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遭遇股市杀猪盘投资者如何维权

作者:聂成涛律师

在遭遇 “杀猪盘”之前,没有股民愿意相信自己会成为那头“猪”。2020年以来,“杀猪盘”屡屡见诸于股市,10 余只个股被指卷入“杀猪盘” 事件。股民不堪其扰,一时间人心惶惶。

一、相关媒体报道

证监会5月21日晚间发布的一则短短412字的消息,揭开了2020年嘉美包装(002969,SZ;前收盘价5.40元)“杀猪盘”的惊天内幕。

证监会指出,经过监测发现,有不法团伙通过社交媒体非法荐股等手段,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股票的同时,其反向卖出相关股票非法牟利,导致个股暴涨暴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对此,证监会稽查部门立即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协同开展线索分析和调查取证,并于近期配合公安机关将郑某团伙2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

从K线图来看,嘉美包装在2020年9月以后再也没有走出像样的行情。2020年9月,嘉美包装上演惊魂一幕:9月9日,嘉美包装开盘后不久触及涨停,随后出现迅速下跌,最终以跌停价10.80元收盘,换手率达69.36%。之后嘉美包装又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投资者损失巨大。

2020年9月9日,有网名“热心市民石尔康”在雪球社区发帖——《我写下了人生第一封举报函》。他在帖子中指出,近日,“欢水财经”“斌哥有话说”“马哥”等自称“荐股老师”的人在微信群、呱呱直播等地大肆宣扬“内幕股”:嘉美包装。并在9月9日直播中言辞十分激动地表示,嘉美包装当日会小幅低开,并且要求直播间的投资者不要竞价买入,要抢筹买入。之后在该股上涨3%时依然呼吁投资者抢筹买进,并表示该股当日封板后,后市仍有3个涨停的空间。而在广大投资者受骗买入后,“嘉美包装”巨量出货,在15分钟内换手率达到60%,并在之后不断下挫,直至跌停。上述“老师”非法荐股,巨量出货,有和“主力”配合让散户高位接盘之嫌,希望深交所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热心市民石尔康”同时晒出了“老师荐股”截图、个人交易交割单等,并称:“已经有数百人加群,看着自己和大家被骗真的很难受。”

嘉美包装在9月11日发布了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称,指出:“近日,公司收到多位投资者反映,市场上存在有人利用微信群、直播等方式向股民推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情形。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查,各方均未参与策划该类活动,也从未授意他人策划、参与该类活动,各方均与该类事件无任何关联关系。”

证监会在2021年5月21日的通报中指出,经查,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郑某及其团伙与配资中介合谋,借入近4亿元资金和80余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大幅拉抬嘉美包装股票价格,并伙同股市“黑嘴”,利用直播间、微信群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接盘,其反向卖出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涉嫌操纵市场、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发布查处关于嘉美包装“杀猪盘”的新闻,恰巧正逢叶飞“爆料门”发酵。

2021年5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针对近期媒体报道有相关方涉嫌合谋实施不法行为等问题,根据交易所核查情况,证监会决定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利通电子(603629,股吧)、中源家居等股票价格立案调查。在当天的公告中,证监会指出,操纵市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必须坚决铲除这类市场“毒瘤”。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持股、资金、信息、技术优势,多方合谋实施操纵的案件仍时有发生。证监会将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列为稽查执法打击的重点,2020年以来,证监会累计对65起涉嫌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王某操纵“恺英网络(002517,股吧)”、吴某模操纵“凯瑞德”等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操纵市场行为得到严肃查处。

“杀猪盘”本是一种形象的说法,用着用着,就成了一个专业名词。不同于其他骗局的“短平快”,“杀猪盘”的最大特点就是放长线“养猪”,养得越久,杀得越狠。

股市“杀猪盘”的操作路径一般是:“庄家”联合所谓的股市“大 V”“股神”“投顾”“专家”们,利用投资者偏爱内幕消息、喜欢跟庄炒作的心态,吸引关注加好友,创建炒股交流群、荐股直播间,分析大盘、点评个股。博取投资者信任后,再以“内幕股将有大动作”“某某游资已到位”“万人联合建仓一起赚钱”等说辞诱骗投资者限时、现价、重仓买入,投资者以为可以大赚一把,殊不知成了“庄家”出货的“接盘侠”。“杀猪盘”露出凶相之时,往往伴随着血淋淋的“天地板”——刚刚还封板涨停的股票瞬间跌停,可怜的投资者连割肉逃跑的机会都没有,回头再找交流群、直播间、“大 V”、“股神”,哪里还见踪影!

随着各种信息技术的运用,“杀猪盘”骗局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高明,增加了投资者的识假难度,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毫无疑问,以“杀猪盘”为典型表现的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违法活动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监管部门要按照“零容忍”的要求,联合公安、网信等部门,从严查处“杀猪盘”骗局背后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行政和刑事代价。

二、2020年经历“杀猪盘”个股盘点

去年以来,有超过20只股票遭遇“杀猪盘”。部分股票曾连续多次遭遇“杀猪盘”,比如,中源家居的投资者就分别在去年4月30日和8月27日遭遇“杀猪盘”。

其中,仁东控股和盛洋科技的连续跌幅最大,也就是暴跌当天被忽悠买进的投资者,最少也要亏损74.84%和37.53%,中潜股份、济民制药、嘉美包装、昊志机电等跌幅也超过30%。跌幅最少的泰嘉股份也有17.14%。遭遇“杀猪盘”的股票往往伴随着连续一字跌停板,杀伤力非常惊人。从流通市值来看,这类公司流通市值都不是很大,如果仅计算可流通市值,更是非常低,因此不法分子仅需要少量的资金就能够形成对股票的高度控盘,这也是庄家选择坐庄标的比较常见的股票。

2020年12月22日,百利科技开盘即闪崩跌停,荣丰控股、科华控股、朗姿股份、鲁商发展、恒源煤电等也在当日闪崩跌停,随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也是大跌。而在之前闪崩跌停的济民制药、南岭民爆、苏州龙杰均是连续跌停。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闪崩股多数业绩表现很差甚至亏损,自由流通市值也不大,容易受到操控。以苏州龙杰为例,按暴跌之前的收盘价计算的流通市值仅为10亿元,市盈率超300倍。经过连续多日的暴跌之后,苏州龙杰的流通市值仅为5.2亿元,但市盈率还是接近200倍。

总的来说,“杀猪盘”个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流通市值小,业绩较差、筹码分散,利于庄家少量资金实现控盘。

二是走势特立独行,庄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走势不跟随大盘波动,常常背离大盘的走势,比如在大盘下跌的月份,中潜股份逆势最高涨幅超180%。

三是个股换手率低,流动性差,遇到稍大的抛盘就容易跌停,随后连续大跌。

三、操纵市场行为揭秘

2020年以来,累计对65起涉嫌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操纵市场行为,有如下三大“套路”。

一是实际控制人伙同市场机构操纵公司股票。如凯瑞德操纵市场案中,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资14亿余元,炒作“凯瑞德”股价;同时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发布节奏影响股价,非法获利8500余万元,被处罚没款5.1亿余元。邓迪操纵市场案中,新三板挂牌公司太一云实际控制人邓迪利用自己名下账户,与关联的多个账户共同持续、频繁、高价买入股票,拉抬并维持股价,被处罚没款300万元。此外,恺英网络操纵市场案中,恺英网络实际控制人王悦因操纵市场获刑五年六个月。

二是有组织团伙与配资中介合谋操纵股价。如罗山东操纵市场案中,2016至2018年,罗山东团伙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世威等人合谋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获利4亿余元。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破获该案,2019年1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31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其中罗山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证监会2021年第一号罚单熊模昌操纵市场案中,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华平股份股东熊模昌与配资方吴国荣合谋,控制196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华平股份”价格,虽亏损3亿余元仍被证监会罚款390万元。

三是操纵团伙利用网站、直播间非法荐股,诱骗投资者接盘。上述郑某操纵嘉美包装案即为典型案例之一。此外,吴某某操纵市场案中,吴某某团伙于2016年起利用新加坡等境外网络服务器开设多个网站推荐“盘后票”,该团伙提前通过私募机构、场外配资大量买入相关股票,引诱散户买入的同时卖出获利。2019年3月,证监会联合公安机构将该团伙主要成员抓捕归案。2020年8月,该案由金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股市“黑嘴”屡禁不止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些鱼目混杂所谓的“券商经济学家”得以滥竽充数甚至越来越红呢?

首先,券商有自我炒作的需求。在成熟的金融市场,证券公司通常是以发挥投资银行的功能而存在,更多的是专注于围绕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而我国大陆地区金融市场处于发展之中,部分证券公司往往“靠天吃饭”,通过为投资者推荐股票,在流通市场中获得佣金收入是主要的获利来源。加之,国内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较低,不少投资者对信息缺乏辨别能力,券商通过发布言论的方式影响投资者的操作行为较为容易。

其次,媒体有推波助澜的动力。在新媒体时代,网页的点击量、文章的阅读量以及 APP 的下载量成为媒体界追逐的目标。访问数据、流量甚至成为了是否能成功拉来广告、吸引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为了以提高关注度博得众人眼球,一些缺乏专业能力的媒体,与那些“黑嘴”沆瀣一气,热衷于为他们提供平台,帮他们吆喝忽悠。

再有,股民有信以为真的心理。上交所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选择朋友荐股的投资者接近五成,依赖打听消息的投资者超过两成。“黑嘴”以专家的身份出现,当然将吃瓜群众骗得团团转。我国的中小投资者长期以来处于一个相对劣势的地位,这一方面源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资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另一方面由于中小投资者金融知识相对欠缺,还需要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并提升对信息真伪的辨别能力。

五、中小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精神,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向操纵者提起索赔。所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股民据此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比如(2018)浙01民初3420号易敏华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证券法》实施前,我国的证券诉讼主要以传统的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方式进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曾明确可采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但实践中鲜有采用。至于《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则一直限制其适用于证券诉讼。“一案一立”、“一案一审”、“一案一结”的立案、审理和结案方式,使得过去的证券诉讼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显得非常乏力,维权成本大,这进一步导致了违法侵权者无所顾忌,虚假陈述、内部交易频发。

2020年新实施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新法同时明确,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负有倒置的举证责任,这无疑也大幅降低了诉讼的举证难度。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进一步细化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使得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正式落地。规定明确提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其第五条明确,原告起诉符合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以及原告提交了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等条件,人民法院则必须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使得适用代表诉讼更具有普适性。

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对于中小投资人的保护,震慑违规发行人及中介也有巨大的意义。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就判决的结果来看,未勤勉尽职的中介机构被判担责意义重大,这对中介机构的生态将会有重大影响。但是“五洋债”案的意义不仅限于此,这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股市波云诡谲、瞬息万变,但放眼长远,最终仍然以业绩为王。“杀猪盘”所炒的个股,大多没有业绩支撑,有的甚至是烂股,无论怎样爆炒也不过是击鼓传花的把戏,而最后“接盘”的必定是散户。认识到这一点,就不该被“股神”天花乱坠的说辞所迷惑。警惕股市“杀猪盘”,最重要的就是端正炒股心态,别总梦想着一夜暴富。

律师遭遇股市杀猪盘投资者如何维权

股票市场“杀猪盘”被骗如何维权?

这个首先要保护证据,比如当时的聊天记录,员工是否保证收益或者代客操盘等;还有就是他们的官网,你要保存,银行卡的流水等都是证据,然后到公安那边报案,让经侦介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咨询律师!也可以多找一些受害人,一起去报案,影响大了更好办一些!
可能是指盛洋 科技 那样的骗局

1.首先,要反思一下自己为什么中招,这一点最重要。

2.其次,可以截取证据,上证监会举报。要记住对方的名字和所属的公司。

3.最后,报警。
哪种被骗的方式?

这个取证不好取,基本上拿回损失的几率不大

这个和你自己炒亏损有多大的区别,本质是一样的,乐视 暴风,长生等等

报警

律师遭遇股市杀猪盘投资者如何维权

面对股价操纵,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维权?

不少投资者认为炒股亏损是股市正常风险,损失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因此,好多人还没有建立起索赔、维权的法律意识。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向上市公司索赔,法律术语叫“证券民事赔偿”,对应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做出处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责任主体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自然人作出处罚。在一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甚至律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核查义务,从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也会受到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上述责任主体,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把上述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股民实际获赔的可能。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证券法角度,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三种违法行为都是可以索赔的。但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频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虚假陈述具体包括四种: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因为虚假陈述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02年《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03年《若干规定》)

股民如果真的碰到了上市公司造假遭遇损失的情况,具体该如何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呢?

股民索赔最常见的情形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在司法实践中,股民要向上市公司索赔投资损失,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具有重大违法性,但何为重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往往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其次,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仍持有股票的,才有索赔的资格。第三,存在因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后果即有产生亏损。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才有可能得到赔偿。所以,股民要提起索赔诉讼,先要确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产生的三个日期: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再对照自己股票买卖的成交记录,以确定自己是否具备索赔资格。

那么股民如何得知自己的股票可以维权呢?

股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股票维权信息:

1、上市公司公告行政处罚

2、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网站

比如,中国证监会公开了所有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投资者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行政处罚”栏目或者“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查找。

3、财经类新闻报道

上市公司属于明星企业。大凡上市公司的最新信息,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一般都有媒体进行报道。如果上市公司有遭立案调查、收到罚单,或者高管被判刑这样的事件肯定会被媒体报道。

4、股民维权专业平台

凤凰网的股民维权平台把所有的受罚上市公司全部汇总列出来了,直接找到哪些上市公司可以索赔,而不用一家一家地查公告、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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