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赔20万,帮人炒股无赔偿协议

“ ……协议没写什么时候还钱,凭什么判我现在还,我也可以2080年还……反正我是不会还钱的,把我关到牢底坐穿也不还……我现在进去没关系,等我出来你给我等着……”

这是一位被执行人对执行法官说的话。这一幕发生在2018年7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的一间调解室内,60岁的上海老爷叔聂玉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还对执行法官进行言语威胁。而这一切,竟然是邻里之间委托炒股赔了个底儿朝天引起。

帮邻居炒股亏近40万拒不赔偿闹上法院

现年60岁的聂玉根和54岁的柳斌是上海弄堂多年的老邻居,生活中低头不见抬头见。聂玉根平日里喜欢炒股,据柳斌描述,聂玉根自称炒股很有心得,堪称“民间股神”,私下里帮不少人炒股,也帮人赚了一些钱。

“小柳兄弟,我这炒股水平想必你也知道一二,你要愿意的话,我也带你赚一笔。你出钱我来炒,赚了咱一人一半,赔了算我的。”2008年8月,聂玉根主动找到柳斌,表明“合作”意向。

聂玉根的一番“诱惑”,让柳斌动了心思。“都是邻居,他也跑不了,白送的银子不要白不要。”柳斌心一横,欣然答应了聂玉根的请求,向聂玉根提供了内有40万资金的证券账户和密码。

“万一他赔本儿了不认账怎么办?我找谁说理去!”担心空口无凭的柳斌一年后长了个心眼,觉得防人之心不可无,2010年1月,柳斌要求与聂玉根补签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书面约定。

让人没想到的是,聂玉根并没有像他自称的那样炒股“很有心得”,反而总是在股市里高吸低抛,遇到股价下跌的情况要么持股不动,要么还不断加仓,等熊市到达一定低谷时聂玉根竟然开始耐不住,清仓走人,没有耐心等待牛市的来临。这样下来,牛玉根的炒股技术和心态只能是屡屡亏损。到2014年8月,柳斌的股票账户里只剩下4千元钱。

从40万亏损到4千元,亏损率99%,柳斌说什么也想不到会是这种结果,他跑到聂玉根家中,理论赔偿事宜。聂玉根一次性给付了柳斌5万元补偿,并表示剩下的等手头宽裕再行偿还。都是邻居,柳斌抹不开面子,暂且宽限了聂玉根。

一晃两年匆匆而过,柳斌中间催了多次,聂玉根都置之不理。2016年7月,柳斌没了耐心,找到聂玉根就亏损作了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看在邻居的份儿上,柳斌没有要求聂玉根立马赔偿,而是约定剩余亏损的35万元分5年归还,每年归还7万元,若有违约柳斌可要求聂玉根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钱款。

然而在签订协议之后,聂玉根仅还了柳斌2万元便不再还钱,为此柳斌将聂玉根诉至上海徐汇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聂玉根归还其3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民间股神”受威胁才签订了炒股协议?

“法官,柳斌满嘴跑火车,真相不是他讲的那样。”法庭之上,脾气暴躁的聂玉根听了柳斌的陈述简直要掀了桌子。

聂玉根辩称事实并非柳斌所言。首先,此事的缘起不是他主动找上门,而是柳斌听说他帮其他邻居炒股赚了钱,见钱眼开才主动要求帮忙炒股,称盈利了会给聂玉根好处,并没有说明亏损的后果;其次,2010年1月和2016年7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结算协议并非聂玉根本意,他是在柳斌的威胁下签的;最后,关于亏损责任,聂玉根自知理亏承认自身有责任,所以先后拿出7万元进行补偿,但聂玉根称柳斌也动过股票,只不过时间久远,账户来往琐碎,无法判断具体数额。

然而与柳斌不同的是,聂玉根说了那么多却一丝证据都拿不出。法庭质证环节,看着自己亲自“签字画押”的协议等证据,聂玉根哑口无言,气得满脸通红。

法院判决:证据在案,全赔!

上海徐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柳斌与聂玉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双方庭审中的一致陈述,柳斌已按约向聂玉根交付内有资金40万元的炒股账户密码,由聂玉根操作股票。据此,聂玉根应按约承担炒股的损失。现根据双方于2016年7月签订的协议可知,柳斌与聂玉根在该协议中对炒股亏损作了结算,明确柳斌共出资40万元,聂玉根除已归还的5万元之外,还应在之后的5年内每年归还7万元。

在案证据显示,聂玉根之后仅归还2万元,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剩余款项,柳斌据此要求聂玉根归还剩余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聂玉根辩称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但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上海徐汇法院判决聂玉根限期归还柳斌33万及相应利息。

执行:拒不履行,拘留15日

转眼到了2018年5月,判决书已经生效2个多月,聂玉根却丝毫没有还钱的动静。柳斌觉得对于不还钱的聂玉根一不能打二不能骂,想要来钱只有再求助于法官,于是柳斌便来到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陈曦向被执行人聂玉根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聂玉根如实汇报个人财产。聂玉根在财产申报表中申报了每月有3000元的养老金,除此之外无任何收入和存款,33万对其来说是一笔巨款,无力偿还。为此,上海徐汇法院依法向聂玉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2018年7月底,执行法官将柳斌和聂玉根一并叫到法院,希望通过心平气和的方式,帮二人化解干戈。然而聂玉根到庭后对法官的问话很是直接,“没钱,还不起!”。

“聂玉根以前做水产生意,赚了不少钱,家庭条件好的很嘞,上个月他家还对房子进行了扩建和豪华装修,怎么可能没钱,我看他就是想赖账,我请求法院给他点颜色看看!”看到聂玉根拒不还钱的态度,申请人柳斌不以为然。

当法官提出利用养老金也可以慢慢还款,并要求聂玉根给出明确还款计划时,聂玉根竟变得焦躁起来,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鉴于聂玉根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依法对其挑战司法权威、言语威胁执行法官、抗拒执行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敦促其积极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聂玉根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说法:打击“老赖”绝不手软

像聂玉根这样的“老赖”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他们意识不到自身的错误,缺少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他们的存在使法院的判决成为“空头支票”,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也给和谐社会埋下了一颗质疑的种子。

以本文中的“老赖”聂玉根为例,有人会问,15日拘留期满之后怎么办,是不是法院就拿“老赖”没辙了?

对此,上海徐汇法院执行局陈曦法官介绍说:“对于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的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查封拍卖不动产(如房产);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一系列措施,司法拘留15日属于相对严厉的方式,但并非是最严格的。

首先我国法律只是规定司法拘留最长不超过15天,但并未对拘留次数予以限制,15天拘留期满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故意隐匿财产等恶劣行为,仍旧可以继续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惩戒措施;此外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如果被执行人的情节严重,法院执行部门有权将案件转到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申请执行人证据充分的,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在实务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虽然争议很大,但陈曦法官认为可以参照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如果是通过公然对抗、暴力抗拒的方式扰乱执行活动,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所带来的危害显然要比一般的拒绝执行行为要大,造成的影响也更加恶劣;二是行为人对执行标的的履行程度。行为人未履行标的部分占全部执行标的的比例及抗拒执行的金额成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标准,如上海高院2009年就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足执行标的额的10%的除外”……;三是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抗拒执行造成执行人员人身伤害、公私财产较大损失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同样未作相关规定,可以参照以上三点,根据程度的轻重予以区分。

打击“老赖”是一场持久战,在这场战斗中,法院执行力量绝不手软,同时社会各界也同舟共济,一齐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在此奉劝有意做“老赖”的人:法律面前无儿戏,尊重法律,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做诚信守法好公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张超

责任编辑 | 邱悦 朱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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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赔20万,帮人炒股无赔偿协议

帮助黑名单的人转移钱财算犯法吗?

一、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诉老赖这种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老赖和串通之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比如老赖让欠他钱的亲戚或朋友不要还钱了,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撤销权诉讼,撤销老赖的民事行为,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也可申请撤销权诉讼处理。
对于恶意转移财产,《合同法》在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成为“老赖”有什么后果?
“老赖黑名单”的官方叫法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简称“失信黑名单”,指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记者了解到,成为“老赖”有严重后果:禁止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此外,成为“老赖”还可能受到通信限制、执行中手机定位、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APP标注老赖号码等“惩治措施”。人民法院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而惩治“老赖”还有终极大招,即招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部分案件可由公诉转为自诉。

炒股赔20万,帮人炒股无赔偿协议

辽宁大妈高空抛屎并打伤邻居,被拘后不服上诉,法院最后是如何判的?

奇葩!辽宁大连一大妈竟然从10楼往楼下丢大便。随后,邻居找上门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大妈被拘后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处罚,大妈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遇到一个好邻居确实让人心情愉悦,甚至相处起来比和亲戚的关系都要亲密。但是,如果遇到像大连这位大妈一样的奇葩邻居,简直就是“生不如死”,令人苦不堪言!试想,现在这个文明的社会,谁能做出往楼下扔大便的行为……

不怪邻居找上门讨要一个说法,一般正常人是绝对不能忍受如此不文明的行为。只是没想到大妈不但没有道歉,反而恶语相向并且还把邻居打伤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事发的前后经过。

在自家阳台上发现大便

家住大连某小区的韩女士一家人住在3楼,2019年8月21日,韩女士在自家中窗阳台上发现一堆垃圾。令人作呕的是,韩女士竟然在垃圾中发现大便。韩女士赶忙喊家人过来看,一家人看完气愤不已,简直不敢相信竟然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韩女士的女婿找到物业,要求查看监控,看到底是谁这么缺德?经过查看监控,韩女士家人得知是楼上10楼邻居邹女士家扔下的垃圾。韩女士一家人决定找邹女士讨要一个说法,至少要让对方为自己不文明的行为进行道歉。

韩女士没想到邹女士不但拒不道歉还蛮不讲理动手打人!

因讨要说法双方发生冲突

韩女士和女婿、女儿一起去找邹女士讨要一个说法,找了一大圈,终于在楼下棋牌室里发现了正在旁边别人打牌的邹女士。韩女士方要求邹女士道歉,没想到邹女士态度十分蛮横。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了厮打,厮打过程中,邹女士拿起木条击打韩女士的头部和面部,韩女士用手抓邹女士的面部和头部。

邹女士和韩女士在这场厮打中都受了伤,围观的群众看两人都受伤了,赶忙报警求助警方的帮助。

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韩女士和邹女士两人都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邹女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对邹女士和韩女士等4人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往韩女士家扔大便等垃圾的邹女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对邹女士罚款200元。另外,警方也对邹女士往邻居家扔垃圾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和教育。

邹女士对警方对她作出的处罚并不满意,邹女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大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之前警方对邹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邹女士对此非常不满意,她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邹女士要求法院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

被警方处罚行政拘留5日的邹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她要求法院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邹女士的理由是,她是被韩女士殴打后进行反击,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一审认为,本次纠纷系因原告邹女士向韩女士家窗前阳台丢弃垃圾、粪便引起。邹女士在双方厮打过程中,用木条击打韩女士的头、面部,致韩女士受伤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邹女士不满法院一审判决,继续提起上诉

邹女士在二审法庭上称,监控不能证明垃圾就是自己扔的,监控上面没有日期也没有时间。另外,就算监控显示垃圾是从自己家里扔出去的,也不能证明垃圾就是自己扔的,家里不是自己一个人居住。

邹女士还称自己已经快60岁了,面对韩女士的殴打,法院不能苛求自己在正当防卫的时候不伤害到韩女士。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证明邹女士在厮打过程中,故意挑逗韩女士方来打自己。邹女士被打后立马和对方进行厮打,这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我们现在都知道高空抛物已经入刑了,邹女士往邻居家扔垃圾发生在高空抛物新法规之前,否则她就不只受到行政处罚那么简单了,邹女士将面对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之前警方对邹女士作出的处罚,于法有据于情有理,邹女士在这场纠纷中都是有错在先。邹女士应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别人往她家里扔粪便,她是什么感受?希望邹女士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多么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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