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证券从业者违法买卖股票接14亿元罚没大单」

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欣健

近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上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2号),青岛市市北区男子林庆义遭到处罚。2001年至2009年,林庆义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因违规操作获利七千余万元,这些违法所得将被全部没收,同时还开出了同等价值的罚单,总罚没金额高达1.4亿余元。林庆义也成为了2016年以来第14位因违法买卖股票遭到证监会处罚的证券从业者。

陈年旧案重浮水面

近日,青岛男子林庆义案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70后的林庆义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身为从业人员,林庆义在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通过好友姜某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233979.67元,卖出金额为5162722415.61元,共获利70653391.23元。

而且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这些事实都有相关劳动合同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这起最早萌发于13年前的案件经调查后重新浮上了水面。林庆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同时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在审理期间,林庆义也曾表示,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行政处罚。但是证监会指出,证券交易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交易的侦查结论,发现了林庆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1.4亿罚款尚属从轻

从处罚决定书中,记者也发现,林庆义违规操作获利的70653391.23元人民币将被证监会全部没收,同时,证监会还开出了70653391.23元人民币的等额罚款,这些罚没款项都需要林庆义收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汇交证监会指定账户。而且处罚决定书中还表示:“林庆义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且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已是较轻处罚。”

据了解,从2016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先后对证券从业者开具了14张这样的罚单,总罚没金额超过7.2亿元人民币。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2017年4月21日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2.48亿元并处以2.51亿元罚款的冯小树。而身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前工作人员及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冯小树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危害无疑更甚,证监会也对冯小树采取了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而林庆义案尚无该项处罚。

从业者炒股危害大

对于从业者炒股的争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充斥在市场中,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显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正规的证券公司会对从业者的个人账户和电脑、手机等进行监控。”对此记者也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业内人士介绍称,一般来讲这种犯罪都会通过他人账号进行,因此监控较难。对于从业者炒股,业内人士表示,一般业内人士炒股主要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部消息,先一步对市场作出反应,有了更多的获利可能,同时也增加了其他投资者蒙受损失的可能。“从业期间持有、买卖和接受赠送都是不允许的。”业内人士说。

[编辑: 张珍珍]

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万被查处“没一罚一”!如何解读此次处罚?

上海证监局披露了刘某违法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海通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万被查处“没一罚一”!如何解读此次处罚?

 

1、法律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2、证券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这本是证券业内的一条铁律,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亦被《证券法》所明确禁止。不过,在利益驱动下,仍有部分证券从业人员试图挑战法律底线,最终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监会的通报情况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已有11名证券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等案由被处罚,处罚案件数量已超去年全年。

3、炒股发财实在不靠谱

炒股是需要打好提前量,要复盘,要对于明天的股票的走势做好应好,但是,做好应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臆想,臆想我今天的股票,一定能涨起来,一定能到什么价位。股票的关健是在变化,边走边看,而风险也是在这里,买入一只股票后,不能凭空想像,感觉能涨停,一定要根本技术、指标、量能、盘口、资金多方面去验证买入的理由和盈利的目标价,一旦有意外,及时止损。

后记: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各路消息满天飞,很多韭菜根本没有慧眼来识别,而迷信一步登天,特别现在很多不良庄家配合消息来收割散户,关注多一点都知道,虽然现在证监会查处严了很多,但自己一定要擦亮眼睛,躲开最易反人性的镰刀。(炒股有风险切行且珍惜)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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