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洗钱的人转账有罪吗,不知情帮人转账涉嫌洗钱判几年

虽然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身正不怕影子斜”,“好人定会有好报”,但很多时候,生活中的事未必都能那么非黑白分明。一个行得正、坐得端的人,也可能一不小心掉进陷阱;一个一心想着乐于助人,干点好事的人,也可能着了别有用心之人的道,从“好人”变成“共犯”。

这不,最近山东淄博的一位好心市民王先生,就因为“仗义出手”,好心帮朋友转了个账,犯下了“洗钱罪”!

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生活在山东淄博的王先生,经营着一家日用品商贸公司,日子过得还挺充裕。大约在两年前,他的一位朋友韩某找到自己,说想借王先生的银行卡,收一笔钱。韩某是当地妇幼保健院的一名干部,也是王先生老相识,当他提出这个请求时,王先生心里虽然产生了一丝犹疑,但见韩某言辞恳切,样子还挺急的,王先生就没再多想,痛快地把银行卡号给了韩某。

当天下午,王先生的账户里果然转来了50万人民币。随后,韩某给了王先生另一个账户,让王先生转进去。王先生仍然没多想,就照做了。

随手帮朋友转个账,这在王先生看来,不过是生活中随机发生的一件小事,事情过了他就忘在脑后了,但是他万万没想到,事情过了两年以后,自己竟然这一次“好心之举”,被判了刑。

2021年,韩某因贪污受贿罪被调查,警方在追踪资金流向的时候发现,为了掩人耳目,韩某曾让行贿人把50万行贿款打到王先生的账户上,随后再让王先生把行贿款转到韩某的妻子王某的账户上。而在韩某军被留置之后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就将这50万元资金换作美元汇往了境外。

确认这笔贿款后,检方对韩某妻子及王先生一并提起洗钱罪起诉。

那么,王先生在毫不知情且并非帮助韩某转移行贿款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洗钱罪呢?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法律上关于洗钱罪的相关定义。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就是说,洗钱罪是涉毒、涉黑、涉恐、金融诈骗、贪腐、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七类上游犯罪基础上的下游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转化上述七类违法犯罪所得,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就是洗钱。

因此,按照法律,王先生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洗钱罪”。而且,据相关办案警察解释说:“当对方提出要用他的账户接收资金的时候,他(王先生)对这笔资金的认识应该有一个主观判断,但还是帮他(韩某)实施,来规避相关部门对相关犯罪的调查,所以他这个行为构成了洗钱行为。”

最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叙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就这样,一个无心之失,一个“举手之劳”,竟触犯了刑法!一些人可能会觉得王先生冤枉,但如果我们细想一下,王先生也确实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毕竟,在他帮韩某转账的时候,他心里应该也是产生过一丝犹疑的,但他却还是选择了“帮忙”,这些行为就是缺乏法律常识和警觉意识的表现。

总之,通过王先生这个案例,我们会发现,在日常生活中,违法犯罪行为,原来离我们如此之近,有时候甚至是在我们想不到的时候就发生了,所以我们务必要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这样才不会轻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好了,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我们分享了一则发生利用他人进行洗钱的案件(即“他洗钱”),接下来我们还要分享另一类典型的“洗钱案”,即法律里称为“自洗钱”的案件。

大学生李某,长期有吸毒的恶习。大学毕业后,她也没有好好找工作,而是在不法分子的教唆下,干起了贩卖冰毒的勾当。为了隐藏犯罪行为,李某以销售化妆品做伪装,通过快递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此外,她还用妹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注册了微信号,用来联系贩卖毒品和收取毒资。收款后,再把钱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或银行卡上用于消费。

李某觉得,躲在妹妹的身份信息后面,就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毕竟她们两个人是亲姐妹,账户上有资金来往是很正常的事。却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属于“自洗钱”犯罪。

2021年3月,李某被警方抓获。经核实,截至案发前,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转账毒资378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及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联系贩卖并收款、转账、消费的行为,属于“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其目的系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11月2日,经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洗钱罪仅指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五种方式为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他洗钱”,而对于将自己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通过转帐及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则基于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视为被告人对赃款的处置,不定性为洗钱罪。

但在2021年3月1日起推出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将行为人自己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自洗钱”成为独立的犯罪,与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新的法案,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所以说,本案中的李某,本想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妹妹的账号“金蝉脱壳”,却不成想,聪明反被聪明误,最后反而落得个罪上加罪的下场。

最后,咱们来总结一下今天内容。简单来说就是,洗钱罪包含了两种行为类型,其中,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他洗钱”;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不管是以上述哪种形式(利用他人账号转移资产还是自己的账户“销赃”)进行的洗钱行为,均被判定为“洗钱罪”,因此,那些想靠着“金蝉脱壳”逍遥法外的贪赃者,再难得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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