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当前股票市场的四大对策,股票市场如何推动经济高涨

文:恒大研究院 任泽平 马图南

近期,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激发市场活力。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创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了关于股票市场制度建设的讨论。当前我国股票市场的关键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

摘要

股票市场自1990年成立以来,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必须看到,我国股票市场目前仍然存在四大体制机制问题需要解决:

1.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对企业上市采用核准制。从实施效果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企业为达到证监会规定的公司治理、财务指标等标准对自身过度包装,有的甚至涉嫌财务造假。二是导致市场对过会企业过高估值,产生不合理定价。三是核准制使上市资格成为稀缺资源,引发市场对壳资源的炒作,部分公司为保住上市资格,选择财务造假等违法手段粉饰报表,扰乱市场秩序。四是核准制赋予了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岗位较大的审批权力,容易引发权力寻租和腐败。

核准制是发行制度尚未完成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经历了多头监管、审批制和核准制三大阶段,市场化程度总体明显提高,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注册制是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方向。自2013年提出以来,注册制改革在曲折中不断前行。我们认为,做好注册制改革,首先要完善市场化的发行制度,需配套制度发力。要建立市场化的退市机制,保证市场能够不断吐故纳新,形成良性竞争机制。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真实、完整和及时的信息披露。要提高监管力度,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提高监管的震慑力。

2.改善A股的投资者结构。当前我国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持仓占比仅16.1%,较发达国家市场明显偏低。个人投资者成交量占比高达82%,沪深两市的平均年化换手率达189.6%,明显高于主要发达市场,A股市场定价被散户主导。散户成交占比过高引发A股市场波动过大;重政策走向,轻基本面分析;机构行为散户化等三大问题,价格发现机制未能有效发挥。

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占比较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股市建立初期时,我国尚没有专门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机构投资者,使得个人投资者占据主导。2000年以来,我国专业机构投资者持仓占比有所增长,但整体仍然较低。一方面是因为机构投资者缺少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A股炒作氛围浓厚,信托责任约束下,机构投资者倾向于减少持仓,降低风险。

建议适当放宽养老金投入股市规模不得高于30%的比例限制,加快各省市养老金通过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的形式投资股市的速度。在考核养老金收益时,应重点以中长期、绝对收益为考核重点,为股票市场引入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来源。此外,建议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试点基金行业由短期业绩排名向长期绝对业绩考核转变,扭转基金行业的短期化行为趋势,逐渐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提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3.完善交易制度设计。1)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停牌行为。上市公司随意停牌、长期停牌严重影响了股票的流动性,对投资人的知情权、交易权造成伤害,是A股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极端市场条件下,上市公司集体停牌还将对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机制产生明显影响。当前,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相关问题,并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等方式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强化监管,重在执行,要对于长期无明确理由停牌,或停牌理由较为含混的上市企业,交易所可以强制复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资产重整,适当缩短停牌时限,且不应以交易复杂,涉及相关方多等一般性理由随意延长停牌时间。当市场出现明显异常,流动性坍缩时,交易所应果断处理,暂停企业的停牌申请,保障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转。

2)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纸质凭证时代,由于需要频繁使用由政府“贴花背书”的纸质股票,政府征收印花税合情合理。但随着电子化,无纸化交易时代的来临,征税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合理性下降。历史上,印花税税率调整还被赋予调控市场的职能,但无法改变股票市场整体走势,反而加剧短期波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市场已经先后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我们建议,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有两方面优点:一方面,从今年数据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一般预算收入中占比仅0.5%,取消之后对财政压力不大。另一方面,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增强投资者信心和资本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监管震慑力。当前《证券法》对于许多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为60万元。《刑法》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的最高刑期为10年,但实际量刑一般在3-5年。与发达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偏轻,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此外,随着市场不断发展,现行证券法还存在无法适应市场新情况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加以解决。

我们建议加快《证券法》的修订,显著降低证券发行等领域的管制,同时加强执法,提高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证券犯罪行为,应当适当提升量刑标准,有力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操纵价格,违规造假等行为,不断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

风险提示:政策推动不及预期

目录

1 建立市场化的发行制度

1.1 核准制发行存在企业过度包装、定价不合理、壳资源炒作、引发权力寻租和腐败等四大弊端

1.2 核准制是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尚未完成的结果

1.3 注册制改革有利于股票市场形成更加市场化的制度体系

1.3.1 完善配套制度,为注册制试点保驾护航

2 改善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

2.1 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比偏低,且散户成交量占比偏高

2.2 炒作氛围浓厚、缺少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等原因导致机构投资者难以发展壮大

2.3 继续鼓励养老金入市,完善机构投资者考核方式 注册制改革有利于股票市场形成更加市场化的制度体系

2.3.1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上限

2.3.2 改变基金行业业绩考核短期化倾向

3 完善交易制度建设

3.1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停牌行为

3.1.1 上市公司随意停牌影响股票市场正常交易

3.1.2 完善监管制度,制止随意停牌

3.2 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4 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监管震慑力

4.1 我国法律对部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

正文

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股票市场自1990年建立以来,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应看到,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仍然存在四大体制机制问题需要解决。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对于公司上市采取核准制。证监会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准予公开发行股票。从实际效果看,核准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容易导致企业过度包装。证监会在《办法》中明确,申报企业应当:1)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2)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些财务要求的本意是为了保证上市企业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防止公司上市圈钱,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会通过美化财务报表来达到上述要求,甚至涉嫌财务造假,反而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容易导致发行定价不合理。由于企业申请上市需要经过审批,一级市场容易对通过审批的企业定价过高。上市后,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不断下跌,对二级市场投资者造成不公。为解决这一问题,证监会曾在2012年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确认,并讨论分析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事实上对发行价格的上限进行了指导。但这又限制了部分企业的发行价格,导致股票上市后连续涨停,衍生出二级市场的非理性交易等其他问题。审批制度弱化了市场化定价机制,对股票一级市场定价形成干扰。

三是助长了A股市场对壳资源的炒作。在核准制下,上市企业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公司业绩,上市资格本身也有价值。这导致了困扰A股市场多年的壳资源炒作问题。部分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差,本应逐渐被市场淘汰,但在目前制度下,这些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改善报表,从而避免被带帽摘牌的命运。也有部分企业通过收购上市壳公司的方式曲线上市。但在这一过程中,衍生出财务造假等一系列问题。例如,为避免股票被深交所特别处理,并保住重组上市的资格,深交所上市公司圣莱达于2015年通过虚增收入和利润进行了一系列财务造假,2018年,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市场禁入和罚款等处罚。从二级市场表现看,近期,恒立实业、*ST长生等壳股连续涨停,明显偏离了公司的基本面,显示壳股炒作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上市融资对于许多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核准制下,证监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企业的能否上市拥有重大话语权,这自然而然导致了权利寻租和腐败。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披露的证监会系统落马官员的情况看,大多数落马官员都和企业上市的发行审批有着密切关系,其贪污受贿的罪行也大多发生于任职或分管发行部门期间。

1.2 核准制是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尚未完成的结果

A股市场的核准制是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的结果。回顾A股市场的改革历史,新股发行上市制度经历了由多部门审批到证监会主导的审批制,再到核准制的过程,市场化程度总体虽不断提高,但尚未形成全面的市场化制度。

1990年-1992年新股发行和上市的审批权归属不同政府部门:企业股份制改制由计委、体改委审批,股票发行由人民银行审批,股票上市交易由沪深交易所审批。

1993年4月,A股上市转为审批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对相关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证监会进行复审并抄送证券委。该条例确立了两级行政审批的制度,奠定了全国统一新股发行审查体系的基础。

1999年A股发行制度改为核准制。7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提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IPO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2004年2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颁发标志着新股发行进入保荐制阶段。此后证监会在建立保荐制度、新股发行定价、发行规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改革,但目前仍保留了最终核准公司上市的权力。A股市场的发行机制尚未能完全市场化。

1.3 注册制改革有利于股票市场形成更加市场化的制度体系

由于核准制存在上述问题,注册制成为了我国上市制度的改革方向。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下证监会制定信息披露要求和基本上市标准,负责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对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只要企业符合基本标准,提供信息真实,便可以注册上市,定价也由市场自主完成。注册制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市场机制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作用,同时减少了企业为上市过度包装以及市场不合理定价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如纽交所、纳斯达克、伦敦交易所等均采用注册制。

我国的注册制改革自2013年启动以来,在曲折中不断前行。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的注册制改革。2014年5月,新国九条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5年3月,证监会发言人称,已完成注册制改革方案初稿并上报国务院。随后我国股票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注册制改革也随之受阻。201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延长两年。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进口博览会上提出,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比此前的存量改革思路,本次的改革为增量改革。思路的转变体现了更加稳妥的政策取向。当前,我国主板市场规模较大,改革难度随之增加,直接在主板市场进行注册制改革容易对现有金融系统形成冲击。增设科创板并实施注册制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退市等规则和措施,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适时向主板市场推广,将有效降低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成本,有利于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1.3.1 完善配套制度,为注册制试点保驾护航

发达市场的国际经验表明,注册制要想取得应有的效果,就不能仅仅依靠上市环节的改革,而应当建立起交易、监管、退市等一系列环节的配套措施,确保注册制改革能够取得相应效果。

1)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的建设同样重要。一方面,在发行阶段采取注册制,可以有效降低监管部门对上市过程的干预,有效减少腐败和寻租。另一方面,只有建立起有效的退市制度并严格执行,不断吐故纳新,形成良性竞争,市场才能持续保持活力。如果任由大量低资质、低成交的企业充斥市场,必将减弱市场的活力,不利于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退市制度,明确退市企业去向,并严格执行。同时,也要防止恶意退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注册制的核心。注册制下,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再是对上市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而应对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行监管。因此,必须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严肃处罚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披露虚假信息的公司。

3)完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证券法》中规定的处罚额度上限仅为60万元,在违法收益动辄上亿的资本市场中,过低的处罚额度无法起到监管震慑作用,反而滋生了资本市场的种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新一轮的《证券法》的修订早在2014年便已启动,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环境不断变化,《证券法》的审议被不断延后,导致相关改革进程有所受阻。应当以科创板的设立为契机,加速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

同发达市场相比,A股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比偏低,一般法人和个人投资者(散户)占比偏高,且个人投资者成交量占比较高。大量散户主导交易导致A股市场羊群效应较为严重,引发市场价格波动过大。

上交所披露数据显示,2017年末我国机构投资者(包括)持股市值占比为16.1%,其中投资基金的市值占比仅为3.3%。个人投资者持股占比达21.2%,一般法人(产业资本)的持股占比高达61.5%。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占比整体高于我国。2017年底,美国股票(纳斯达克和纽交所)市场中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值占总市场的61%,其中,共同基金持股占比23%,政府及私人养老金共占比11.9%,外国投资者占比15%。个人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比为39%。

英国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比高达83.3%,其中国内机构投资者占比29.4%,外国投资者占比53.9%,主要包括各类国际金融机构、养老金、慈善机构、投资基金等,表明英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较高。个人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比仅12.3%。英国股市呈现出较强的机构主导的特征

日本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比为61%,其中国内和国际机构各占30%。一般法人持股占比21%,在发达国家市场中相对较高,但仍远低于我国61%的水平。

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偏低,且法人持股中有部分股份被限制流通,导致二级市场中散户成交比例明显偏高。 2017年我国个人投资者交易量占比高达82%,而专业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为14.76%,其中投资基金的交易量占比仅4.15%。

从换手率来看,A股市场换手率持续高于其他主要股票交易所。2009年以来上交所的平均年化换手率为194.1%,深交所为335.9%,高于纽交所的108.6%和伦敦交易所的63%。2015年股票市场异常波动期间,深交所的换手率一度超过800%,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散户成交占比较高表明A股定价被散户主导,导致三方面问题:一是散户的成交有着较强的追涨杀跌的特点,羊群效应较强,容易放大波动,导致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二是相比起专业投资者,散户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对交易技术等关注不高,过分关注主题炒作和政策,容易高估股票价格。三是由于机构投资者需要接受散户主导的市场价格并长期与之博弈,一些机构在交易中也逐渐呈现出“散户化”的倾向。

A股市场的散户化与其发展历程密不可分。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股票市场受到较强的行政管制。例如,199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指出县处级以上干部买卖股票。1997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不得炒股。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也被禁止入市。此外,基金行业尚未建立,A股市场没有正规的专门从事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更是无从谈起。在此背景下,个人投资者自然而然成为了A股市场的投资者主体。

1998年,第一批公募基金公司成立,管理层希望通过引入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吸引社会资金,逐渐培育壮大机构投资者群体。2003年,社保基金正式进入股票市场。此后机构投资者占比有所增长。但目前来看,由于受到各类监管限制,机构投资者仍然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加之上市公司质量、市场定价机制等问题,A股市场“炒股”氛围浓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尚未形成,市场赚钱效应不佳。而由于多数机构投资者承担信托责任,面对这一环境时倾向于降低持仓,规避风险,导致A股机构投资者市值占比长期在低位徘徊。

更长期限,更大规模的资金进入市场有利于稳定市场信心,也有利于我国股票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养老金是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美国的养老金入市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美国的养老金分为基本社会养老金、401K补充养老计划和商业保险储蓄养老账户三部分,其中401K占到整个养老金规模的50%左右,2017年底规模已高达8.5万亿美元。401K中的资金长期稳定投资于股市,显著提升了美国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持股占比,为美国股市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成为美国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当前,401K中的资金有67%投资于股票市场,主要投资方式为股票基金、公司个股以及混合基金中的股票部分。即使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401K中股票投资的占比也达到56%左右。长期资金投入是美国股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我国养老金投资股票市场目前面临着较为严格的约束,根据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从养老金入市的实际情况看,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已有15个省(区、市)政府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了委托投资合同,合同总金额7150亿元,其中4166.5亿元资金已经到账并开始投资。建议适当放宽养老金投资股票市场的净值比例限制,同时加快未签约省份与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合同的签署,在考核养老金收益时,重点以中长期、绝对收益为考核重点,为股票市场引入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来源。

2.3.2 改变基金行业业绩考核短期化倾向

目前,公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以散户为主,对销售渠道较为依赖,基于销售压力等因素,基金行业的考核偏短期化,导致投资行为也逐渐短期化,对短期收益的重视超过长期价值,基金行业作为基石投资者和价值投资者的战略地位未能充分发挥。建议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试点基金行业由短期业绩排名向长期绝对业绩考核转变,扭转基金行业的短期化行为趋势,逐渐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随意停牌是A股市场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股票停牌的初衷,是防止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提前泄露,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但在实践过程中,上市公司停牌随意性过大,时间过长、停牌原因含糊不清等问题较为突出,并且衍生出锁定重组发行价格,躲避特殊市场状况等情况。

上市公司随意停牌、长期停牌严重影响了股票的流动性,对投资人的知情权、交易权造成伤害。通过研究A股的停牌案例,我们发现长期停牌的原因大多数是因为重整或重大资产重组。上交所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中曾要求,除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依法依规须经事前审批或者属重大无先例之外,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但事实上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停牌时间早已超过五个月。例如沙钢股份曾于2016年9月19日宣布因重大事项停牌,次年6月15日,沙钢股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但时至今日仍旧处于停牌状态。对此,深交所曾多次发函关注,称沙钢股份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1条的规定,责令其及时申请股票复牌,但没有收到监管效果。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上市公司随意停牌还可能对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机制产生明显影响。2015年股票异常波动期间,许多股票为避免被投资者抛售而选择临时停牌,部分股票停牌原因模糊。最严重时,A股单个交易日停牌家数超过1000家,市场称为“千股停牌”。在市场流动性极为紧缺的情况下,千股停牌放大了市场的恐慌情绪,一些公募产品遭遇严重的赎回压力,不得不大幅抛售未停牌的股票,使得这些股票也迅速跌停,市场流动性迅速冰封,股票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几乎中断。更重要的是,停牌只能暂时躲避股票价格下跌风险,无法改变投资者预期,一旦股票复牌,股价仍然面临补跌的风险。

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也有停复牌制度,但制度设计方面与A股市场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国市场股票停止交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交易中断(Trading Halts),由交易所负责执行,最常见的情况是当上市公司在交易时间发布公告时,对应股票的交易会短暂中断,时长一般为15-30分钟。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息的充分传播,防止不同交易者获知信息时间不同而产生套利行为。另一种为交易中止(Trading Suspension),由美国证监会负责执行,是一种监管措施。当美国证监会发现或怀疑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不全或信息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问题时使用,持续时长为2-3周 。整体而言,美国市场对上市公司停复牌监管较为严格,且停牌时限整体较短。

3.1.2 完善监管制度,制止随意停牌

事实上,针对上市公司随意停牌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经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201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和《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对停牌范围、停牌时限和停复牌程序等行了规范。2018年11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不得随意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新规还对停牌期限、信息披露、配套机制都做了规范,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优化交易监管,减少交易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

强化监管,重在执行。目前相关机制已逐渐完善,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执行。对于长期无明确理由停牌,或停牌理由较为含混的上市企业,交易所可以强制复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资产重整,适当缩短停牌时限,且不应以交易复杂,涉及相关方多等一般性理由随意延长停牌时间。当市场出现明显异常,流动性坍缩时,交易所应果断处理,暂停企业的停牌申请,保障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转。

3.2 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17世纪设立于荷兰。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由于大量契约、合同等纸质凭证需要政府印花背书,以增强公信力,遭遇纠纷时,这类具有“印花”的凭证也更有法律效力,政府因此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回报。在纸质凭证年代,股票交易过户等需要频繁使用由政府“贴花背书”的纸质股票,因此缴纳印花税合情合理。但随着电子化,无纸化交易时代的来临,征税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合理性下降。

股票交易印花税作为A股市场的重要税种,历史上除了承担增加政府收入的基本作用之外,还被赋予了调节市场行情的功能。然而从结果看,印花税税率调整并不能改变股票市场的长期趋势,反而加剧了短期波动。

2005年1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2‰下调至1‰,沪指当日收盘涨1.73%,但此后延续了下跌趋势,最终在6月创下了998.23点的历史低位。

2007年5月30日,印花税率由1‰上调到3‰,次日上证指数低开5.69%,全天下跌6.5%,但这并未改变A股大牛市的进程,上证综指继续上涨,并于当年10月达到了6124.04的顶点。

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从3‰下调至1‰,当天上证指数一度冲击涨停,个股几乎全线涨停,不过后续大盘还是走向了窄幅震荡的模式,整体趋势依旧未能改变。

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当天沪指收盘涨幅高达9.46%,个股几乎全线涨停,不过其后两个月,市场仍然下跌至1664.93的低位。

从国际经验来看,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股票交易的电子化,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先后取消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目前仍在征收印花税的国家主要有中国、印度、英国等,但英国对部分中小板股票采取印花税减免优惠政策。

我们建议,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一方面,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通过印花税筹集的财政收入占比较小,今年1至10月,全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共888亿元,而同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161558亿元,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占0.5%。取消之后对财政收入的压力不大。另一方面,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将降低股票市场交易成本,增强投资者信心和资本市场活力,促进健康发展。

《证券法》、《刑法》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法律。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其中广受争议的是《证券法》对诸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上限为60万元。相比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动辄上亿的获利,证券法规定的处罚上限过低,无法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例如,2017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对雅百特公司的处罚决定书,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8亿元,利润2.56亿元,是我国证券业历史上情节极为严重的财务造假案例之一。但即使被处以顶格处罚,公司也仅承担60万元罚款,责任人罚款只有30万,难以形成足够震慑。同时,投资者起诉公司追讨损失在我国面临难立案和难举证等问题,因此鲜有因为证券欺诈而获得民事赔偿的案例,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有效保护。

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最高刑期为10年。实际执行中,我国最大的老鼠仓案马乐涉案金额高达10.5亿元,非法获利近2000万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翔案震惊全国,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控制139个证券账户,非法获利93.38亿元、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相比之下,发达资本市场对于证券市场违法案件的惩罚措施极为严厉。以美国为例,2001年,安然公司虚增盈利6亿美元被曝光,财务造假轰动全球,美国证监会对其处罚5亿美元,导致公司破产清算。相关中介机构,如安达信、花旗、摩根大通等被追责。其中审计机构安达信因为被怀疑与安然串通,隐匿犯罪证据,被美国司法部调查。最终,安达信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罚款50万美元,并且5年内不能从事业务。此后大多数客户都终止了和安达信的业务往来,安达信被迫关闭了其在全球各地绝大多数办事处,并于2002年破产。

从刑事责任来看,美国法律对证券违法案件的处罚极为严厉。以内幕交易罪为例,2002年《萨班斯法案》规定,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构成证券欺诈罪,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500万罚款。同时,美国对内幕人的认定非常广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合伙人、受托人;拥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合伙人、受托人;公司雇员和上述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和家庭信托人;推定内幕人包括任何通过履行职务知悉内幕消息的公司外人士;信息泄露人和泄露知悉人等等。2011年帆船基金拉贾拉特南被控内幕交易罪,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被判处11年监禁。英特尔战略投资主管、麦肯锡咨询公司董事、IBM高级副总裁等数十名企业高管也卷入此案。21人先后因此被捕并认罪。

事实上,除了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过轻之外,现行证券法还存在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证券跨境发行和交易活动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等问题。因此对《证券法》进行修订,进而完善市场机制,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已成为各界共识。本轮《证券法》修订于2013年启动,但由于涉及面广,需要调研事项较多,市场环境快速变化等问题,目前仍在审议过程中。

我们建议加快《证券法》的修订,显著降低证券发行等领域的管制,同时加强执法,提高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证券犯罪行为,应当适当提升量刑标准,有力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操纵价格,违规造假等行为,不断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

振兴当前股票市场的四大对策,股票市场如何推动经济高涨

论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关于股市运行机制问题
  我国股市在某种程度上只注重“扩容发展”,没有理顺“监管”与“改革”、“发展”的关系。我国股市的“圈钱”体制,粗放式扩张,虽然使股市得到了跳跃式的扩容,但累进的结构性制度性矛盾越来越突出。
  笔者认为我国股市发展历史上最大的失误在于解散了跨部门、跨利益集团的股市发展政策设计部门,如国务院证券委。正是失去了这一战略思维的“心脏”,我国股市出现了“只谈发展”“不谈发展改革”,“只谈监管”不谈“改革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是:由警察部门主导的全面规划发展!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股市“监管”与“发展”“改革”的关系,就难以处理“破”与“立”的关系,我们“破”了不规范的市场力量,但没有“立”起相应规范化的市场力量。打击不规范力量给“庄家”“私募基金”“跨市场、跨产品套利”等种种交易行为以重创!而这种重创基本瓦解了由他们组成的自下而上的自发形成的我国股市的流动力提高机制。
  但是,由于我们没有相应的针对“规范化”市场运作机制的主动的战略性的建设方案,在瓦解的同时没有建立流动力提高机制。这样做的严重消极影响就是:随着我国股市流动力提高机制的不断被削弱被瓦解,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正收到严重威胁。
  因此,只有处理好监管者和市场的关系,才能建立良性的股市运作机制,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作为市场监管者既不能“当婆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1929年-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之前,经典的自由市场理论大行其道,认为政府是“守夜人”,反对政府对市场进行任何的干预。在发生了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危机之后,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强有力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得了经济学中主流地位。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要熨平经济波动的“峰”和“谷”,政府应主动实施反经济周期的宏观经济政策。
  二、关于机构投资者
  在美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占绝大多数,占股票总值的80-85%。美国股票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依次是:养老基金、人寿保险基金、财产保险基金、共同基金、信托基金、对冲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投资银行、慈善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都是以证券作为主要的投资业务,他们素质高,经营丰富,通过投标方式来参与新股发行的定价,制定出的价格通常能反映发行公司的价值。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太小,2000年全美共同基金资产总值达4万亿美元,而同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总值则只有700亿元人民币。二是单个基金的块头太小,目前世界上基金规模动辄上千亿美元,而我国最大规模的只要30亿元人民币,三是家数太少,美国达7000多只,我国不到40只。
  这几年,我国股市的发展重点之一是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并且把发展的形式定位在“公募型契约”证券投资基金。但出现了“唯证券基金独尊“的发展战略。由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队伍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出现了以证券投资基金取代其他一切机构投资者的倾向。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我国股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明显萎缩
  这种只扶持证券基金的片面的股市发展政策,实践证明已危及股市运行安全。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表明,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从整体上而言表现为“顺势操作”,因此从整体和长期而言并不能明显为股市提供流动力支持。分析从2000年以来的四个1300点附近的各类投资者的行为模式我们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并未表现出逆势进场的模式,从而无能力担当起为市场提供流动力的重任。但是与此同时,随着不断的监管和加压,在这四个1300点附近,其他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正趋于土崩瓦解之势。比较2000年以前的我国股市,我们在市场上已经越来越难以看到“抄底“资金的身影。投资者的高度“同质化”,破坏了证券市场应有的机构投资者的“异质化”结构。这就破坏了证券市场上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应有的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的生态平衡局面,带来了独家垄断性发展的失衡状态。
  笔者认为: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投资者队伍,建立生态平衡系统,市场机构化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的特点之一,也是我国股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步骤之一。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这三类投资者。有的国家还包括开办个人投资信托和证券自营的银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以散户为主,证券投资基金刚开始发展,保险基金从1999年开始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形式间接入市,但尚不能直接投资股票,养老基金由于体制问题,也未形成一个真正的法人。
  由此,培养机构投资者的任务艰巨。培养机构投资者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开放式基金,扩大基金市场和基金品种,基金设立和发行要逐渐由审批制过渡到注册制,要通过组建中外基金管理公司,提高国内基金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素质和竞争力;为保险基金自由进入市场创造条件,包括保险基金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通过自己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等;培养养老基金,帮助这部分基金进入市场。
  目前我们欣喜的听到证券监管高层表态:将给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同时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险公司将投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表示:今年八月底资产规模已达2300亿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也将进军资本市场。所有这些措施的贯彻无疑将提高股市的流动性,扩大股市容量,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用,对于股市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
  三、关于证券市场体系
  美国股票市场具有多层次的市场格局,股票市场通过层次细分可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本的供需平衡。中国股票市场结构单一,主板A股市场规模较大,二板市场未能开设;三板市场规模小,同时沪、深两地市场的同质性、重叠性限制了整个市场容量的扩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其中包括:
  一)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为高科技,高成长型企业服务。特点:企业规模小,经营年限短,采取保荐人制度,股份全部流通,规定主要股东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条件,严格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1、二板市场定位
  无论在主板市场内部设立二板市场,还是单独设立为主板服务而且为主板市场培养上市公司的依附型市场,都不符合我国经济改革和产业转型的客观要求。由于主板市场存在问题较多,行政色彩过浓,因而在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建立二板市场,就会留下隐患。从外国的发展过程看,如果把二板市场当作主板市场的辅助市场存在,一般来说都不是成功的。因此应建立一个有独立运行规则、独立的发展目标、独立的服务对象、独立的上市基准、交易机制的二板市场。二板市场应该为高科技企业服务,那些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等主导的高科技产业应该是我国二板市场的首选服务对象。为此,可以考虑把上海、深圳交易所合而为一,然后将深圳交易所变为二板市场。
  2、二板市场的制度设计
  1)上市标准
  上市的最低资本要求及社会公众股比例应该较主板市场有大幅度的降低
  可不设盈利要求
  对业务要求应该严格
  2)交易机制
  在市场上推行做市商制度
  确保管理层的稳定和公司成长的连续性
  实行T+0的交易制度
  3)监管机制
  强调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保护
  强调监管机构对发行质量和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
  4)二板市场的风险及防范
  建立科学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实行严格的保荐人制度
  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实行严格的市场监管制度
  二)三板市场
  其实早在1992年,中国曾经设立过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那就是STAQ和NET两个入股交易系统。1999年两个市场暂停交易,后一直没有开市。2001年新的场外交易市场启动――中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开张。中国所谓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是业绩差,问题多的企业,而美国OTCBB市场上挂牌的公司并不是因为业绩差而是公司实力较小,所以中国三板市场的定位就是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股,像指垃圾桶,而美国的OTCBB市场的定位是小企业的孵化器,是NASDAQ的市场后备。
  令人感动欣慰的是,据报到:新三板融资大门将开启,中科软定向增发方案已公布。新三板市场的推出,对于证券市场体系尤其是退市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关于上市公司
  一)质量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低下,普遍存在“一年好,两年差,三年ST,四年PT”的经营状况,亏损户数不断增加,净资产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每股收益不断降低,审计报告中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不断增多,上市公司丑闻屡见不鲜。我国的1300家上市公司中有200多家发生过丑闻,出事比例高达16%,而同期美国市场的比例是1%,1994年到2004年,上市公司平均每股净资产增长速度低于GDP的增幅,净资产收益率呈下降趋势。
  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原因:1)股票市场的功能定位不准确:管理部门过于关注市场的融资功能,特别是为国有企业筹资。很多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把股票市场完全当作“圈钱”“脱困”的场所,筹集资金是国企的最终目的,改制是手段。这样的上市目的使得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筹集资金而进行形式上改头换面,公司上市后经营机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经营业绩逐年下滑。2)股票发行制度不合理:股票发行从“审批制”转为“核准制”。由最初的“额度控制”到“通道制”,再到“保荐人制度”。但现行的保荐制度不能杜绝“江苏琼华”事件。股票发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大量的绩差公司充斥市场。3)股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没有严格的摘牌制度,一些严重资不低债、缺乏市场重组潜力和收购价值的劣质公司仍然没有被淘汰。
  对此,我们解决的对策是:1、股票市场的准确定位应该是融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2、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推行机构询价、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制度,建立“绿鞋”回拨机制;3、加快三板市场改革,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规范。
  琼民源的造假,蓝田股份的欺诈,银广厦的虚幻,草原兴发巨额财务黑洞,人们对会计信息产生了怀疑。其深层原因包括:1、巨大的利益诱惑;2、低廉的违规成本;3、法规政出多门;4、相关制度不完善。
  对此,我们的解决思路应该是:1、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2、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系;3、建立以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再监督体系。
  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现实,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非常严重,这种局面既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更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实,股市的根本在于上市公司,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就不可能稳步发展和长期盈利。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1、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价值取向是多元化的,除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外,还有“社会价值目标”,比如:税收指标、就业指标、公益活动指标等待,在某种程度上这是高度理想主义的表现。美国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曾经说过“高度理想主义,即使被采用,也只能削弱商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及其有效实现确定目标的能力,同时还会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的竞争中”。我国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对企业不负责的恶果也说明了这一点。当然,坚持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是说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社区)的利益。
  2、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
  从实践上看,英美的股份公司都经历了家族资本主义、经理资本主义与机构资本主义三个阶段,其股权结构也经历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集中的变化。“一股独大”并没有错,相反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沃伦.巴菲特在希尔公司、比尔.盖茨在微软公司、李嘉诚在和记黄埔公司都曾占很高比例的股权。
  我国只所以反对国有股“一股独大”,关键是国有股股东行为非理想化,发生了严重的扭曲。一是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是“形至而实不至”“缺位”现象严重,缺乏能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企改制而来,受传统观念束缚严重;三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基本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组,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国有股不能流通,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市场对公司的治理“失灵”,加剧了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击不力。
  3、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是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职能的运行机制。
  4、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建立一个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
  1)公司外部治理市场机制:主要指的是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
  A、公司控制权市场主要表现为敌意兼并和收购,主要是对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英美国家公司控制权市场十分活跃,公司经营状况糟糕,就可能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甚至发生局外人通过收购该公司的股票继而达到兼并公司的目的,这样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就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我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原因是国有股不能流通,从而妨碍了上市公司的敌意收购和兼并,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
  B、同样,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很落后。公司经理的选择主要依靠行政部门,这样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在职经理来说没有构成任何威胁。
  2)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机制
  政府对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的管理机制。
  3)公司外部治理社会机制
  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
  5、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条件是要创造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1)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2)树立“股东公司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
  3)树立“人力资本价值”理念。
  四)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问题
  1、我国独立董事占比过低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的比例在10%左右,有的根本没有独立董事。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人数为11人,独立董事为9人。
  2、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障碍分析
  1)缺乏相关法律作支撑
  现在的公司法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而在美国,独立董事依靠法律这把“上方宝剑”,可以把独立董事的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人数也不占优势,很难从根本上与公司内部董事制衡。
  2)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美国公司目前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一般在一个特定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按照美国《投资公司法》(1940),人寿公司和互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必须分散化,这也导致了美国股权的高度流动性。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如担保、应收帐款,资产置换等各种手段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3)独立董事的引入与我国监事会制度不相容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普通法为主的美英法系国家,这些国家采用“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结构,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我国公司立法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结构组织体系,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此,独立董事的职责就会和监事会重叠甚至冲突。
  4)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
  5)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
  3、我国上市公司有效运作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A、公司法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权利,建立权利实现保障机制。这些权利包括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
  B、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第一,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第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第六,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2)改革“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3)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独立董事的监督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具备了经常性监督、事后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特点。
  4、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聘任和激励约束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任职资格和能力
  2)聘任
  3)提供独立董事的比例
  4)提供充分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5)设立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
  6)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7)强化独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
  5、建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
  五)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过高,有的达90%以上,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公司治理和资本流动。英国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10%,这种分散的股权结构使上市公司的决策更为透明,且能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因而投资活跃,证券市场融资能力较强且流动性好。英国公司首次公开上市时间平均在公司创立后8年,而德国却是40年。英国公司上市的平均规模是1600万美元,而德国是6000万美元。德国上市公司的结构十分复杂,相互持股使得公司的直接持有者不等于最终持有者,个人持股比例小,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持股比重和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比重很大。
  为此,要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的畸形股权结构,必须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鼓励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入市,给私募基金应有的合法地位,这样才能改变股权过于集中的局面。
  五、关于分业经营问题
  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金融机构可以跨行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等各种金融业务,称为混业经营模式。其中最关键、最突出、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合,即“银证合一”,另一种称为分业经营模式,即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允许交叉经营业务。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在西方金融史上曾经几分几合。1929年世界性经济大萧条和金融危机之后,国家金融领域逐渐由混业经营一统天下的格局演变成分业和混业两种经营模式并存的状态。到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开始出现重新实行混业经营的新方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模式–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 Holding Company),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将其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1998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在涉及银行组织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1986年撒切尔夫人在英国实行金融“大震”(big bang)改革,全面摧毁了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混业经营。在东亚,日本和韩国曾经以大财团的形式发展起了一些企业集团,其中有一些是金融控股公司。与此同时,中国的证券业与银行业仍实行银证分业的制度。这种制度的明显缺点在于:
  1、资金方面
  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券商需要通过咨询、策划、融资、估价、谈判等一系列操纵来帮助企业资本运营,这要求券商有一定的资金融通职能,而经纪业务的开展,银行网点的铺设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券商要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功能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自营业务的开展更增大了券商对资金的需要,在混业经营模式下,这些资金需求可以通过银行达到便利的满足,但在分业经营中券商就无能为力了。
  2、营销网络方面
  投资银行开展证券配售业务、经纪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建立一个网络体系来直接面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混业经营下可以利用银行的营销网络,降低成本,提供利用效率。
  3、信息和信誉度方面
  商业银行的经营历史远远长于投资银行,它们对经济实体的了解更多、更丰富,况且建立了一定的信誉度,容易接近客户,依赖商业银行的信誉投资银行可以顺利开展业务。
  4、面对入世后金融大鳄的挑战,中国需要混业经营以打造自己的金融航母,否则难以抵御外来的金融风险,丧失竞争力。
  对此,笔者强烈建议我国资本市场尽快走混业经营的道路,利用我国原有商业银行的优势,拓宽券商融资渠道,营造全方位的销售网络,增强自身抗御风险能力,以便在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六、关于证券交易所
  20世纪90年代之前,全球证券交易所几乎全都是以会员制形式发展起来的。这种类型的交易所是由会员出资组成的交易所为会员所有和控制,只对会员服务,只有会员才能利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由于服务者和出资者为同一人,因此大多数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都是非盈利的服务性组织。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会员制形式逐渐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
  资本的国际化使各地的证券交易所突破了地域限制,在全球市场上形成了相互竞争的对象。一方面,竞争使定价过高的交易所得不到客户,也就没有收入来源,从而面临淘汰的命运;另一方面,作为交易所,要在竞争的条件下生存,就必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市场份额,否则就有被蚕食的危险。但在会员制下,交易所筹资能力受限,融资成本过高,非盈利性的组织机构也限制了它持续发展的能力。在这种条件下,交易所只有采取以获得竞争优势为导向的商业治理结构才能获得竞争力,因此,进入90年代,交易所的治理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出了公司化的发展趋势,交易所开始由非盈利性的会员制向盈利性的公司制转变。   公司制的特点在于:1、是以满足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组织;2、交易所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不必局限于是会员还是交易者;3、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使市场交易权和所有权分开,不是股东也可以获得在交易所交易的资格,而在会员制下,只有会员才有资格直接交易。显然,公司制各方面都要优于会员制。而我国目前证券交易所组织模式为“行政会员制”,它是行政管理与会员参与相结合的组织模式。由于实施行政管理,它能从宏观上保障证券交易所的活动首先符合国家利益,有利于实施监管;由于会员参与,它还要考虑会员的切身利益,“行政制”和“会员制”的结合必然导致低效率和缺乏市场竞争力。
  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股票市场改革矛头主要指向筹资者,投资者和券商,很少触及证交所。目前的证交所内无动力,外无压力,没有竞争和市场意识,面对资本全球化的冲击,整合和股份化改造是证交所改革之路。
  笔者认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交易所的整合,上海、深圳证交所合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从全球看,证交所集中化的呼声超过了分散化的呼声。目前世界范围内形成的三大势力范围:一是以纽约证交所为首的GEM阵营(global Equity Market)控制欧洲、美洲和亚太,股票市值超过了19万亿美元。二是以英德为首的IX阵营,市值为4万亿没有,以欧元报价,垄断欧洲股票交易额的53%和高科技股的80%,三是以纳斯达克为首的创业板市场阵营即“全球数码股市”。
  2、公司制的证交所结构。世界上大多数证券交易所已经改制成股份公司,有不少公司正在上市。把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只有这样,中国的资本市场才能面对全球竞争,才能在世界资本市场中站稳脚跟。

振兴当前股票市场的四大对策,股票市场如何推动经济高涨

我国股票市场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第一是进入股票市场的指导思想不够正确,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人把股票市场看作是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一种办法,而不是当作使有限的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优质企业、最有潜力的企业的融资渠道。在选择上市公司的时候,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合起来去包装、化装上市,去欺骗投资者。以解困、扶贫为上市目的。这种思路对于股市的健康发展是先天不足的问题。发展股票市场固然应当考虑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应当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市场化制度建设的努力,但如此解困的结果重新回归政策市,最终还是不利于更多的实体经济的。正确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保证公开公正,保护公平交易,促进资金融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而不是保护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因为最终只有投资者信得过,对市场又信心,认为披露的信息是真的,投资者才会去买股票。第二是信息公开不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当前,加强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制度化建设及其贯彻实施,对于增强信心、提振股市至关重要。《证券法》规定的“三公”原则不能仅仅停留在条文上。信息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传递的阻隔和不对称是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市场存在的“三不公”(公开、公平、公正)问题严重程度超出了局外人的想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内幕交易、操纵股市、黑庄操作、买卖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庄家冒用他人身份证和帐号坐庄炒股都禁不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严肃、信息披露不主动等问题,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立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二是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三是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四是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机制,五是建立一支坚强有力的股市监督队伍。第三是证监会现在的定位,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还要正确定位监管机构的职责。证监会现在的定位是股票市场上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证监会本身。证监会本来的功能是监督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对外部投资者提供保护。证监会的唯一、最重要的职能应该是保护外部投资者,保护外部投资者不受内部投资者、不受企业经理的欺骗。但是我们国家的证监会的职能是审核公司上市,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发行制度等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实名审核制,审核制实质仍然是审批制,要明确监管单位不是审批单位,是维护市场稳定的机构。准确定位以后,还需要严格执法,完善监管,公正监管,以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第四是投资的质量,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的质量高低,是看投资人是不是真正承担风险。如果投资者用自己的钱投资,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权利的话,风险与权利一致,就是高质量的投资。相反,如果完全用别人的钱投资,亏了是人家的,赢了是自己的,那就是低质量的投资。在我们国家的股市上大量充斥着低质量的投资者。低质量的投资者只负盈不负亏,必然对股市形成一种高估的压力。为此,必须改革发行制度。第五是上市公司的结构不健全,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股市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上市公司的结构与中国经济的结构不匹配;2004年中国股市受宏观调控影响巨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股市中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比重过大,上市公司行业构成的缺陷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股市的风险。国有企业上市之后实际上控制权仍在国家手里,形式上有一个董事会,但实际上董事会、总经理都是由政府任命。董事会很难起很大作用,因为是国家持大股。2009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以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后,尚不完善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望情况有所变化。第五是对中小股东保护乏力。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得越好,股票市场越健全,人们就越愿意把口袋里的钱拿出来,股票股市就越活跃。目前,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较差。在保护弱小的外部投资者方面,一是对企业关联交易作出限制。当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要对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作出限制,办法是关联交易原则上由企业的中小股东或它的委派的代表批准。二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立法、司法救济方面,建议适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三是限制上市公司高管、中介例如保荐人在企业不景气时的高额薪酬。四是投资基金的收益应当与其经营业绩直接挂钩,而不是现在的旱涝保收。第六是不讲信誉,缺乏信心,信用缺失,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信用是股市的支柱。由于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历史短,对信用的认识肤浅,因此在信用体制的建设上步履缓慢。建立股市信用的关键在于信息流通畅快,信息披露的内容全面、真实、准确。但是在现实中,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不够及时或秘而不宣。在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往往为了稳定股价不公开发布此种信息,但该信息却又在私下里传播,形成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伙同中介机构作假已是公开的秘密。这些都是经济发展道路转轨国家的通病。在股市发展初期,由于股票发行少,而购买者众多,炒作和投机盛行,导致股价不断上扬,形成表面繁荣,此时人们不大关注上市公司的信用。而当泡泡沫破灭后,人们才认识到信用的重要。现在我国股市的低迷,很大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的信用缺失,我们应亡羊补牢。股票市场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主体,一是上市公司——资合公司,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公司信誉,一是作为投资者的股民,其赖以投资的前提是信心。信誉和信心是保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但是现在不少人非常不重视信誉,少数政府部门不讲信誉,上市公司不重视信誉,有的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不重视信誉,证券公司在帮助企业包装,会计事务所在帮助企业做假帐。因而股民的信心在国家接二连三出台利好的政策情况下迟迟不能恢复。不讲信誉,缺乏信心,也与有关法法规不够完善有关,譬如欠缺完备的会计法规体系。为了解决信誉信心问题,必须依法追究股票欺诈者的民事责任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第七是股市自身的制度性缺陷至今仍未消除,譬如“大小非”和“大小限”等。目前股市“大小非”和“大小限”合计高达1.18万亿股,比两市流通股的两倍还要多。大小非的问题不仅极大地改变了沪深股市的供求关系,而且改变了市场的估值体系。无论1.18万亿的限售股在现实中是否会流出,对于投资者而言都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对于市场信心和流动性都是致命的威胁。第八是维护股市长期稳定的机制不足。建议建立股市平准基金。平准基金作为稳定市场的一个工具,有助于化解股市恐慌性抛售和非理性的过热等股市自身无法克服的生理缺陷。主要是向投资者传达政府明确维护股市长期稳定的信号。一些发达经济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曾经使用并建立了股市平准基金。第九是股市法治化建设落后。市场经济是自治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股市制度属于市场经济的内容,其也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我国,证券立法、执法和守法虽然有很大进步,但均存在疏漏,相对来说,立法和执法存在的问题更多。证监会制定的规范很多,但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轻描淡写,甚至是于法无据。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人们也往往不知这里的构成犯罪是依据《刑法》的哪一条。甚至在《刑法》中根本没有相应的罪名。在执法中更是软弱无力,没有有效的防范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伙同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缺乏监督。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了造假行列。因此,必须加快股市的法治建设,严格行政和法律的监管。比如,严查违规资金和不法坐庄,加强国资国企的舆论监督,坚决打击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权钱交易、操纵股价以及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勾结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十是新闻媒体应有的舆论监督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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