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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曹博远)清华毕业生仲加杰在香港公司挪公款80万美金炒股,潜逃11年看红通令自首。今天上午,许加杰涉嫌挪用公款罪在一中院受审,在法庭上,许加杰认罪。

清华大学毕业后,仲加杰被分到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工作,后被派往香港分公司工作。在香港炒股赔钱后,他陆续挪用公款80万美元货款填补窟窿,最终因无法归还潜逃。此后,公安机关发布红色通缉令,2014年,在网上看到有关部门发布的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后,已经潜逃11年的仲加杰投案自首。

检方指控,1999年至2000年间,仲加杰利用担任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代表本公司向顺德市安达集装箱制造厂有限公司催收货款的过程中,采用收取货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本公司公款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2万余元)汇入香港大福财务公司,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上述钱款均未归还。

2014年12月29日,许加杰向一分检投案。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获悉,今天上午,许加杰涉嫌挪用公款罪在一中院受审。在法庭上,许加杰认罪。

相关判决

妻子曾向法院申请其失踪

据了解,许加杰的妻子张某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仲加杰失踪。

《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从法院判决书看到,仲加杰的妻子诉称,丈夫仲加杰于2000年与工作单位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被单位辞退,自此去向不明,至起诉时未有音信,现仲加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因此申请要求宣告仲加杰失踪,并要求为仲加杰的财产代管人。

西城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仲加杰失踪,并认定张某为仲加杰的财产代管人。此后,张某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矿公司将分给仲加杰的房子的房产证交给张某。

五矿公司则称,仲加杰因挪用公司80万美元货款事发后潜逃,造成公司实际财产损失。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发出红色通缉令,但是一直没有将仲加杰缉拿归案。虽然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仲加杰,张某不能证明该房产是其合法所有。根据五矿公司的规定,仲加杰的房产证只能由其本人领取,领取时还要缴纳所欠物业费等。

最终法院以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驳回张某的起诉。

2013年12月17日,西城法院对张某申请仲加杰失踪一案再审,并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判决,认定仲加杰涉嫌犯罪已潜逃,仍在追捕期间,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因此判决撤销此前作出的宣告仲加杰失踪的民事判决,驳回张某的申请。

(记者 洪雪 摄影 曹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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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80万公款罪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挪用公司80万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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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股判刑几年?

挪用公款炒股的量刑规定是,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炒股的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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