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万贷款资金挪用于炒股金谷农商行前员工违法放贷终获刑

新浪财经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时任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农商行)康都支行客户经理陈某主动联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负责人张某。陈某表示,“如果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提前偿还之前的700万元银行贷款并增加抵押物,自己可以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再贷款2000万元”。

  只是贷款发放后,张某却改变资金用途,将其中的2055万元用于炒股。而陈某作为银行信贷员却未履行贷后监督检查工作,在知道张某将贷款用于炒股的事实后未向金谷农商行如实反映。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决书显示,陈某,女,大学本科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原系内蒙古金谷农商银行康都支行客户经理。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014年6月,陈某主动联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负责人张某表示,“如果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提前偿还之前的700万元银行贷款并增加抵押物,自己可以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再贷款2000万元”。

  据王某证言,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日常管理由张某、王某和魏某负责,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通过陈某以装修影楼和买设备名义向金谷银行康都支行贷款2500万元,该笔贷款存在抵押,该笔贷款是陈某主动联系的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

  尽管信贷员进行沟通暗示,提前还款并增加抵押物可增加后期贷款额度,那金谷农商行是否过审并发现问题了呢?

  事实上,不仅贷款过审了,连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农商行员工也并未发觉。

  据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银行贷款资料证实,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贷前审查资料齐全,贷款总金额2500万元,利率9.74‰,合同约定日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5日。

  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审查后出具了信用等级通知书,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审批后发出出款通知书。该贷款的抵押物为新城区新华大街49号经贸海关大厦办公楼东半部1-9层、西半部1-6层,建筑面积共6067.73平方米,评估价为57177423元。

  而在贷后检查工作记录中,2014年8月30日、2014年9月19日、2014年10月30日,贷后检查人为陈某。2014年12月20日、2015年1月19日、2015年2月12日,贷后检查人为马某凝、为孙某、万某,只是前述四人均未发现2500万元的贷款被挪作他用。

  按照陈某要求,张某找了两份虚假的合同用于贷款,并让其父母张某璟、田某兰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

  上述两份合同,一份是内蒙古鑫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签订的《电子产品设备购销合同》,另一份是呼和浩特市温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时,呼和浩特温居装饰工程公司也存在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

  据了解,张某通过海某姐姐苏某找到呼和浩特温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假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办案民警多次联系该公司法人温某荣、工程设计师马某红,温某荣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马某红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而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调查人员,陈某在未审查合同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将相关资料提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商行进行审贷。2014年8月28日,金谷农商行根据受托支付要求,发放贷款2500万元。

  贷款发放后,张某则改变了贷款用途,将2055万元用于炒股。陈某未履行贷后监督检查工作,在知道张某将贷款进行炒股的事实后未向金谷农商行如实反映。另据金谷农商行授信贷后尽职管理办法证实,康都支行行长孙某未履行贷后审查职责。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同时作为贷款的主要调查人员,贷前未对虚假合同内容尽到核实义务,贷后未履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定义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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