股票交易诈骗非法获益共计1500余万元。经审查认定,大林小林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受害者财物拒不归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近日,经法院一审审理做出判决,被告人大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小林犯诈骗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深圳市检察官提醒市民,根据法律规定,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投资资讯业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等证券相关的业务,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任何场外配资都是违法行为,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基金交易,不向陌生账号转账,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审读:喻方华

利用炒股诈骗,非法平台炒股被骗

我国刑法对股票诈骗罪的立案规定

法律分析: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利用炒股诈骗,非法平台炒股被骗

股票诈骗罪如何认定

股票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的,应予立案追诉。股票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股票款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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