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一男子借款千万炒股离婚后玩失踪导致前妻被起诉

借款千万炒股 离婚后玩失踪

前妻被索债表示“完全不知情” 永新县法院判定债务属前夫“个人行为”

李英与前夫陈小东离婚后,一直带着两个孩子生活。

本以为生活的艰难,不过就是抚育两个孩子长大成人,可离婚后不到三个月,永新县法院就将她与陈小东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网上拍卖,四五个债主不断上门向她讨债,称其前夫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借款,总共上千万。

然而,李英说:“我对此完全不知情啊!”

面对巨额的债务,李英是否真的不知情?她又将何去何从?

前夫失踪 债主上门

2018年3月,李英与陈小东结束了长达12年的婚姻,两个婚生小孩均由李英抚养。

2018年6月,李英家中来了几个不速之客,他们是来讨债的。

“你丈夫欠了我们几百万,这是借条,现在我们找不到他,你是他老婆,这钱你还。”债主们要求李英对陈小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根本不知道他借钱的事情,而且我们已经离婚了。”李英想以离婚为由打发债主们。

“可是这些债务都是你们还是夫妻的时候陈小东借的。”债主们并不买账,坚持要求李英还钱。

李英说,她第一反应就是想找陈小东问个清楚是怎么一回事,但他留下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发微信也不回。从债主上门后,陈小东就失踪了。无奈,李英赶往陈小东上班处寻找,单位领导却说陈小东已调走。

债主不断上门讨债,前夫却玩起了失踪,对债务“完全不知情”的李英陷入巨大的恐慌和压力中。

沉迷炒股 借款上千万

找到陈小东后,才真相大白。原来,陈小东一直将借款用于炒股。

从2002年开始,陈小东就对股票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刚开始尝到甜头的陈小东,渐渐痴迷上了这个“投资”。

2006年,陈小东与李英结婚,因家庭开销大,夫妻两人的工资只有些许存余,李英也有购房的打算,出于实际,陈小东炒股的热情暂时缓了下来。

2009年12月,在听说朋友炒股又赚了钱后,陈小东再也控制不住内心的欲望,可没钱怎么办?借!

就这样,陈小东开始了他借钱炒股的生涯。

2010年5月,李英无意中发现身边一个朋友借钱给陈小东炒股,她因这件事情与陈小东大吵一架,甚至差点离婚,后在陈小东再三保证不会去炒股的承诺下,李英才选择了原谅,并一起将之前借款的10万元还清。

李英以离婚“威胁”陈小东,笃定陈小东不可能再去借钱炒股。然而,陈小东仍旧沉迷其中,还隐瞒李英,以年利率30%的高额利息为诱,四处借钱。债主们见陈小东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家中有几套房,便也大胆地将几百万数额借给了陈小东。

十几年下来,陈小东炒股亏损严重,还得支付高额利息,到2020年,借款超过1千万元。

属“个人债务” 女方不担责

其中一名债主李某,将李英告上了永新县法院。

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明表明,给陈小东的借款打入了李英母亲与弟弟的银行卡账号,再转入到李英的银行卡内,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原告认为,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共同经营,李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李英辩称,因陈小东在银行工作,其母亲与弟弟的银行卡均是陈小东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办理,卡与密码都由陈小东掌握,而转入给李英的银行卡,是因其卡为商友卡,银行卡之间转账可免手续费,对陈小东借钱炒股的事情,均不知情。

之前,法院执行局对李英与陈小东名下的两套房产均查封,李英对执行陈小东那部分财产无异议,但如果要背负连带责任,这让她不能接受。如果她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个孩子该怎么办?

法官的判决,让她松了一口气。

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一是李英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其名下的账户也未直接收到借款,证明李英没有借款行为;二是从2012年开始至起诉李英前,原告从未向李英主张债权,李英对该债务情况不知情,也未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陈小东大量借款用于炒股,无证据表明李英知晓并参与陈小东炒股行为,无证据显示陈小东炒股盈利用于家庭开支;四是李英提供的银行流水可证明其有正常工资收入,陈小东为单位正式工,两人年收入足以负担家庭消费;五是李英与其弟弟的账户虽存在频繁转账往来,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李英将上述交易款用于家庭生活或炒股经营。

综上,该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李英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此案借款属于陈小东的个人行为,并非李英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陈小东的个人债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法官的调解下,在后几起同类案件中,原告们都自愿放弃追究李英的责任。

陈小东不满足于每月的固定工资,总希望能通过炒股飞黄腾达,陷入了亏损、借款、亏损、再借款这样的死循环中,“不甘心”让他债台高筑。最终,陈小东被纳入了失信执行人黑名单,往后长时间也将在还债中度过。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离婚后前夫借款110万,女子被要求共同偿还,后来怎样?

南昌市西湖区男子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结婚,后来由于感情不和,于2019年4月离婚。但离婚5个月后,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徐某借款110万元,并让徐某转给了前妻王某,尔后几年时间,李某均未还款。2021年4月,徐某将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请求两人共同归还110万元借款本息。

但王某以为,本人与前夫李某于借款之前曾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本人是应李某的请求向徐某借款,但钱进入账户后,立刻转给了李某。且徐某和前夫李某打下的借条本人也没有签字,这笔借款自始至终是李某个人借款,与本人并无关系,不应当承当共同归还义务。

借款人徐某则以为,当时李某曾经阐明是夫妻共同借款,为此本人还与王某经过即时通讯工具停止联络,并留存了聊天截图。王某聊天过程中为证明本人和李某并没有离婚,还出示了两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并请求本人将110万元转入她的账户。后来基于信任,本人仅只让李某出具了借条。从借条上看到,李某和徐某商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并商定了详细义务。该几天说明“李某向徐某借款110万元整,借款日期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月息2分。”但借条上借款人一栏仅有李某的签字,并没有王某的签名。

其实从现有证据及双方各自陈说,这笔债务是有根有据的,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这笔钱王某能否应当承当共同归还义务。王某辩白的问题也正是民间借贷中触及的难点,假如王某和李某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依照在案证据,这笔钱是有法可依,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目前这笔债务存在的节点却正好是王某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而且作为借款凭证合同的借条上也仅有李某一人的签名,假如公平分配举证义务,则徐某请求王某承当共同债务具有一定的艰难。依照王某的辩白,夫妻离婚后,李某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应当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借款。

但也有人以为,即使这笔债务发作在李某和王某离婚之后,但徐某是基于对夫妻关系双方的信任,并向王某停止了求证之前方才借款,鉴于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不公开性,触及隐私问题,徐某也不可能调查双方能否离婚,因而这笔债务应当依照共同债务处置,王某和李某应当承当连带义务。

那么到底应当认定为李某人借款,还是共同双方共同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夫妻共同债务的发作的时间,需自婚姻关系正式确立时起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李某借款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均系与王某夫妻关系终止后发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本案的详细状况来看,王某和李某在离婚之后,依然以夫妻名义向好友徐某借款,且王某主动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固然王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徐某是因对王某和李某夫妻关系的信任,才与李某达成的借款合意,应当认定徐某是向王某和李某共同出借该笔款项的真实意义。

也就是说,固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王某与徐某的聊天记载证明,110万元款项系依据王某指定转至其自己名下账户,至于110万元款项王某能否转给李某,系其自行处分行为,并不能因而免责。故此,王某仍需对该110万元借款承当共同还款义务。

西湖区法院也最终以王某需承当共同还款义务停止了判决,双方也均表示息诉服判。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该笔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何需求承当共同还款义务,而不是连带还款义务呢?笔者以为,本案认定为债务人共同体之债,双方基于事实缘由构成债务人共同体,应共同承当还款义务,法院判决非常恰当。

其一,我国民法典规则“连带义务,由法律规则或者当事人商定。”关于离婚后夫妻间向第三人举债能否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原本就欠缺规则,也基本谈不上对此情形下债务承当义务形态作出规则,连带义务作为民事承当义务形态,需经法律规则或当事人商定。

其二,从双方关系特别是债务产生的节点来看,借贷事实发作之前,王某和李某曾经从法律上完毕了婚姻关系,经过查明的事实,双方举债又是以夫妻关系停止的,而债权人基于仁慈意义向具有“夫妻关系”的王某和李某出借钱款,从事实上两人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依一定缘由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一切权制度”,理应对债务承当共同还款义务。

其三,共同共有债务人与连带债务人的区别在于,关于不可分的给付,数个债务人基于事实或者法律缘由只能共同协作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能向一切债务人恳求共同给付。李某和王某在事实上构成了债务人共同体,在双方维系该共同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为两人的共同债务,因而王某不应当承当连带义务,而是共同还债义务。

离婚之后的债务与前妻吗

离婚之后的债务与前妻有关吗

离婚之后的债务与前妻有关吗,夫妻之间不仅存在着共同财产,也存在着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有些债务一样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下面来看看离婚之后的债务与前妻有关吗

离婚之后的债务与前妻吗1

夫妻离婚后一方欠下的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前妻或者前夫是没有责任清偿的,由债务人自己偿还。

夫妻一方因炒股所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第一个是看夫妻有无举债的合意,第二个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具体说来,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利益归家庭共享所负的债务。

(7)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在实践中,判断一方擅自炒股欠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主要是看是否将炒股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如一方借款用于购买股票,是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发生的,炒股又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如果炒股有赢利,也是用于家庭生活,那么一方借款炒股造成损失后,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离婚之后的债务与前妻吗2

一、什么债务离婚后女方不用承担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男方个人债务不需要女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约定夫妻个人的债务各自承担怎样会有效

首先,按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个人的债务各自承担。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便会产生法律效力。

不过,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情形的会被认定为无效:

1、夫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并且损害国家利益;

2、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夫妻间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对双方会产生效力,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并且,对外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即夫妻一方借钱时,跟债权人对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达成一致,那么将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2、夫妻双方约定个人的债务各自承担,债权人知情的为夫妻个人债务。

债权人借钱给夫妻一方,并且知道双方约定了婚内财产协议,这样也可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有债务要处理的,需要认定债务的类型。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承担,如果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偿还,女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离婚之后的债务与前妻吗3

别傻了,这些钱离婚后女方根本不用还

第一,虚假债务

在婚姻即将破裂的时候,有些渣男为了多分的财物,就会找一些人联合制造一些虚假债务。具体表现就是,找一些亲戚朋友,给他们打一些虚假的欠条,就假装欠对方钱,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时,是需要先解决欠款的。

这样无形中,女方的利益就受损了。如果婚内财产不足以偿还这些欠款,那这样女人离婚的时候,可能就需要分一部分债务走了,替男方偿还这些虚假的债务。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女方通过一些途径,能知道这些债务是虚假的,并且可以找到证据,那就可以不用偿还这部分债务。

第二,男方赌博或吸毒欠的款

本身赌博和吸毒的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赌博或吸毒的行为,并且因为没有赌资或毒资,而找别人借的款,这种借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如果明知道男方有这种行为,而借款给男方,这其实也是害他的行为。对于这样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欠款,女方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不用替男方偿还的。

第三,婚前双方有约定的

现在城里已经流行婚前财产公证,虽然这些行为在农村还不是很普遍,但是如男女方在婚前有约定,双方的财产和经济都是独立的。如果借款人明知道夫妻双方有这种约定,然后还借款给男方,这样的借款女方在离婚时也不用偿还,这个借款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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