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性借家人账户炒股券商投顾借母亲账户炒股遭罚没40万今年查处10余例进入高罚期

屡禁不止,又有券商员工炒股遭罚。近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国金证券一名投顾陈某某因控制使用其母亲证券账户进行股票及可转债交易,被罚没逾40万。

在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当事人陈某某控制使用其母“周某群”证券账户发生股票委托交易1456笔,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可转债委托交易9笔,期间合计成交2315.97万元,合计盈利20.94万元。

从过往证监部门公布的处罚案例来看,证券公司营业部一线人员是违规炒股的高发区。证券从业人员是否适当直接参与股票投资?有观点称,要适度放宽对证券从业人员直接参与股票投资的监管松紧度。但也有观点认为,证券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导致其与内幕信息等敏感信息较近,参与股票等直接投资,有失市场公平。

此外,借家人账户炒股也成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较为多见的情况。

被罚没40余万元

当事人陈某某为国金证券从业人员,其于2009年7月入职国金证券,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岗、服务经理岗、投资顾问岗。陈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8年8月22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中证协官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显示,陈某某当前登记状态为“正常”,执业的机构与岗位分别是“国金证券”、“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无离职登记变化。

处罚决定书载明,陈某某控制使用其母“周某群”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青岛证监局指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青岛证监局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陈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94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

对比以往处罚,本案处罚为新证券法在禁止买卖范围扩大化后,首次出现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可转债交易。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其第四十条将从业人员禁止买卖的范围,由“股票”扩大至“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可转债即是被共同认可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显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今年已有10余起从业人员因炒股被罚

包括上述处罚在内,今年已有10余起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因炒股或内幕交易被罚,近三个月以来尤为突出。

7月20日,宁波证监局披露一则处罚显示,2020年5月,曾在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岗工作的金某某,通过“李某原”证券账户,买入“荣丰控股”10.5万股,成交金额128.20万元,同年6月12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33.42万元。扣除交易税费, 当事人金某某获利104.92万元。最终,宁波证监局决定没收金某某违法所得104.92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7月13日,陕西证监局的一则行政处罚引起业界关注,中邮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周生虎,因本人在任职期间买卖“东山精密”与“领益智造”两只股票,累计买卖交易金额34815元,盈利3080.35元。陕西证监局没收周正虎违法所得3080.35元,并处以9241.05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12321.4元。

6月29日,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因违规炒股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刷新近年个人罚金“纪录”,且刑事审判中尚未判决。长达七年“顶风作案”,委托下单24623笔,累计交易金额达146.82亿,盈利5463.87万。上海证监局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罚款。

6月27日,由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国盛证券客户经理柳中信,操作8个账户和配偶账户,买卖股票262笔至案发仍亏损。厦门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没收2282.99元佣金提成收入,罚款11414.95元。并需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处以30000元罚款。

6月8日,广发证券东莞长安证券营业部员工张某与天风证券李某,被广东证监局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违法事由为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代客户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

6月2日,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财富经理万波,在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间,万波接受客户委托资金60万元,最终导致账户亏损18.81万元,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和万波开出罚单,并对万波处以10万元罚款。

5月27日,原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唐云,因利用内幕信息参与上市公司鑫茂科技资产重组,证监会一连发布4份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唐云以配资方式提前买入约9.45亿元鑫茂科技股票,最终卖出倒亏超5000万元,违法情节严重,被证监会处以10年市场禁入和60万元罚款。

5月26日,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因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交易,趋同交易金额1.09亿元,最终被罚没合计632.6万元。

本文源自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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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户头可以借给别人用吗?

事实上,证券法禁止股票账户出借。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借出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不到50万元。 可见,《证券法》对借出股票账户行为的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 很多投资者可能认为放贷账户没什么,但是放贷账户会给一些不利于市场公平的行为带来便利。 例如,经营证券市场本身就需要多个股票账户; 比如,上市公司的高管要进行内幕交易,就需要通过他人的股票账户来完成。拓展资料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它是股份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向其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股票。 它代表其持有人(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股份的购买也是企业业务购买的一部分,可以与企业共同发展壮大。 该所有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股息差额等,但共同承担公司经营失误造成的风险。 获得固定收益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股利分配是股票投资者固定收益的主要来源。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为: 交易时间为4小时,分为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两个时段。 从周一到周五。 从上午9:15开始,投资者可以下单。 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即在涨停板之间。 9:25年前委托的名单在上午9点25分进行配对,得到的价格就是所谓的“开盘价”。 9: 25-9:30之间的委托名单到9:30才会处理。 如果您委托的价格在当前交易日无法成交,您必须每隔一个交易日重新登记订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休息日禁止交易。 (一般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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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会受什么处罚?终身市场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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